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興宇 ]——(2014-1-15) / 已閱4874次
筆者在調研中發現,由于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系新罪名案件,缺乏實踐經驗可供借鑒,各區法院之間存在量刑不盡平衡、緩刑適用標準不盡統一等現象。加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已成為數量排名第二的案件大戶,有必要對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的量刑進行規范。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聯合下發了《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也發文要求全國法院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開展量刑規范化改革。這些為開展對危險駕駛罪量刑規范化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法律基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前期開展量刑規范化改革的成功經驗及其思路和步驟,筆者建議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框架內,對危險駕駛犯罪案件進行量刑規范化改革。總體考慮是:將危險駕駛罪作為第16個改革試點罪名,對于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等總則性規定,均適用《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可僅對危險駕駛罪的自身量刑情節適用作出規定。
一、確定量刑起點
根據刑法以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和國家標準委員會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的,量刑起點可確定為拘役1個月。
二、確定基準刑
1.鑒于血液酒精含量是衡量被告人醉駕行為危險性的主要標準,結合相關醫學研究成果,并考慮司法實踐的易操作性,建議: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mg/100ml,增加基準刑拘役1個月。
2.如醉駕行為造成事故后果,理應對該后果予以評價。同時,考慮到與交通肇事罪的銜接。建議:發生交通事故的增加刑期15日。在此基礎上,致他人受輕傷的,增加刑期15日;致他人受重傷的,增加刑期1個月。輕傷人數每增加1人,增加刑期15日。重傷人數每增加1人,增加刑期1至2月。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為1萬元的,增加刑期5日;數額每增加1萬元,增加刑期5日。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從一重罪論處。
三、確定宣告刑
結合司法實踐,在辦理危險駕駛罪可提取以下量刑情節,對具有情節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50%以下: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的;駕駛裝載危險物品車輛的;駕駛大型客車、貨車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車輛的;在人員密集區域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四、適用緩刑的控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緩刑應當嚴格把握:
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駕駛營運中的機動車輛的;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輛的;逃避或者阻礙公安機關執法檢查的;具有無證駕駛、嚴重超載駕駛等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行為的;曾因酒后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