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賀胤應 ]——(2014-4-4) / 已閱9289次
【內容摘要】宣誓作為一種與法律有著密切關系的儀式, 具有幾千年的悠久歷史。當下,中國檢察官宣誓尚處于零星探索階段。建立檢察官宣誓制度具有可行性和重要意義,鑒于此,文章對中國檢察官宣誓的主體、誓詞、時間地點等方面進行了制度構想,初步構建了有中國特色的檢察官宣誓制度。
【關鍵詞】 宣誓 檢察官 誓詞 儀式
一、引論:宣誓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在中國古代,宣誓制度存續的時間很短,主要見于西周,且宣誓主要更多用于日常生活和外交事務。諸侯會盟時可能會盟誓,在與敵人作戰時也會作“誓”,這些都與法律沒有關聯,或關聯很小,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宣誓。 在后來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宣誓制度并沒有作為一種重要的制度繼承下來。
在西方國家,宣誓作為一種與法律有著密切關系的儀式, 具有幾千年的悠久歷史,且現代意義上的宣誓制度主要起源西方。古羅馬時代對宣誓十分重視, 不但法律對宣誓劃分的很詳細,有任意宣誓、強制宣誓和請求宣誓之分, 而且羅馬人對宣誓的重視程度也超過其他民族。中世紀的歐洲, 由于法律受基督教影響甚深, 宣誓更成為司空見慣的現象, 要作出一件稍微重大的行為, 就必須宣誓。當時, 依其行為, 宣誓可分為宗教宣誓、效忠宣誓、就職宣誓、證人宣誓和訂約宣誓。這些種類的宣誓, 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當事人一經宣誓, 就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絕不能等閑視之; 如果違背誓言, 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受刑罰的懲處。總體來說,宣誓制度的起源與人們的愚味落后有關,是人們認識水平有限的結果。隨著社會進步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法官對于書面證據、評估證據的形式化規則以及在刑事案件中對口供不斷增強的依賴,宣誓制度在近現代開始衰敗,失去它以往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但是, 在現代法律中, 宣誓雖已不像以往那么重要, 可也沒有完全消失, 許多國家在法律中仍有宣誓內容的規定,但這些規定與以往法律有關宣誓內容之規定的立法目的大為不同。現代法律規定宣誓的目的已不是為了定系爭事實之存否, 而是為了規范程序, 加強宣誓者的責任感, 使宣誓者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有一個嚴肅的認識。 也可以說:“現代宣誓制度既保留了古代宣誓制度的基本形式和內容,又大大提高了它的科學性,從而使得宣誓制度更具有生命力。” 目前,在西方各國,宣誓制度已經廣泛開展于公職人員任職和訴訟制度中。在當下中國,廣泛開展的宣誓活動主要有入黨宣誓和入團宣誓等,其他的諸如公職人員任職宣誓和訴訟中證人宣誓等則處于零星實踐和理論爭鳴階段,尚未成為氣候。本文將重點探討作為法律監督者的檢察官的宣誓問題。
二、檢察官宣誓的現狀
