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來霞/譯 ]——(2014-1-17) / 已閱57944次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媒體報道司法指南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法院院長辦公室 翻譯 張來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本文從審判公開透明原則、查閱案件材料、媒體報道以及媒體報道的限定方面,詳細講述和介紹了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審判公開的狀況以及意義,有著一定的實用和研究的參考價值。
公開透明原則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首位女法官曾在《埃德蒙頓日報》撰文,專門就審判公開的意義進行詳細論述:
總體來說,公眾既要求審判公開,更希望媒體具備客觀全面報道的能力。媒體對庭審案件的公開報道主要有四個作用:一是確保取證過程公平公正,二是確保法官和陪審團審判公正,三是推動全社會形成司法公正的良好氛圍,四是幫助公眾了解司法體制運行及法律適用情況。
在加拿大,法庭審判案件一般公開進行,媒體可以全程跟蹤報道。各省法院也往往按照這一原則審判案件。但在特殊情況下,為確保庭審過程的客觀公正,主審法官有權進行不公開審理。
允許甚至鼓勵公眾旁聽庭審過程、查閱庭審紀錄,有利于加強公眾對加拿大司法制度的了解,也有利于打消公眾對司法審判公平正義的質疑,提高司法公信力。
加拿大各級法院充分肯定媒體在推動審判公開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從現實情況看,大多數人也正是通過媒體了解司法體制的運行情況。
從一定程度上說,媒體報道越客觀全面,就越能滿足司法部門和公眾的需求。因此,司法部門有責任向公眾(包括媒體)第一時間傳達庭審的權威信息,有針對性地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報道的客觀公正。
旁聽庭審過程
基本原則
總體來說,法庭歡迎公眾和媒體旁聽庭審過程。但在少數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或法官要求,可以進行不公開審理。這時,無論公眾還是媒體均不得旁聽。
法庭紀律
庭審過程中,法官必須聽清楚每個細節,特別是涉及提交法庭的證據或法庭辯論時更要準確無誤。旁聽人員要注意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實施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比如,庭審過程中關門要輕;保持肅靜,禁止在過道大聲喧嘩。如公眾或媒體記者必須出入法庭,確保動作輕緩,不影響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
在特定證人作證、律師發表意見、法庭宣判時,法官有權禁止任何人出入法庭。法官作出上述命令后,法警必須嚴格執行。
進入審判區
未經主審法官(基層法院稱“治安法官”)同意,任何人(包括媒體記者)不得跨越欄桿,進入為律師或當事人預留的審判區。如記者對法庭實行的限制報道規定有異議,可在旁聽席舉手示意,在征得主審法官同意后方可進入審判區提交撤銷法庭命令的申請。
總共24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