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書婕 ]——(2013-11-8) / 已閱19915次
根據《條例》的規定,我國當前工傷認定法律制度涉及的主要問題有:申請主體、認定機構、認定程序。現分別論述如下:
1、工傷認定的申請主體。工傷認定申請是工傷認定并享受待遇的前提,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我國工傷認定的申請主體包括兩類:
(1)職工所在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安全衛生規定,對勞動者負有勞動保護義務,一旦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職工所在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因此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條例》第十七條,對用人單位申報工傷的時限作了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職工所在單位毫無疑問的是工傷認定的申請主體之一。
(2)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當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知,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也屬于工傷認定的申請主體之一。
2、工傷認定機構。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我國的工傷認定機構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為了便于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條例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3、工傷認定的法律程序。任何法律制度的實施都要有一定的程序。概括講,我國工傷認定主要法律程序包括三方面,即資料提交、申請受理和具體認定,以下分別論述。
(1)提交申請資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或職業病證明書。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等。如果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可以提供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其他材料,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則需要醫療機構作出。
(2)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根據《條例》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工傷認定的程序。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可以根據需要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三、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落實中的問題
雖然我國頒布了新的《條例》,有了很大的進步,但仍然有一定缺陷,在落實當中還有許多問題。
(一)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足導致無法申請工傷認定
我國勞動者,特別是進城務工人員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識不強,對自身所擁有的權利并不了解。而有部分企業抓住務工人員這一弱點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與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就使用務工人員為其工作。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務工人員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時,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無法提供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以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考勤表花名冊等證明材料又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而讓工友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時,工友又因為自身遭到老板的報復等種種顧慮而不敢為工傷員工作證[8]。當前制度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交這些材料,而現實當中因為沒有這些材料導致無法申請。
(二)企業逃避工傷保險費用繳納義務影響工傷待遇的享受
如今仍有一些企業為了微弱的經濟利益,逃避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并且企業以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折扣一部分以現金形式返還職工的方式來堵住職工之口,而大多數職工為了一些眼前的經濟利益欣然接受企業的這種做法。使得職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的時候,工傷職工自認為沒有享受工傷保險的資格。
(三)工傷認定超越法定認定期限會產生不良后果
任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有一定的維權期限,當超越法定期限時,自然喪失維權的權利。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實踐中,工傷事故發生之后,工傷職工沒有運用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而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扯皮,表面上同意工傷職工的要求,私下則故意拖延拒不兌現對工傷職工的承諾,等到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超越后就翻臉不認人。從而導致工傷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超越法定認定期限,喪失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機會。
(四)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得處理制度不完善
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公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關于事故是否屬于工傷存在爭議。經提請工傷認定申請后,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屬于工傷或者不屬于工傷的認定結果。對于結果當事人不服的,根據《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這說明當事人可以提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在現實當中,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向勞動行政們提請行政復議,勞動行政部門往往推脫不受理,讓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當事人找到法院時,法院則推脫讓當事人找勞動行政部門提請行政復議。就這樣勞動行政部門和法院相互推諉,讓事情遲遲得不到解決。
(五)工傷職工維權成本過高
我國如今的司法狀況是司法資源嚴重不足,司法資源十分珍稀,而需求又十分之大從而導致工傷職工維權司法成本過高。工傷職工原本因為工傷事故需要治療就已經給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而發生勞動爭議有需要聘請律師為其維權時又要花費不低的費用。假如為了原本十元錢的利益而為了維權卻耗費十一元的費用,很明顯沒有誰會做這些虧本買賣,再加上聘請律師還不一定能打贏官司。從而讓許多工傷職工對于維權望而卻步。
四、完善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加大勞動關系確認制度的落實
進城務工人員大多迫于生活壓力,只要按時發放工資使其可以維持生活就已經滿足了,大多數人不太在意其他的權利,所以即使用人單位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承諾按時發放工資,就同意為用人單位工作,這導致發生工傷后勞動關系確認存在困難。針對這一情形,第一,我們應當加大工傷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讓更多的職工了解工傷保險制度,讓職工具有預防工傷的意識,使其有意識的收集一些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讓其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二,對于那些違法用工,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一經發現應當對其進行嚴厲的處罰,增加其違法成本讓其不敢隨意踐踏法律。第三,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職工若是無法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可以讓社會保障部門強制用人單位提供與工傷職工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減輕工傷職工的取證困難[9]。從以上三個方面讓勞動關系的確認能更好的落實。
(二)加大對單位逃避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