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3-11-19) / 已閱12209次
依法應當由夫妻一方承擔責任的,應當由夫妻用個人財產承擔責任。夫妻一方在未清償債務前,將自己應當分得財產讓與對方,造成債務不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其財產分割無效,請求法院撤銷,或者主張從另一方多分割的財產中清償。
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未清償債務前,將財產轉移第三人,債權人可以主張其財產轉讓無效,請求法院撤銷,或者主張從轉移財產中清償。但第三人取得財產屬于善意者除外。
十七、應當重視“家事工傷”補償的適用
夫妻一方因從事家庭勞動或經營等服務家庭共同生活的家事受傷致殘的,屬于“家事工傷”。離婚時,應當從家庭共同財產中獲得補償。
夫妻一方因保護配偶人身安全而致自身傷殘的,離婚時受益方應當承擔傷殘方離婚后的必要生活費用。
十八、夫妻財產的認定和處理應當體現身份財產的特點
身份財產不同于一般財產,認定身份財產的性質應當體現身份財產的特點;規范身份財產的范圍應當堅持以共有為原則,以個人為例外;處理夫妻財產的原則應當有利于鼓勵創造家庭財富,遏制離心離德,穩定婚姻關系。身份與財產可以有限分離,但切忌將身份與財產看作是絕對分離的“兩張皮”
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對夫妻財產的認定和處理,往往沒有站在親屬法或身份法的立場,而是站在純財產法的立場解釋夫妻財產或身份財產,或者就是由純財產法理論左右身份財產,忽視身份財產的特點,使一般財產制度與身份財產制度缺乏應有的區別和有機結合。婚姻法解釋三就是最典型的例證。
然而,解釋三在純財產法學者看來是正確的,并得到純財產法學者充分肯定。但由于解釋三過分突出純財產法的特點,有些內容幾乎就象“有產者資產保護法”或“防止資產流失法”。因而,其規定不太符合身份財產的本質,在身份關系中有些水土不服,目前暴露的問題也很多。如解釋第7條、第10條即具有濃厚的純財產法色彩。其中,解釋第7條將婚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分別為各子女個人的財產,或者根據出資比例按份共有。這一規定顯然是把共有作為例外。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夫妻財產共有制”是以共有為原則,個人(約定)為例外。解釋第7條規定正好與之相反,這一規定不僅違反了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財產制的一般原則,也與身份財產制的本質屬性不相融。尤其是在婚內根據父母投資比例按份共有的規定,與“合伙財產法”別無二致。
又如,解釋三第10條以房屋購買合同作為認定房屋產權的根據,完全是一種套用物權法的“公式化物權主義”或“形式物權主義”的表現。如果按照這種物權理論的邏輯推論,婚前一方取得的土地或山林等承包合同,其經營權或收益人也只能是婚前一方個人的。另一方婚后的投資只能是債權,另一方參與經營或勞動只能視為“幫工”或“雇工”。
解釋三第10條不僅與“身份財產”的性質不相吻合。其規定婚后另一方投資屬于債權性質,但卻又規定按物權處理(即分割財產考慮一方投資的房屋增值),兩者自相矛盾,債權與物權糾纏不清。
所謂按揭房屋的物權性質,實際上是一種“擬制物權”或“不完整物權”,不能與完整的物權同日而語。對于按揭房屋的婚后投資,如果沒有明確約定為借貸,將其理解為“物權加入行為”更為合理。即婚后雙方加入了婚前個人的購房行為,成為共同購房人。對此,根據婚前與婚后的不同投資比例分段計算,實行按份共有,是最簡單、最合理的方案,也是最符合其特點的方案。而且與物權法與婚姻法不相矛盾。
十九、應當有條件地承認夫妻忠貞協議的效力
對于夫妻之間簽訂的旨在維護婚姻關系和婚姻道德的協議,只要系雙方自愿,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法律可以調整,并具有執行可能的,應當承認其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精神贍養訴訟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
精神贍養,從其形式上劃分,有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和不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從其內容上劃分,有物化的精神贍養和情感的精神贍養;從其性質上劃分,有法律層面的精神贍養和道德層面的精神贍養。物化層面的精神贍養和法律層面的精神贍養是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因而,精神贍養具有可訴性。而且,作為權利救濟手段的訴訟,對于精神贍養來說,也是必要的。
附:作者研究親屬實體法主要著作目錄
1.王禮仁.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2、王禮仁.民法總則在婚姻法中適用問題研究[A].見:夏吟蘭龍,翼飛主編.家事法研究(2011年卷) [C].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097——116.
