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建華 ]——(2013-12-11) / 已閱8957次
舉世矚目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從“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戰略目標出發,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作了全方位的謀劃部署和愿景勾畫。其中,既有“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宏觀制度體系構建的內容,也不乏“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和“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等司法改革重大緊迫現實問題和具體發展路徑的設定。這必將為我們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深化司法改革、推進法治建設,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目標,豎起新標桿,開辟新途徑,爭取新勝利。
人民法院司法實踐的歷史發展表明,公正司法不但須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司法體制構建及其制度安排作保障,而且也須臾離不開一支高素質、過硬的法院隊伍的精心錘煉和打造。二者的共同作用、合力并行,才可營造出“風景這邊獨好”的氛圍和景象,任何一方的缺失或“乏力”都終將釀造跛腳難行的“苦酒”,綻放花拳繡腿式的“花蕾”。值得欣喜的是,縱觀《決定》,無論是在司法管理宏觀體制改革架構中,關于健全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完善法官統招、逐級遴選機制和職業保障制度等內容的匠心設計,還是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等重大司法制度改革體系建構下,關于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等具體審判管理制度的細致表述,都深刻體現并反映了司法改革項目內容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的關系,突出強化了審判活動以法官為中心、法院以法官為主體的典型司法工作的規律性特征和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模式的核心,為人民法院隊伍建設的科學發展和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前進的方向,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回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實踐即可看到,早在本世紀初,人民法院就根據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科學化發展需要和國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自上而下開展了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的改革實踐,并以法官職業化建設為主線,積極試點、探索一系列深化人民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尤其是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統一部署,在中央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積極探索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實施了一系列相關的文件規定和具體措施,為進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礎。2011年,中組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出臺《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及其配套文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2013年,中組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印發《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意見》。上述舉措對于創新審判工作機制,不斷優化審判資源配置,加強職業保障,激發隊伍內在活力,實現人民法院干部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目標,推進審判事業科學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創造了有利條件,收到了積極成效。
毋庸諱言,囿于主客觀各種因素、條件的限制和影響,改革仍然存在并面臨各種各樣的突出問題和矛盾。這主要表現在:一是根深蒂固的“大一統”干部人事管理理念和體制,使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實踐一波三折、舉步維艱,尤其是一旦改革面臨“利益”沖突,即可遭遇來自系統內外的雙重“夾擊”和阻力;二是審判權運行的“多主體、層級制、復合式”的特征,不僅強化了審判權行使的行政化弊端,模糊了法官的主體地位和職責,還埋下了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種子或隱患;三是法官與普通公務員、法院內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的“混同化”的管理考核制度,以及有限的司法人員職務保障現狀等,制約了法官職業化、專業化的發展,造成了法官職業尊榮感和素養的缺失與降低,等等。
上述問題與矛盾的錯綜交織和相互作用不但成為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重大障礙,而且也使法官隊伍建設遭遇空前的瓶頸。與此同時,法官短缺、法官流失等急迫性問題也隨之“甚囂塵上”,成為當下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攔路虎”。
回首過去、正視困境、檢視錯誤,其目的就是要面對未來、解決矛盾、汲取經驗和教訓。當前,我們須以《決定》關于司法改革的目標和要求為統領,以敢于啃硬骨頭,敢于涉險灘,敢于革自己命的勇氣和膽識,沖破思想觀念的束縛、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切實從確保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和實現公正司法目標的高度,積極穩妥推動以法官制度改革和完善為核心內容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分類科學、結構合理、權責明晰、管理規范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以充分調動隊伍的工作積極性、激發工作熱情和內在活力,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科學化水平,建設“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法院干部隊伍,為推進審判事業科學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為此,應重點抓緊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按照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嚴格規范法官任職制度。應在切實尊重法官養成規律和適應審判工作要求的前提下,適當提高初任法官最低任職年齡,或對初任法官任職前從事相關法律工作的年限提出最低的限制性要求,以確保法官素質與能力適應審判工作日益專業化、復雜化的發展需要。積極研究探索針對不同審級法院法官設置相應任職條件的管理制度和辦法。既要保證我國法律統一實施對法官職業“同質化”的基本要求,又要兼顧不同審級法院基于審判功能定位差異對法官審判能力側重點要求不同的客觀狀況,最大限度的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提高審判工作質效。進一步完善初任法官任前培訓制度,將預備法官任職培訓納入法官任職要件,強化法官職業養成,提升初任法官的司法實踐能力。
二是要根據司法審判工作的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積極完善法官選任機制。結合法院實際和人員分類管理改革意見精神,完善法院內部從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中選任法官機制,嚴格準入標準,規范選任程序,增強選拔科學性,確保法官質量。積極實施法官逐級遴選制度,努力推動建立上級法院法官主要從下級法院的優秀法官中產生的遴選機制,注重從基層一線培養選拔優秀人才,以促進上下級法院法官的相互交流,拓寬基層法官的職業發展空間,夯實基層審判一線力量,逐步形成優秀人才良性循環機制。進一步拓寬法官來源渠道,適當擴大公開選任法官范圍,注重從法律專家、學者、律師和其他優秀社會法律人才中公開選拔初任法官,不斷優化法官隊伍結構,增強法官隊伍活力。
三是要以“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為契機,逐步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以法官員額為基礎、適應審判工作發展需要的人民法院人員編制標準。要在全面、客觀、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探索形成以標準案件量為基本考量、綜合考慮人口、地域、經濟社會發展程度、辦案面積和時間成本等在內的人力資源科學配置管理制度,為依法、合理確立各級法院編制配置標準,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和支持,從源頭和制度建設層面解決法官短缺、案多人少等體制和機制性矛盾,為法院隊伍內涵式發展鋪平道路。
四是要全面貫徹“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努力提高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職業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大司法職業保障水平。積極推動《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及其配套文件的貫徹實施,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推動法官法相關規定的落實。認真落實《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改革意見》中關于法官以外人員“確定職務序列和職數”的相關政策規定,建立規范的各類人員交流機制,以充分調動、發揮各類法院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確保隊伍建設活力。
五是推進人員分類管理既要注重立足當前,充分考慮干部隊伍實際,又要著眼未來長遠發展,大膽創新實踐,還要切實把握好人員分類管理改革與法院其他改革的關系,做到統籌把握、銜接有序、協同發展、相互促進。實踐中,尤其要把人員分類管理改革與審判方式和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有機結合,以增強改革的實效性和科學性,避免走入為分類而分類的改革誤區,切實杜絕以往改革出現的“兩張皮”現象。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