[ 萬鵬 ]——(2013-11-4) / 已閱8025次
首先,委托辯護的代價高昂。因為律師群體的專業性,必然要求較高的代價,高昂的代理費用不是所有被告人都能承受得起的,而且簡易程序的案件大多較小,代理的價格甚至高出犯罪獲得的利益數倍。適用簡易程序,就代表被告人承認自己犯有罪行,放棄了無罪辯護的權利,即使再高明的刑辯律師,也只能作有罪辯護,這樣對于被告人來說,委托辯護獲得的收益很難高于委托辯護付出的代價。不管出于何種考慮,都使得被告人放棄了委托辯護的權利。
其次,指定辯護的范圍狹窄。根據我國新刑訴法規定,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在刑事簡易程序中,只有被告人經濟困難且符合條件或者是未成年人這兩種情況應當得到指定辯護。司法實踐中,這兩種情況在大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而其他被告人既請不起辯護律師,又無法得到法律援助,自行辯護的能力又參差不齊,實際上處于一種辯護權缺失的狀態。
最后,委托辯護的效果不理想。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較長,審理流程的各個環節也完整,在這段時間之內,辯護律師有充分的時間了解案情和指控的證據,從而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辯護。簡易程序首先對審理期限進行了相應的縮短,雖然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較為簡單,但相對于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自行或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間仍然略顯不足。雖然可以申請延長審理期限,但是延長審限也意味著更長的審理過程和更痛苦的等待判決結果的心理煎熬,這樣反而背離了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初衷。而且,有少數刑辯律師對簡易程序的重視程度不夠,認為被告人認罪就不需要作無謂的辯護,這樣就有可能存在在庭審中走過場,查閱案卷不細心,不認真聽取被告人的意見和訴求的情況,不但不能充分行使辯護權,反而將被告人推入孤立的境地。
(三)被告人認罪對價的不足
認罪對價,是指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并基于其認罪而能夠獲得的收益。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就要求被告人認罪,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簡易程序中被告人認罪,能獲得的收益主要有:審理期限的減少、羈押期限的縮短、庭審過程的適當簡化,這些收益主要是程序方面的,主要目的是盡快結案,能夠降低被告人對判決期待的心理壓力和縮短被告人羈押期限。在簡易程序中,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而且簡化了很多環節,控辯雙方很可能僅在量刑情節方面存在爭議。因而,在簡易程序中,量刑往往就成為審理的焦點。 但是,新《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中對量刑問題根本未涉及,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量刑上的收益主要是承認犯罪事實,即如實供述,這也僅是酌定從輕處罰,且從輕的力度較小,而且普通程序中也有如實供述的從輕情節,無法在量刑方面將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中區分開來。
此外,被告人選擇刑事簡易程序,也就是表明了其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承認,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的表現,也表明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基于我國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也應該在量刑上給予其一定的優惠。而且,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也就證明了被告人與司法機關的合作態度,節省了國家的司法資源,提高了國家的司法效率,國家也應該給予其一些量刑上的優惠以示褒獎。這種量刑激勵機制,不但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認罪伏法,認真改造,早日回歸社會,也有利于其他被告人主動承認所犯罪行,積極選擇簡易程序,從而提高司法效率,節省訴訟資源,更好地發揮刑法懲罰和教育罪犯的目的。我國《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都規定了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這些都是對于認罪對價在量刑上的優惠作出的有益嘗試。但是新《刑事訴訟法》并未將這些條文的精神上升到立法層面,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
二、被告人權益損害的對策
基于以上的分析,筆者對于刑事簡易程序中被告人權益的損害提出如下對策。
(一)對被告人的知悉權和異議權的完善
被告人的刑事簡易程序知悉權包括對簡易程序適用條件和適用流程的知悉。要完善被告人的知悉權,首先,人民法院在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時候,應該口頭或者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告知書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對于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優點和缺點都要站在客觀的角度對被告人予以說明。其次,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對提起公訴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的被告人預先告知簡易程序的要求和流程,以使被告人有充分的考慮時間。最后,在委托辯護人時,辯護人也有義務釋明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和流程,并且幫助被告人分析選擇程序的利弊,以使被告人在充分理解的情況下作出理性的判斷。
對于被告人的異議權,根據上文分析主要是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有對案件的事實發表意見的權利,不能因為被告人的異議,就將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正確區分辯解與不認罪的區別,對于被告人提出的異議,審判人員要依法審查,如果該異議的確定與否和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證據可能有重大出入,那么為了查明案情,應當變更為普通程序。而對于被告人的辯解,雖然可能與指控的事實或證據有一定的出入,但是應當考慮被告人異議的主觀目的不是否認罪行,而是為自己爭取權利所做的辯解,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的辯解作進一步的區分,確定辯解是否合理,對定罪量刑是否有影響,之后再決定是否變更審理程序,不可輕易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以免輕易否決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努力。
(二)提高被告人認罪的量刑收益
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的收益包括程序收益和實體收益,簡易程序的適用,被告人主要獲得程序收益,法律未明文規定對被告人在量刑方面的收益,建議立法者考慮對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被告人提供一定的量刑優惠,比如酌情從輕處罰,并且從輕的幅度應比如實供述更大,這樣才有利于被告人認罪,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實現司法高效和保障人權的雙贏。
結語
隨著社會的發展,案件的數量和種類在增加,相應地,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提高。我國正在如火如荼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各界對于司法程序正當性和人權保障的呼聲也在與日俱增。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資源的投入難免會產生滯后,造成了案件的積壓,必然導致了司法效率低下,而刑事訴訟程序上的不公正,僅僅是其惡果之一。因此,完善簡易程序在刑事審判中的功能,就是在有限的司法資源中使公正和效率這兩個核心價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平衡。希望本文能在簡易程序的完善上提供有益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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