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芳雅 ]——(2014-1-24) / 已閱12757次
3.堅持公正、中立及獨立
根據1995年2月8日法律及歐洲調解指令的規定,調解人應當公正、勤勉,具備相應資歷。巴黎仲裁與調解中心等調解中心也明確要求調解人應保持公正、中立及獨立。對此,調解人應簽署相關聲明。
調解人無論從主觀還是客觀上均應保持公正性,合理控制協議平衡,不得因當事人的職業有所偏好。中立性與獨立性要求調解人克制價值判斷;不得依賴于某方當事人;不得為己謀利,或者與調解結果具有直接或間接的財產上或其他方面的利害關系;不得與當事人存在或建立私人關系。因此,在勞動爭議中,一般不可能由雇員和雇主作為共同調解人進行聯合調解。無論調解進行與否,只要調解人無法達到上述要求,就有責任告知當事人,并向法官或公訴人披露相關情況。在此情況下,調解人應當退出調解,除非當事人協議約定調解持續進行,但前提是調解人已經全面告知當事人條件的不可兼容性。
(二)調解人的責任
實踐中,對于調解人的責任可適用民法中關于責任的一般規定,但目前為止,法國尚無法律明文規定調解人的責任。在當事人與調解人簽訂的調解人合同中,調解人的責任具有契約性質。一旦調解人拒絕完成分配的任務,或者違反中立性、保密性義務,則很有可能承擔責任。固然,調解人沒有義務確保調解的成功,但仍需利用其掌握的所有技能盡力實現預期目標。如果調解人對顯失公平的調解協議予以認可,是否應對此承擔責任,或者調解人是否享有類似法官在司法活動中的豁免權等問題,對此尚無定論。
四、調解人的報酬給付
(一)調解人的報酬
刑事調解組織以及受公訴人委托或指派的公訴調解人的費用由法院負擔,當事人毋須支付。除此之外,其他調解費用均由當事人承擔,且無明確的法律費用規則。為了防止法院附設調解費用的無端增加,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立法機關規定了調解人報酬的支付程序。
1.如何確定報酬
法律僅規定了調解人費用的支付程序,而對如何確定調解人的費用語焉不詳。對于家事糾紛案件,各地法院的司法實踐有所差異。部分法院依人數及會議次數確定最低報酬。部分法院則不愿依據純粹的數量標準確定數額,也不以“調解成功率”作為衡量標準,而是根據調解持續的平均時間(如8小時),由當事人一次性預付調解人的報酬或者按每次會議單獨支付,待調解結束,再根據會議的實際次數核實費用。不過,家事調解人與當事人的會議通常是免費的。
實踐中,調解人的費用因司法領域及糾紛性質的不同而不同。以涉及勞動糾紛的法院附設調解為例,需綜合考慮案件的復雜程度以及當事人的經濟收入,依500歐元至1000歐元的固定比率或者按稅后每小時110歐元至150歐元計算調解人的報酬。法官會根據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確定費用分攤比率,但通常情況下由公司負擔較大份額的費用。
2.報酬給付程序
根據新法的規定,由法官在決定中預先確定調解人的報酬,并明確當事人之間的費用分攤比例,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預存確定的數額作為支付報酬的擔保。否則,調解將被擱置。若當事人對費用的分配存在分歧,則由各方均等承擔。
然而,實踐中該程序較為繁瑣,亦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因此,部分法院再度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即當事人與調解人首次會談時就將法官確定的數額直接支付給調解人,調解結束后多退少補,以提高程序運作效率。
(二)法律援助
根據1995年2月8日法律第2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申請法院援助,由法官作出決定。一旦啟動法律援助程序,調解費用由國家負擔,但僅限于法院附設調解,并不囊括合意調解的費用。
通過政府的資助,除了接受法律援助而無需支付費用的人們外,所有家庭只需支付實際費用的六分之一,便可以獲得多達7次、每次3個小時的調解會議機會。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權利,保證其及時獲得法律援助,自1998年起,司法與法律中心(MJDs)在法國各地相繼誕生,并得到“司法觸角”、“法律接觸點”等規模較小的中心的支持。此外,根據法國司法部公布的近五年(2010年至2014年)的司法預算草案,我們可以看出,援助受害人、為受害人拓寬司法渠道始終是資金項目的重要方面。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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