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 ]——(2013-11-22) / 已閱16533次
2011至2012年,歐洲司法委員會聯盟就對歐洲20多個國家進行了全面調研,就裁判文書公開上網情況進行了歸納和分析,并提出了改革建議。
(一)歐盟各國裁判文書上網總體情況
關于上網范圍。歐洲各國并未實現所有裁判文書全部上網。大多數國家的做法是:最高法院的所有裁判文書都在網上公開,高等法院的裁判文書部分公開上網,初審法院裁判文書公開上網的數量較少。
關于上網標準。各國關于文書上網的篩選標準不盡相同。有些國家完全由法官或法官助理來確定,有些國家的法院專門了建立由法官組成的委員會進行篩選,有些國家還專門出臺了公開上網文書的基本篩選標準。在一些國家,新聞出版業和教育界經常提出倡議,希望將各級法院所有裁判文書公開上網,以供研究使用。
關于上網文書的匿名處理。歐洲國家都會把判決書中的個人信息隱去之后,再在網上公開。有的僅公開當事人的姓氏,有的則以英文字母代替當事人姓名,有的保留姓名,但對住址、通訊方式做技術化處理。但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網上公布的裁判文書上的所有姓名和地址都是真實的。在一些國家,標的額較小、案情簡單的民事訴訟的裁判文書上網公開時,對當事人的姓名不做技術處理。
(二)歐洲司法委員會聯盟的改革建議
經過深入調研和分析,歐洲司法委員會聯盟就裁判文書上網工作對歐洲法院提出如下建議:(1)各國司法部門應當在司法委員會或法院管理局支持下建立統一網站,并在該網站公布裁判文書。(2)法院網站應當建立裁判文書數據庫,供公眾自由訪問、免費查詢。網站上應當有關鍵詞搜索工具。(3)數據庫除包含所有判決書全文外,還應當附有為快速瀏覽而歸納的裁判摘要。(4)最高法院和其他較高級別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全部在互聯網上公布。其他法院應當選擇部分裁判文書予以公布。篩選標準也應當在法院網站上公布。(5)法院制定關于哪些個人信息應當隱去的工作指南,同時開發一套能快速隱去裁判文書中當事人身份信息的軟件。(6)公布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裁判文書時,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對裁判要旨進行歸納,并在互聯網上發布。
韓國裁判文書上網情況
為加強司法公開,韓國修改了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判文書生效之后,必須對外公開,包括在互聯網上發布。
已錄入的電子裁判文書在對外公開之前,法院事務官要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采取保護措施,即對有侵犯隱私權之嫌的個人信息進行非實名化處理或信息刪除。這些信息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和其他相關個人信息。
非實名化處理的信息有:(1)自然人的姓名。不管該自然人是否屬于當事人(含專利判決),但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姓名不進行非實名化處理;(2)一般法人或公共企業法人(例如電力公司、高速公路管理企業等)的名稱。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公共機關、行政機關維持實名;(3)當事人的住所地。非實名化單詞為A,B,C……AA……BB及任意列舉的羅馬字。
需刪除的信息則主要包括:(1)判決書內相關人等的身份證號;(2)判決理由部分所顯示的地址、公司名、電話號、身份證號、車牌號和賬號等。
臺灣地區裁判文書上網情況
臺灣“司法院”曾規定,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案件之外,所有案件判決書均統一在“司法院”網站上全文公開。后來,部分涉案當事人向“司法院”要求屏蔽裁判文書中關于個人隱私的信息,因此,自2003年起,“司法院”陸續將上網文書中當事人的身份證號、住址等信息隱匿,自2007年起,更將上網文書中當事人的姓名隱匿。直至2010年11月,臺灣“立法院”對“法院組織法”第83條進行修正,規定判決書應公開當事人姓名,但不包含自然人的身份證統一編號,以及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份的資料。
臺灣“司法院”的修正說明指出,裁判文書公開“具有公眾監督、司法資源共享以及法學教育的目的,目前隱匿當事人姓名的公開方式,不利于媒體與一般民眾檢索,可能導致無法實現上述目的。況且當事人姓名在法院審判過程中已經公開,之后再于裁判書中公開并未過分侵害當事人隱私權。至于當事人身份證字號、地址等個人資料公開與否,對于上述公益目的之達成較無助益,更可能造成有心人士盜用或濫用,因此不予公開。”可以說,臺灣法院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規定充分考慮了特殊案件所涉及公益與私益的權衡關系。
目前,在“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上公布的裁判文書涉及到自然人的,只公開自然人姓名,對其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出生日期以及涉及財產細目等內容遮蔽,進行技術處理,用“×××”代替。但是,對于涉及公司法人的案件,不會因為公司法人提出涉訴影響其商業信譽而選擇不公開文書,這主要是基于維護社會誠信體系的考慮,也可從另一個側面推動公司法人今后選擇商事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來解決糾紛。
香港地區裁判文書上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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