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秉志 ]——(2014-1-2) / 已閱8922次
性侵未成年人是當前我國司法實踐備受關注和爭議的問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性權利的保護,2013年10月“兩高”、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2013年度,論者們重點探討了嫖宿幼女罪與奸淫幼女型強奸罪的關系問題。有論者認為,嫖宿幼女與奸淫幼女之爭實為二者的罪刑關系是否合理之爭。從犯罪評價架構出發,以構成要件與違法、罪責的關系解釋罪刑關系:嫖宿幼女與奸淫幼女不是違法程度不同,而是責罪程度差異;對超出嫖宿幼女罪構成要件的部分,應以其他罪名作補充評價,以滿足政策需求。也有論者認為,嫖宿幼女罪與奸淫幼女型強奸罪是法條競合關系,保留嫖宿幼女罪不會造成對犯罪人處罰偏輕的問題。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應分不同情況處理:嫖宿幼女且不具備強奸罪加重情節時,以嫖宿幼女罪定罪處罰;嫖宿幼女且具備強奸罪的加重情節時,以強奸罪加重情節定罪處罰;14到16周歲的未成年人嫖宿幼女的,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筆者認為,嫖宿幼女與奸淫幼女的立法各有側重,存在一定的差距,采取司法的方式彌補兩者的差距,方法可行但空間有限,立法調整才是解決該問題的關鍵。
四、民間經濟犯罪
民間經濟犯罪是近年來我國司法實踐中多發的新型犯罪。2013年度,論者們重點研究了以下兩個問題:(1)非法集資的刑法適用。有論者認為,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追訴應立足于民間融資活動對經濟發展的積極價值,正確區分合法與非法的民間融資活動,把立足于誠實信用原則、充分披露企業經營信息且利率約定與企業贏利相匹配的融資行為納入民間借貸范疇,只把以欺詐或超過企業利潤率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大量吸納資金的行為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有論者認為,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資人本人以及與集資人共謀并通過各種形式分得贓款的行為人。放任犯罪結果發生的下線人員屬于集資詐騙罪的幫助犯,對不知資金獲取人存在詐騙故意而將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轉貸給詐騙行為人的下線行為人,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論處。(2)高利貸的刑法適用。有論者認為,對向特定的個人發放高利貸的行為,應界定為正常的民間借貸,以體現資金的自由價值和效率價值,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放高利貸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以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的管理,促使民間借貸合法規范、高效有序。也有論者認為,判斷民事借貸是否構成犯罪,必須考察其是否嚴重侵犯了金融監管秩序。如果民間發放高利貸的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而對單純利用閑置資金單向經營的高利貸行為,則無需刑法介入。客觀地說,民間經濟犯罪問題解決的關鍵在于如何合理看待民間資本與金融壟斷資本的不同功能,如果一定要強調金融壟斷資本的社會經濟功能,則必定要壓縮民間資本進而導致民間經濟犯罪的增加,反之則導致民間經濟犯罪的限縮。長遠來看,通過市場調節而非刑法手段引導民間資本合理發揮作用是解決民間經濟犯罪的核心所在。
總之,刑法學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問。注重理論與實踐問題的雙向研究是2013年度刑法學研究的重要特點。未來,我國應進一步加強刑法學在理論創新與實踐應用方面的研究,以期更好地推動我國刑事法治建設的發展和進步。
(作者分別為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師大刑科院教授;北師大刑科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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