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龔炳康 ]——(2013-12-13) / 已閱7335次
《刑法修正案》已經將行為人醉酒駕駛的行為納入到刑法的規制范圍中,成為刑法體系的一部分。但是,由于立法的倉促,在具體的司法適用中,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執法困境。對于這些困境,就需要我們進一步探討,找出解決的辦法,并通過司法解釋、立法解釋的形式來進一步地完善。
一、執法過程中的困局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危險駕駛行為入刑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的依據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轉到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標準從行政案件上升到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在辦案人員、標準要求、工作量、執法質量等方面都將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
1.執法辦案標準更高
目前,偵辦醉酒駕駛等危險駕駛罪案件,必須同時取得酒精檢測的證據和當事人駕駛車輛的證據,兩者缺一不可。而這兩份實事證據的取得 ,都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必須是在查處現場當場提取,同時,取得的證據必須客觀真實,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危險駕駛犯罪行為,形成的證據鏈,具有排他性,為法院所采信。但在執法現場,經常遇到當事人拒不接受酒精檢測或者不承認自己駕駛機動車等情況,導致在查處現場取證困難。這給民警執法和取證帶來重大挑戰。
2.偵查辦案工作量巨大
據統計,2010年南昌市交警部門共查處醉酒駕駛違法行為2892人,其中支隊本級查處1120人,執行拘留1055人。2011年1月1日至4月20日,全市已拘留醉酒駕駛人758人。醉酒駕駛入刑后,這些行政案件將全部轉為刑事案件。按現行的行政辦案程序辦理一起醉酒駕駛案件從傳喚當事人到投送拘留所,其辦案時間在24小時左右;而《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辦理一起刑事案件從立案、調查取證、強制措施執行、補充完善證據到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至少需要3天左右的辦案時間。2010年查處的醉酒駕駛違法行為數,如轉化為刑事辦案數,累計辦案時間將從1120天增加到3360天,甚至更多,并且在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要求、證據要求遠比辦理行政案件的標準要高很多,中間需要辦理大量繁瑣的審批手續,需要大量的時間來處理,在辦案人員有限的情況下,辦理這么大量的案件,給執法人員的工作帶來巨大的壓力。
3.執法沖突可能會更加強烈
隨著公安機關查處力度的增加,當事人暴力抗法、不配合執法民警調查取證的案件也隨之增加。一是可能出現當事人駕車沖卡、汽車逃逸這兩種情況 。二是針對酒駕的特殊性,民警在路上設卡查處通常是在夜晚進行,甚至經常在凌晨查處,這對民警嚴格公正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酒駕入刑法律正式實施后,當事人為了逃避處罰對執勤民警的說情、拉攏、賄賂可能升級。如何保證民警抵御各種執法干擾、確保嚴格公正執法,這也是在執法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
二、解決執法過程中所遇到困難的方法
對于在執法過程中所面臨的困難,為了在現實生活中能夠更好的實施醉酒駕駛型危險駕駛罪,本人提出以下解決方法:
1.充分利用現代高科技手段
目前,我國的機動車數量較多,而行為人醉酒駕駛現象又比較普遍,對于這種犯罪行為的查處,難度自然會很大,如果執法部門能夠盡可能地采用現代高科技方式對駕駛者的車輛以及駕駛者進行有效的電子監控和檢測,不僅可以提高辦案效率,而且可以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以便于司法機關集中力量去處理更為重要的案件,還有就是電子設備有一定的高精度性,而且不會經常出現異常,對民警及時取證有很大的幫助,對防止醉酒駕駛犯罪行為人逃脫查處也有重要的作用。
2.優化司法程序
對于醉酒駕駛行為的認定應當有專門的認定程序和標準,減少各個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諉現象。盡可能地減少對于一個具體的醉酒駕駛犯罪案件的司法處理環節,簡化其司法處理的程序,最終提高此類案件的辦案效率,形成一支專門處理此類案件的司法隊伍,做到各盡其責,以減少其民警的工作壓力。
3.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
針對有可能出現的當事人暴力抗法、逃避或民警執法不公等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相關的執法制度予以避免、預防和應付。
對于偵辦醉酒駕駛類案件,一是講究一線查緝戰術,確保執法安全。設點查緝醉酒駕駛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選擇安全和不易逃跑的地點。為有效防止醉酒駕駛嫌疑人現場逃逸和暴力抗法,要充分配備查緝經費和裝備設施。提高執法民警人員的自身素質,在執法過程中不偏不坦、公平公正執法、不要給犯罪嫌疑人套近乎的機會嚴格執法。
4.公檢法機關應密切合作,加強配合
在現行刑事司法政策前提下,對醉駕等危險駕駛進行依法嚴管要形成共識,集中各方司法資源,加強對這一犯罪行為的預防、查處、打擊和教育力度。
一是,引入簡易程序審理、提高辦案效率。鑒于醉酒駕駛犯罪行為的特殊性、高發生性以及辦案的要求,總體原則是案件偵辦要公正、客觀,案件審理要高效、便捷。因此,建議推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醉酒駕駛行為。具體是公安機關負責偵辦,檢察機關負責案件審核、起訴,法院采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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