從實踐角度來看,目前在中國,關于檢察官宣誓,也處于零星探索階段。根據筆者收集到的信息,最近幾年,有一些地方的人大和檢察院對檢察官宣誓進行了嘗試。如2004年12月22日,鄭州市人大任命檢察官后,新接受任命的牛玉娜等37名檢察官手摯《憲法》,面對國徽,宣誓就職。 2005年5月,在宿州市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43名新任命的法官、檢察官手捧任命書,面對國徽,集體完成了簡樸而莊嚴的就職宣誓。 2008年8月,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舉行莊嚴的初任檢察官任命儀式和宣誓儀式。5名通過司法考試且符合條件的干警被任命為助理檢察員。 2009年4月24日,寧夏銀川市上前城地區檢察院組織7名干警面對國旗舉行了莊嚴的初任檢察官宣誓儀式。 梳理分析各地的檢察官宣誓制度,可以看出,作為一種實踐探索,目前檢察官宣誓存在的諸多問題。一是各地進行檢察官宣誓存在合法性問題,因為目前尚無法律或規定對檢察官宣誓作出明確規定。二是各地的做法很不統一。如有的手摯《憲法》,有的手捧任命書;有的宣誓主體是檢察員,有的是助理檢察員,等等。檢察官宣誓作為一種重要的司法儀式,全國各級檢察院必須具有統一的范式,而各地做法的不統一,必然使得檢察官宣誓的權威性大打折扣。
從理論研究角度來看,目前,探討宣誓制度的文章比較多,而研究檢察官宣誓制度的文章則少的可憐。理論是實踐的先導,為科學構建檢察官宣誓制度,必須要在理論上進行探索。
二、建立檢察官宣誓制度的可行性和重要意義
建立檢察官宣誓制度具有可行性。一是目前國內開始試點的公務員宣誓制度是建立檢察官宣誓制度的重要基礎。在我國,檢察官雖然屬于司法工作人員,但同時又是國家公務員,又同時受國家公務員法的管理和約束。根據有關研究成果統計,自2001年以來,上海、浙江、沈陽、四川、山東威海、福建泉州等地的組織人事部門陸陸續續出臺了一些有關公務員宣誓制度的意見和規定, 這些地方也都先后開展了公務員宣誓活動。這些意見、規定以及宣誓活動為我們建立檢察官宣誓制度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二是如本文第一部分“檢察官宣誓的現狀”所論,一些地方人大和檢察機關陸續開展的檢察官宣誓活動雖然做法各異,但值得肯定的是,這些探索都為我們建立檢察官宣誓制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總之,檢察官宣誓作為一種司法儀式,具有程序簡便、操作性強、影響深遠的意義,構建檢察官宣誓制度完全具有可行性。
關于建立檢察官宣誓制度的重要意義,檢察實務界已經有人論述。 概括說來,通過施行檢察官宣誓制度,有利于檢察官進一步明確自己的神圣使命和光榮職責,鞭策檢察官依法公正行使職權;有利于進一步強化檢察官的職業共同體認同感,提升檢察官的職業榮譽感;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對檢察官行為的道德約束力,培養檢察官的人文道德素養;有利于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以及檢察官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從而達到使廣大檢察官內心自愿效忠憲法和法律,服從宣誓的內容,認真履行和檢視自己的職業行為。
三、構建有中國特色的檢察官宣誓制度體系
從世界各國以及目前國內成熟的宣誓制度實踐來看,宣誓制度體系主要涉及宣誓的主體、宣誓的對象、宣誓的誓言、宣誓的時間地點、宣誓的監督等幾個方面。構建檢察官宣誓制度體系除參考世界各國和國內成熟的宣誓制度實踐通例外,還必須基于我國目前的憲政體制和檢察官管理體制,才能構建出一套科學合理的有中國特色的檢察官宣誓制度來。
(一)檢察官宣誓的主體
筆者認為,檢察官宣誓的主體可分為這樣幾類:一是助理檢察員,二是檢察員,三是高級檢察官,四是檢察長。其中前三項屬于檢察官任職宣誓,第四項是檢察官領導職務任職宣誓。或許有人會質疑,從助理檢察員、檢察員到高級檢察官,這樣頻繁的宣誓,未免有點太過形式化,是否只宣誓一次即可。筆者認為,否也,從助理檢察員、檢察員到高級檢察官,僅宣誓的誓詞是一樣的,但宣誓的時間、地點及所彰顯的意義均不同。
