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4-1-27) / 已閱8333次
3、在申請資料不實或不全的婚姻登記中,不會對結婚事實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申請資料不實或不全的瑕疵登記應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該觀點的錯誤或缺陷是:
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后,該婚姻效力又如何確認?是否當然有效?
4、在違反法定程序即雙方或一方未到場的婚姻登記中,對于能證明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愿的瑕疵結婚登記,適用確認違法判決,反之則適用確認無效判決或撤銷判決。
該觀點的錯誤或缺陷是:
第一、不違背結婚意愿的,適用確認違法判決,其婚姻是否有效并沒有解決,而且判非所訴。這種登記違法是顯而易見的,根本不需要判決確認,當事人自然明白。當事人所爭議的是這種違法是否影響婚姻效力,能否產生婚姻的效果。但行政判決則回避這個關鍵問題,判決確認違法。這種判決判了等于白判。
第二、違背結婚意愿的,適用確認無效判決或撤銷判決。其錯誤或缺陷有二:
一是參照脅迫結婚的規定,即使違背結婚意愿的,但超過一年以上的,當事人不能再主張撤消。
二是違背結婚意愿,屬于侵害當事人私益的違法行為,只有撤銷一種判決,不存在適用確認無效判決或撤銷判決兩種可能。
5、在違反法定程序即雙方或一方未到場,對于有再婚情形的瑕疵離婚登記,適用確認違法判決,反之則適用確認無效判決或撤銷判決;
該觀點的錯誤或缺陷是:
第一、根據是否再婚決定適用不同判決形式,顯然脫離行政訴訟的基本規則,這是在行政訴訟之外另立標準,這樣的判決已經與行政訴訟不存在關聯性了。
第二、再婚情形的適用確認違法判決,也是一種毫無價值的訴訟“空轉”;沒有再婚情形的,同樣也只有撤銷一種判決形式,不存在適用確認無效判決或撤銷判決兩種判決形式。
6、非管轄地登記的瑕疵婚姻登記,宜適用確認違法判決。
該觀點的錯誤或缺陷是:
對此,適用確認違法判決毫無價值。
總之,我認為,登記婚姻效力訴訟并未處于“爬雪上、過草地”,非要通過行政訴訟解決不可的地步;相反,登記婚姻效力訴訟則有民事訴訟的陽光大道,行政訴訟是誤入歧途,無論如何尋找鋪路石,永遠也走不出沼澤地,只是浪費資源而已。登記婚姻效力不適用行政訴訟,我在《反婚姻訴訟分裂法》[1]有詳細論述。上述其他一些文章的觀點,我也在有關論文中有批評,在此不再贅述。
[1]王禮仁《反婚姻訴訟分裂法》(近8萬字)見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分上、中、下三篇:
反婚姻訴訟分裂法(上)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cle_79336.shtml
反婚姻訴訟分裂法(中)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cle_79337.shtml
反婚姻訴訟分裂法(下)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cle_793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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