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梅風 ]——(2013-11-15) / 已閱5638次
無效婚姻,是個老生常談問題,但實踐中還是經常碰到當事人或群眾咨詢這方面問題,故此,筆者今天拙文介紹一下。
一、無效婚姻的概念問題
無效婚姻,又稱婚姻無效,是指欠缺婚姻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兩性”結合。婚姻無效本身,并不是婚姻的一個單獨的種類,而是用于說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一種法律后果。
對于無效婚姻制度來說,它的構成應該婚姻無效的原因、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和主體,明確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等,這在婚姻法中應是一項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無效婚姻有四種情況:(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這四種情況中,重婚違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則;(二)、(三)違反了《婚姻法》有關禁婚親和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情況;(四)違反了《婚姻法》第6條有關法定婚齡的規定。理論界與實踐界對第(三)項規定爭議大,認為何謂“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法律上并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這個范圍只有留給法官或醫學鑒定人員來確定,因而,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立法之所以這樣規定,個人認為,應該是為了防止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者通過結婚將其疾病傳染給配偶或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將其疾病遺傳給后代。當然,考慮到婚姻當事人自由自愿的原則,如將第(三)項劃歸為“可撤銷婚姻”,由婚姻當事人自行選擇,可能將更有利于百姓生活的穩定以及對婚姻當事人及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更符合婚姻法作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民事權益的基本屬性。
此外,對“虛假婚姻”問題,即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婚姻的方式來達到其不可告人目的的,這種行為往往會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不利于社會的穩定。應都屬于無效婚姻。
二、無效婚姻的確認程序
1、案件的受理方式。根據我國有關婚姻的法律規定,在我國能夠審查并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包括而且只有國家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機關均無權審查處理婚姻無效案件。對于國家法定的機關來講,介入無效婚姻案件的方式有兩種,即依職權主動介入和依當事人申請被動介入。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規定,國家婚姻登記機關自行發現婚姻當事人存在禁止結婚的情形而不當或違法頒發了結婚證的,應收回結婚證書并宣告婚姻關系無效,有權依職權主動介入。而法院則沒有職權主動介入,因此,對法院來說,只有依當事人申請立案,才進入程序。但有一點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發現原被告在締結婚姻關系時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且致使婚姻無效的情形沒有消失的,應判決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宣告原被告婚姻關系無效,即使原告申請撤訴也不應準許。
2、法院對案件的處理程序。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由于無效婚姻的四種原因是法定的,認定起來相對比較容易,還有許多外在的客觀標準可以作為依據,為了提高審判效率,避免簡單的事情復雜化,一般對于很明顯能夠判斷無效婚姻情形的,采取簡易程序,并且不適用調解程序,依法作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即使原告申請撤訴也不予準許。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三、無效婚姻的效力問題
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指無效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因無效而產生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效果。
1、無效婚姻的溯及力問題。《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婚姻法》解釋(一)第13條指出無效或者被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可見,我國現行《婚姻法》對于無效婚姻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則,為自始無效。無效婚姻因嚴重違背社會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應當自始無效,有溯及力。但是,僅具備無效婚姻的情形,未被依法宣告無效的,其婚姻關系是有效的。
2、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婚姻法》第12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法》解釋(一)第15條對此進一步明確提出:“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這里說明的是,無效婚或被撤銷婚不得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在被依法宣告無效或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推定為雙方的共有財產,主張歸個人所有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如有證據證明為其個人所有的,認定為個人財產。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民法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債務,獨立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法規,此外,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無過錯方還可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3、父母子女關系問題。《婚姻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因此,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但這并不是說我們就不保護無效婚姻中子女的合法權益,雖然婚姻無效,但子女是無辜的而且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自然血緣不因婚姻無效而解除。其地位與婚生子女一樣,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四、無效婚姻的阻卻事由
我國《婚姻法》中確定了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而且這四種情形必須是一方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仍客觀存在的情形。無效婚姻的判斷標準,應以起訴時的狀況為準。因為無論起訴前或締結婚姻時的狀況怎樣,一旦經過一定的期間,當其雙方已經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時,就已經屬于合法的婚姻,不能用以前的無效事由來對抗已經合法有效的婚姻。為此,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一)》第8條之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規定從有利于穩定當事人生活關系的角度出發,承認無效婚姻阻卻事由的存在。在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婚姻無效的情況已發生了變化,則這種無效婚姻則演變成為有效婚姻。如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經治愈;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但一方申請時,已達法定婚齡。凡有以上的情形,都不能以無效婚姻對待。
對重婚情形的,不存在阻卻事由,因其嚴重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無論重婚者是存在兩個婚姻關系,還是只有一個婚姻關系,都應宣告其中一個婚姻無效,構成犯罪的,還應予以刑罰制裁。
對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結婚的情形,也不存在阻卻事由,即使該婚姻無論經過多長時間和雙方當事人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都是絕對無效。法律規定禁止近親結婚的目的為避免因男女近親結婚,將雙方精神上和肉體上的弱點和缺點集中遺傳給下一代,有損下一代的健康,給國家和民族的興旺和社會的發展帶來不利后果。但是,如果當事人已結婚,并生有子女或不再生育的,對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則不宜支持,因為如果再行宣告婚姻無效,既不會達到禁止近親結婚的目的,又將會給存有惡意的一方當事人提供借口,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更不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利益。此外,對法律擬制親屬關系的,如收養關系的,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以結婚有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也不予支持。
五、無效婚姻是否適用過錯賠償問題
現行《婚姻法》之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只列舉了重婚的有配偶的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一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的情形,而對其他無效婚姻情形的,沒有規定由于一方過錯導致婚姻無效,無過錯一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的規定。在此方面,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過錯一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效婚姻作為一種特殊的無效民事行為,其過錯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理應得到支持。畢竟婚姻被宣布無效,會給無過錯方造成經濟上或精神上的損害,因此,個人傾向于無過錯方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但應以該婚姻被確認并被宣告為無效婚姻為前提條件。
(作者單位: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