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彬 ]——(2014-3-19) / 已閱10490次
我國行政權的監督模式具有多元化特點。近年來,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原有行政訴訟監督模式的基礎上,對行政執法監督等工作進行了實踐探索,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探究行政權檢察監督模式背后的現實依據和法理基礎,日益成為研究的熱點,也是引導實踐的迫切需求。世界主要國家均從意識形態、法律傳統、政治體制等國情出發,選擇行政權控權或者監督模式,我國也應當依據憲法,尊重歷史傳統,合理借鑒國外監督模式,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權監督模式。筆者認為,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探索由檢察機關代表人大機關履行對行政權常態化的法律監督,進而完善現有的行政權監督體系具有現實和理論依據。
一、行政權檢察監督的現實依據
我國現有行政權監督模式表現為主體多元、內外結合、力量分散、措施多樣的監督體系,但各種監督方式不同程度存在自身難以克服的不足,客觀上存在監督的真空地帶,不乏行政權脫管現象。以下將對主要的監督方式進行梳理與評析,從而自然凸顯行政權檢察監督的現實依據。
第一,人大監督。我國權力機關行使立法權和監督權,也是各種國家權力的來源。權力機關直接實行監督雖然有法律依據,但并非理想路徑。從客觀上看,人大監督由于受到工作方式、人員力量、專業化等因素制約,遠達不到監督的深度、廣度和專業化,難以完成對行政權運行的常態化監督。
第二,黨委監督。黨的領導與監督是我們必須始終堅持的原則,但是,其主要體現在政治、思想、組織這三個方面,缺乏以制度規范權力的機制,需要有專門機關肩負具體的職責,而依據憲法推進制度化的監督也是法治建設的必然選擇。
第三,審判監督。由于體制和歷史原因以及現實狀況來看,行政訴訟還難以達到良好的監督效果。審判權監督表現為被動性、事后性的個案監督,無法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全面保護。例如,對沒有直接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政則無法納入監督程序。
第四,行政監察。行政監察屬于行政權的內部監督。所謂“自己不能當自己的法官”,行政監察雖然發揮了十分重要的監督作用但缺乏法治精神,而且,監督往往是通過行政相對人提出復議等具體訴求引發程序,屬于從微觀對行政權的監督。
第五,社會監督。例如新聞媒體監督、社會組織監督等,不足之處在于缺乏制度規范,標準相對模糊,難以有效控制,甚至可能出現輿論強制行政的現象。
第六,群眾監督。我國憲法賦予公民批評、控告、申訴、檢舉等權利。但是,群眾對行政權的監督,屬于低層次、無序化監督,一定程度上存在利己傾向。最大的弊端在于請求監督而達不到預期,往往容易形成上訪,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
通過考察現有監督方式,不難看出重復監督或監督缺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仍然難以得到有效監督。現實迫切需要一種權力彌補現有監督方式的不足,而行政權的檢察監督則完全能夠擔當重任,并且具有深刻的理論依據。
二、行政權檢察監督的理論依據
行政權的檢察監督,源于法律監督理論,承繼歷史法律傳統,符合政體與憲法定位,具備自身特點優勢。以下具體分析其理論依據。
首先,從法律監督理論的形成與發展來看,行政權的檢察監督是法律監督理論的理性發展。
與西方“三權分立”模式相區別,以前蘇聯為典型代表包括我國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權力監督模式自成一體。建立起專門機關進行國家機關權力行為的法律監督,是基于列寧的法律監督理論。1921年,列寧提出建立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即檢察機關,它有別于西方隸屬于司法或行政系統的檢察公訴機關而權力更為廣泛,不但承擔公訴職能,更為重要的是承擔法律監督職能。前蘇聯建立在不同主權國家聯合的基礎上,檢察機關權力體系的設計獨立于全國政府而為統一體系,它“促使全共和國、全聯邦真正統一地實行法制”。這一制度后成為社會主義國家包括新中國實行法律監督建制的重要淵源。新時期,發展行政權的檢察監督制度一定程度上是法律監督理論的理性發展。
其次,從我國御史監察制度的法律傳統來看,行政權的檢察監督符合我國的政治法律傳統。
行政權的監督機制,需要與其政治法律傳統相契合。設置專門的監督權并不是國外法治模式的獨創,中國古代就設立了專門的御史監察機關,受命于皇權而糾察百官。孫中山在設計國家形態時,也提出并專設了“監察權”。對行政權進行檢察監督符合中國的法律文化傳統。設立檢察權作為專門監督權,是我國政治體制中的歷史特色。
再次,從我國的政治體制和權力架構來看,行政權的檢察監督符合我國政體和憲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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