3、王禮仁 我國家庭暴力內涵的立法定位與構想 ——以家庭暴力類型化分析為視角,《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2年第4期
4、王禮仁.登記程序瑕疵婚姻的性質與救濟路徑之選擇[A].見:夏吟蘭龍,翼飛主編.家事法研究(2012年卷) [C].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211——232.
5、是 進 步 還 是 倒 退 ?——評我國離婚標準中的例示主義立法模式,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2005年12期
6、王春輝 王禮仁《離婚案件房屋糾紛適用物權法若干問題研》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總第43集 2010年第3集
7、王禮仁:《“婚姻登記瑕疵”中的婚姻成立與不成立 》載于《人民司法》(應用)2010年第11期。
8、王禮仁《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以女性從政和婚姻訴訟為視角 》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0年1期
9、王禮仁《離婚制度的立法修改與完善》,獲民政部“全國婚姻家庭研究會暨新中國首部婚姻法頒布60周年紀念大會”三等獎
10、王禮仁:《《婚姻登記瑕疵的效力認定》載于奚曉明主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9年第4集)(總第40集)
11、王禮仁等《借用他人登記結婚的訴訟路徑與效力判斷》,《人民法院報》,2010年11月11日第七版
12、《確立婚姻成立與不成立形態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載 楊立新、劉德全主編《親屬法新問題與新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2月出版。
13、“離婚無傷”是離婚審判的最高追求——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07年第3輯(總第27輯)
14、王禮仁.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前提條件----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論回應,全國法院第19界學術論文二等獎。
15、王禮仁.判處一條路來——逾越婚姻法解釋二24條的障礙.北大法律信息網
16、王禮仁.精神贍養: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人民法院報》2005-10-10
17、王禮仁.“家庭冷暴力”的提法應當冷下來,《人民法院報》2005-12-05
18、王禮仁.“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標準過時了嗎,人民法院報, 原載2006.5.15《人民法院報》法制時代B2
19、重構婚姻判斷標準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中國律師和法學家,2008年1期;北大法律信息網
20、親子關系訴訟的熱點和難點——親子訴訟的價值選擇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編《婚姻家庭法實務》(第2輯)
21、王禮仁《假結婚、假離婚與錯結婚的認定和處理》,《美中法律評論》2010年
22、關于婚姻法沖突條款的適用——因隱藏轉移財產“少分或不分”與“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相沖突的法律適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讀》
23.AA制婚姻破裂后財產如何分割,人民法院報,2008年9月17 日;夫妻財產約定為何不算數《中國婦女》2008年11期
24、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離婚時如何處理 檢察日報
25、“被處女”引起的“冷暴力”立法問題 – 2011年.北大法律信息網
26、法學研究從身份到契約之反思 11.23. 民商法律網
27、王禮仁離婚時單方主張房屋競價應如何處理——對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理解與適用,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05.7總第7輯)(133)
28、彭祥玉不服一審判決夫妻連帶清償第三人債務上訴案——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07年9(總第33輯)
29.王禮仁.《婚姻法解釋(三)》的三大缺陷及其反思,2011年婚姻法學會年會論文集
30. 王禮仁.當前婚姻審判中的八大前沿理論問題探討.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2年10期
31.王禮仁.《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理論缺陷與司法困境. 北大法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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