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明剛 ]——(2013-12-31) / 已閱12665次
《民事證據規定》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的7日前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的申請,這一規定有其合理之處,因為如果等到舉證期限即將屆滿才提出申請,法院就無法在舉證期限內完成調查取證的工作;另外,如果法院不同意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還有權申請復議,處理復議也需要時間。 當事人不僅在第一審有申請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第二審甚至到了再審,仍然享有這一權利。當事人在第二審申請調查取證,通常是由于某一重要的事實未被法院認定而招致了敗訴,當事人認為其主張的事實是存在的,只是在第一審中自己并不知道法院認為其舉證不充分,所以會在提起上訴的同時,進一步提供證據或者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睹袷略V訟法》已經把法院未依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取證作為申請再審的事由,當事人以這一事由申請再審時,一旦申請成功,就會請求再審法院調查取證。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申請調查取證,一般應在提起上訴的同時提出申請;而在再審程序中申請調查取證,應當在法院決定再審后及時向負責再審的法院提出申請。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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