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占國華 ]——(2013-12-10) / 已閱10785次
3、內部監督機制單一。行政機關缺乏內部監督以及制約制度,特別是實體性與程序性控制相結合的制度還不完善,以及系統內部的行政復議等因素,都給行政濫用職權提供了便利。
4、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發布的“紅頭文件”已經成為與老百姓生活關聯最密切的行政行為,目前我國行政訴訟法僅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賦予司法審查權,而對公眾有著普遍約束力的抽象行政行為只在行政復議時可附帶申請審查,完全排除司法審查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是抽象行政行為,不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及合理性進行司法審查,就不能從本質上解決行政濫用職權的問題。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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