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紹忠 ]——(2014-1-22) / 已閱5978次
近年來,國內部分法院開始引入專家陪審新機制,挑選各領域相關專家擔任法院的“技術顧問”,協助法官審案就成為一種經濟且理性的選擇。關于專家陪審員的相關規定,截至目前主要有兩個。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第一審專利案件聘請專家擔任陪審員的復函》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專利案件時,可以根據該案件所涉及的技術領域,聘請有關技術專家擔任陪審員。2010年《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范圍內隨機抽取。上述條文為專家作為陪審員參加審理提供了依據,筆者在此略抒己見。
一、制度具有的優越性
1.有利于強化事實認定和證據采信。通過專家型陪審員參與審理,可進一步在制度上強化人民陪審員在事實認定中的作用。同時,也可以發揮專家陪審員具有的專業知識優勢,協助法官閱讀、理解鑒定結論并準確把握相關證據,進而采信合理的鑒定結論。
2.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一方面,專家陪審員可幫助解決未經鑒定或者需要專家質證的專業性問題,這可以減少當事人申請鑒定或聘請專家出庭質證的費用。另一方面,專家陪審員可大大減少各家鑒定機構可能出現的不同結果的鑒定結論,從而導致案件久拖不決現象的出現,提高了審判效率。
3.強化陪審員實際參審。陪審制度設計的初衷是運用社會大眾的力量,盡可能地實現司法公正。法院把專家作為陪審員引入,將使陪審員在涉及專業問題案件中發揮實質性的作用。專家陪審員不僅可在法庭調查時有針對性地提問,也能在合議庭評議時作權威性發言,還可以在制作法律文書時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把專業問題講清楚。這些避免了“陪而不審,審而不言、合而不議”的“陪襯員”現象,切實發揮專家陪審員真正參與司法的作用。
4.提高審判實際效果。作為內行,專家參與審理后可以有效審查鑒定結論,發現鑒定結論與案件事實間的關系;在專家陪審員的幫助下,法官能夠在真正了解鑒定結論的基礎上進行裁判;專家陪審員還可把案件事實的認定及裁判標準在業內進行宣傳,增進業內人員對法院裁判的理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任職標準與選任機制
關于專家陪審員的任職標準,可以根據專業案件分布的比重,確定所需的各個領域專家數額。然后向政府管理部門、高校征詢推薦專家,形成臨時專家庫。之后,綜合考慮上述專家在相關領域的從業經歷、專業學歷、科研成果、個人意愿等因素擇優選定。需要補充的是,如果沒有高學歷,但在某專業領域從事多年并熟練掌握技能,獲得了較高技術認證的高級技工同樣可以具備任職標準。
在專家陪審員選任機制方面,由于大部分專業人才都集中在大中型城市,且需要專家陪審的案件也主要由中級法院受理。因此,可考慮在中院建立專家陪審員遴選委員會,成立專門的遴選小組,負責收集相應領域的專家信息建立數據庫。遴選委員會在考慮法院實際審理需求的基礎上,確定專家陪審員的人選名冊。這時不能忽略專家本人的真實意向,要其本人從內心真正認同參加陪審行為,否則今后可能工作積極性不高。專家陪審員一旦確定后,就提請同級人大予以任命。任命專家陪審員時,采用簽署審判保證書并舉行宣誓的儀式,以增強專家進行公正審判的使命感與榮譽感。由于專家陪審員名冊在中院,如果轄區基層法院需要專家陪審員參加審理時,可由中院在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三、參審程序及評議規則
在參審程序的啟動方面,可以依申請和依職權兩種方式。當事人認為有必要適用專家陪審的,可在案件起訴或者答辯時,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請。并且,如果雙方一致認為應當適用專家陪審時,法院應當許可;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則由法院在聽取雙方意見后作出決定。需要明確一點,即如果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了某一位專家參與陪審,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當然,如果在訴訟中當事人對法院選定的專家產生了不信任,可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請求更換專家,法院在審查后決定是否更換。
在參審的指導方面,由于專家陪審員在事實認知方面有較強的優勢,因此法官對專家陪審員事實認定方面的指導應著重原則性方面。例如,對非法證據排除的指導,即明確哪些為非法證據應當排除。一定要保障陪審員通過對全部合法證據證明力的獨立判斷達到內心確信,得出事實認定的結論。但另一方面,專家陪審員的法律知識往往欠缺,法官對專家陪審員在法律適用方面的指導應當全面詳細。具體來說,主要集中在庭審前和評議前的指導。在庭審前,法官應向陪審員簡要介紹案情和爭議焦點;介紹相關證據規則,對需要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作特別提示;對庭審提問時需注意的事項進行提示。評議前,法官應向陪審員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不能有所偏向或有所缺漏。
在參審隨機抽取專家方面,要確保專業對口。例如,針對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可由長期從事青少年心理咨詢工作的咨詢師和中小學教師、婦聯干部擔任陪審員;針對知識產權案件,將專家陪審員分為商標類、著作權類、不正當競爭等類別,結合案件類型隨機抽取;針對涉重大群體性糾紛,可以從專業社會工作者中定向抽取陪審員參加審理。
在評議程序方面,可由承辦法官先介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證據和理由、案件的爭議焦點,但不得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先行發表意見。在事實認定上,由專家陪審員先行發表意見,再由承辦法官發表意見;在法律適用上,可由專家陪審員先行發表意見,也可由承辦法官先行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的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并適時予以指導。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重慶市開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