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衍偉 ]——(2013-12-29) / 已閱5806次
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操作實務
第一章、 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概述
一、計算機軟件基本概念
(一)計算機軟件含義
我國《計算機保護條例》第二條就明確了本條例保護的對象:“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保護條例對計算機軟件的定義被社會公眾乃至國外產業界、法律界廣泛接受和認可: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程序+相關文檔,也可簡寫為軟件=程序+文檔。
(二)基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二、計算機軟件的保護范圍
根據《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一)計算機程序1、計算機程序基本概念
根據《保護條例》第三條第1款規定: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2、計算程序的分類
(1)代碼化指令序列
代碼化指令序列是能被計算機直接識別并執行的二進制代碼,它規定了計算機能完成的某一操作。
二進制代碼是計算機語言中唯一能被計算機直接識別和執行的語言,因而執行速度最快,但它的缺點是編寫程序不便,直觀性差,閱讀困難,修改、記憶和調試費力,而且不具有可移植性。
(2)符號化指令序列
匯編語言就是符號化指令序列。匯編語言是一種符號化的機器語言。為了便于理解和記憶,采用幫助人們記憶的英文縮寫符號(也稱指令助記符)來代替機器語言指令代碼中的操作碼,用地址符號來代替地址碼,這種用指令助記符和地址符號來編寫的指令稱為匯編語言。它與機器語言指令之間基本上是一一對應的。
匯編語言也是從屬于特定的機型,也是面向機器的語言,與機器語言相差無幾,但不能被機器直接識別與執行。由于匯編語言采用了助記符,因此,它比機器語言直觀、便于記憶和理解,也比機器語言程序易于閱讀和修改。
(3)符號化語句序列
由于機器語言或匯編語言對機器的依賴性大,它們都不能離開具體的計算機指令系統,并且編寫程序復雜,效率低,通用性差。因此出現了一種面向過程的程序設計語言,這種語言稱為高級語言。高級語言就是指符號化語句序列
目前,世界上已有很多種不同類型和功能的計算機高級語言,如BASIC語言、C語言、Fortran語言、Foxpro、等。由于高級語言的書寫方式更接近人們的思維習慣和表達習慣,這樣的程序更便于閱讀和理解,出錯時也容易檢查和修改,給程序的調試帶來很大的方便。高級語言容易為人們所接受,這樣使得非計算機專業人員能夠使用計算機,大大地促進了計算機的廣泛應用和普及。
3、源程序和目標程序
現代的計算機程序一般具有源程序(源代碼)文本和自標程序。
源程序,是指未經編譯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設計語言規范書寫的,人類可讀的文本文件。《保護條例》中 “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符號化語句序列”則是指“源程序”,它是開發者“編寫的”。
自標程序為源程序經編譯可直接被計算機運行的機器碼集合。《保護條例》中規定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是指目標程序,它是供機器直接運行的。
由于目標程序為源程序通過編譯系統或匯編系統自動生成的,該過程不存在新的“創作”、“開發”,但是二者是一體的。因此,《保護條例》規定“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應受到同等保護。通常,源程序不能提供給用戶,提供給用戶的只是目標程序。
(二)文檔
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與計算機程序有關的文檔包括需求說明,總體設計,詳細設計流程圖,用戶使用手冊,維護手冊等。文檔本身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或圖形作品,同時,與計算機程序有關的文檔往往與程序密切聯系,這時按照《條例》和程序一起保護更為有利和有效。
(三)基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計算機軟件權利主體
(一)計算機軟件權利主體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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