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占國華 ]——(2014-1-14) / 已閱11239次
4、不當授權和委托。這是指本應該依法由法定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因某種利益,如權錢交易等,行政機關擅自將行政權力授予其他組織或公民個人去實施。即行政機關不是從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去授權或委托,而是運用授權或委托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這也是濫用職權的一種表現。
五、監督制約
(一)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權方面的立法,對不夠確定的概念、對象、標準、幅度、范圍等要進一步合理規范,如對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進行正確合理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資格和條件及行政自由裁量時的標準,防止并克服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法規時隨意擴大或縮小解釋、前后不一等。對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方式進行制度化的合理規范,盡量縮小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和幅度,并且盡量使法律法規的規定趨于明確化、具體化、科學化。
(二)完善司法救濟途徑能否賦予相對人充分的救濟權利,對糾正行政濫用職權,保護相對人權利至關重要。而在層級監督,專職機關監督,行政復議監督、司法監督等眾多監督方式下,司法監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對有關行政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也有涉及,但這些規定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一是法律規定過于簡單,并未準確界定濫用職權的概念和常見情形,這讓司法部門在適用時感到很為難:二是司法部門本身也未認真對待此類規定,認為不宜去探究行政主體的主觀意志,因而不愿適用此條款。因此,要真正使得法院對濫用職權的私法審查權發揮作用,行政訴訟立法必須完善對濫用職權行為的規定。
(三)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法律將行政自由裁量權授予行政主體,是適應當今社會變化迅速,行政權由過去的消極行政向積極行政轉變的必然選擇。行政執法者應該認識到自己在接受法律所賦予自身的執法權力的同時,也理應承擔起一份責任,即依法辦事,為民負責。行政執法者對待公權力的態度將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公權力的實施效果。
對掌握著權力的行政主體的教育和管理顯得尤為重要。要加強對他們的公務員職業道德素養之培養,完善公務員道德素養考核辦法。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徹底轉變傳統的“官本位”思想,牢固樹立對法律的敬畏,慎重對待權力的態度。
只有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讓掌控權力者真正認識到自己在代表國家和人民行權,而非權力的主人時,那么,權力的行使效果離法律的預設目的就越接近了。
(四)進一步發揮社會規制的作用,加大對濫用職權的懲處力度我國的政治構造中涉及對行政權的廣泛監督方式。如人大監督,政協監督,黨內監督,新聞媒體等輿論監督等各種監督手段。
要充分發揮現有監督渠道的作用,使之成為揭發濫用職權行為的有力武器。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控告權。新聞媒體要進一步發揮在曝光“濫用職權行為”中的獨特作用。要使得各種監督手段有效聯動,相互補充,讓行政濫用職權及時被揭發、被糾正。同時,要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濫用職權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將濫用職權的程度與行政執法者應受處分的力度相掛鉤。要嚴懲以權謀私的行為,對于濫用職權謀求私利者,給予的處分要遠遠大于其所謀求的私利。只有加大對濫用職權的追究力度,使得濫用職權行為必受查,濫用職權者必受罰,行政執法者才不敢去以身試法,不敢濫用職權,慎重地對待自由裁量權。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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