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敏 ]——(2014-3-19) / 已閱8056次
典當這種古老的融資方式,在當今社會被賦予了新的內容并日趨活躍,房地產直接被納入了典當法律關系的客體范圍。由于典當關系與現有法律規定的抵押、質押、借貸等關系相互交織,實踐中對典當行為的性質及典當法律關系難以把握,直接影響典當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尤其是以房地產作為當物進行典當所發生的糾紛,裁判結果往往差異很大。如何認定典當行為的性質以及判斷典當法律關系是否成立,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下面結合案例進行探討。
2008年4月1日,三凌公司與怡華典當行簽訂《土地典當合同》約定:三凌公司以其享有某市向榮橋街1號、面積1428.04平方米土地使用權作為當物典當給怡華典當行,借款120萬元;典當期限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0日止,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典當期內按2.3%的月利率支付當金利息,按2.7%的月費率支付當金綜合費,在每月1日前向怡華典當行支付當月當金利息和綜合費。三凌公司將該宗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交與怡華典當行,雙方一直未辦理該宗土地的抵押權登記。此后,三凌公司陸續向怡華典當行申請借款。怡華典當行在2008年4月28日至2009年9月28日期間,又向三凌公司陸續支付了1206萬元。三凌公司分別出具了收款收據并分別簽訂了《補充協議》,仍沿用《土地典當合同》的內容,僅借款金額不同。后因還款問題發生糾紛,怡華典當行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凌公司歸還當金1326萬元;支付約定當金利息及典當綜合費1006.434萬元。
對于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構成典當法律關系,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交易構成典當法律關系,應當按照典當法律關系保障當事人合同利益。理由是:第一,怡華典當行具有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主體資格;第二,雙方簽訂的《土地典當合同》及后續簽訂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規定,典當意思表示明確,合法有效;第三,三凌公司已將《土地使用權證》交給了怡華典當行;第四,怡華典當行共計出借了1326萬元,當金已經支付完畢。
第二種觀點認為,現行典當法律關系是借貸法律關系和質(抵)押法律關系合成的法律關系。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僅發生了借貸法律關系,未發生質(抵)押法律關系,其交易行為不符合現行典當法律行為的基本特征,不構成典當法律關系,本案應當適用調整借貸法律關系的法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一、典當法律關系的界定
目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尚沒有對典當法律關系作出具體界定,僅有現行行政規章規范典當行為關系,即2005年商務部與公安部共同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2012年12月5日商務部制定的《典當行業監管規定》。
《辦法》第三條規定,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第四十條規定,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第四十一條規定,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因此,現行典當法律關系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當戶享有取得當金、贖回當物的權利,負有交付當物(包括辦理質、抵押登記)的義務;典當行享有收取當金利息和典當綜合費用、保管當物,以及按《辦法》規定處理絕當物品的權利,負有支付當金的義務。由此可知,典當法律行為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交付當物、當金,支付當金利息、典當綜合費用,贖回當物,以及處理絕當物品的合法民事行為。
二、典當法律行為的重要特征
1.典當法律行為是雙方實踐行為。典當法律關系要求當戶提交當物,《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故當戶提交當物是建立典當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典當行對當物具有保管義務,典當具有保管屬性。在民法理論中,對保管法律行為屬于實踐法律行為的認識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典當行接收當物即負有支付當金的義務。當票是典當行已經完成當金交付的憑證,證明交付的是當金而不是借款。因此,典當法律關系形成的過程表明典當行為集聚保管、質(抵)押、借貸法律行為要素,故要物行為是典當法律行為的充分必要條件。前述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均未辦理所稱當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缺乏當物交付行為。當戶將《土地使用權證》交與典當行的行為不能代替典當法律行為規范的房地產典當以“辦理抵押登記”為當物交付的行為。
2.典當法律行為是要式行為。典當法律行為是當戶提交當物,典當行發放當金的法律行為。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之規定,當票是典當法律關系成立的標志。故典當法律行為是要式法律行為。對于以房地產為當物的典當,根據《辦法》第四十二條“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的規定,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是其典當法律行為交付當物的必要形式。前述案件當事人在若干次交易期間沒有任何一次出具當票,連首次的120萬元也未開具當票。因此,其交易的履行行為不符合典當法律行為的特征。
三、典當法律關系的獨立特征
1.典當法律關系是質(抵)押法律關系和借貸法律關系有機結合的復合法律關系。只有組成典當法律關系的質(抵)押法律關系與借貸法律關系同時成立時,典當法律關系才能成立。《辦法》對于房地產、車輛等典當,規定應當辦理質(抵)押登記手續后再發放當金。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質(抵)押登記辦理后其質(抵)押法律關系即告生效,因此,典當法律關系中的質(抵)押法律關系和借貸法律關系均具有相對獨立性。僅有借款沒有質(抵)押,不構成典當法律關系;反之亦然。由于法律對質(抵)押法律關系、借貸法律關系的調整規范已經相當成熟,因此,在典當法律關系不構成的情況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能夠依法得到救濟。
2.典當法律關系中的絕當突破了流質禁止原則。擔保法、物權法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而《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典當行在處理絕當物品時,對“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從擔保的角度講,該規定即為流質。因此,典當法律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流質許可,其法律關系的性質與擔保法律關系存在質的區別。
3.典當法律關系不存在違約屬性。典當法律關系交易的是典當,是一個完整單一的概念。交付當物與交付當金是典當法律關系主體互為的要物內容,并且,典當行、當戶均同意在適當的條件下可以將質(抵)押借貸關系轉化為以物換幣,即絕當的交易形式。因此,絕當是典當交易的內容,而不是違約責任的承擔,不存在追究當戶違約責任的意思表示。
4.典當法律關系的絕當存在權利落空風險。在特殊情形下,典當行即使控制了當物,也可能存在權益受損的風險。例如,合同法規定的建筑施工合同施工方的債權優于擔保物權;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欠稅在先的債權優先于擔保物權;破產法規定的企業職工勞動債權優先等等。正因為如此,《辦法》準許典當行同時享有當金利息和較高的典當綜合費用。計取標準是按當金百分比以月計算,其合計遠遠超過借貸法律關系中法律保護的借貸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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