也有人認為,檢察官任職宣誓應當以檢察員就職任命的時機為宜,適用范圍不宜擴大到助理檢察員。 筆者認為,此建議不妥。檢察官法第1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的助理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任免。助理檢察員屬于檢察官的范疇,且屬于檢察官的最低一級。一旦被任命為助理檢察員,即可享受檢察官的權利,履行檢察官的義務,且在實踐中,被任命為助理檢察員后,即可獨立辦理案件,同時,在現行的檢察官管理體制和模式下,從助理檢察員晉升為檢察員,一般都需要套相應的行政級別,這期間需要很長的時間。助理檢察員是檢察官隊伍的生力軍,任命為助理檢察員,應當進行宣誓。當然,助理檢察員雖然也是檢察官,可以獨立行使職權,但其任免程序和檢察員不同,且其更多地充當了“預備檢察官”的角色,因此,這種任職宣誓也可稱之為“預備宣誓”,是為檢察員宣誓做準備和鋪墊的。
助理檢察員晉升為檢察員,須由本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大常務委員會任免,檢察員是檢察官隊伍的主體和核心,因此,人大常委會任命檢察員后,被任命的檢察員也應當通過宣誓任職。檢察員任職宣誓需在人大常委會進行,是最正式的宣誓,也可稱為“正式宣誓”。
任命為檢察員后,有了一定的工作資歷和行政級別后,大多數檢察官都會晉升為高級檢察官。晉升為高級檢察官,需要進行一定的培訓方可任命,高級檢察官也應進行宣誓任職。高級檢察官任職宣誓應當說是“重溫宣誓”,即任命為高級檢察官之后進行宣誓,主要是為了重溫當初助理檢察員和檢察員宣誓,以達到梳理和回顧高級檢察官職業人生,鞭策高級檢察官更加認真地履行職責的目的。
檢察長是一個檢察院的靈魂,一個檢察院工作搞得好與不好,關鍵在于檢察長的水平和魄力如何,因此,擔任檢察長就意味著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檢察長在被人大選舉產生并獲任命后,也應當進行宣誓任職,以促使其切實履行起法律監督的職責。
(二)檢察官宣誓面對什么進行。
檢察官進行宣誓,應當面對什么進行宣誓。是國旗?是檢徽?還是國徽?各地的試點做法不同。筆者認為,檢察官宣誓應當面對國徽進行。因為國徽是一國的重要標志,具有權威性和至上性,面對國徽舉行宣誓儀式,具有正當性。此外,我國《國徽法》明確規定,各級檢察院應當懸掛國徽,實踐中,許多檢察院都將國徽懸掛在辦公大樓的正面,使人一步入檢察院的大門,抬頭就可看見辦公大樓上懸掛著國徽。讓檢察官面對國徽進行宣誓,每天上班又可看見國徽,有助于起到一種時時提醒檢察官不能忘記宣誓誓言的功能。
(三)檢察官宣誓的誓詞
助理檢察員、檢察員、高級檢察官宣誓的誓詞是一致的,筆者初擬如下:
我宣誓:忠于憲法和法律,忠于事實,崇尚法治,客觀公正,嚴格辦案,敢于監督,勇于糾錯,模范遵守法紀,清正廉潔,為人民檢察事業恪盡職守。
檢察長任職宣誓的誓詞,筆者草擬如下:
我宣誓: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憲法和法律,忠于事實,崇尚法治,客觀公正,嚴格辦案,敢于監督,勇于糾錯,模范遵守法紀,清正廉潔,科學領導,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為人民檢察事業恪盡職守。
誓詞主要來源于高檢院2002年2月26日出臺《檢察官職業道德規范》,誓詞對其做了提煉和深化,使之更加具有針對性,也更加簡單明了,更能充分地說明問題。檢察長任職宣誓的誓詞與前三者誓詞相比較,多了“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科學領導,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一方面,這是由檢察長的特殊身份決定的,作為領導,檢察長應當比其他普通檢察官具有更高的職業道德水準和政治水準。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檢察官都是黨員,讓其忠于黨也不現實,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只要忠于了憲法和法律,也就等于忠于了黨、國家和人民,因為在我國政治體制下,憲法和法律均是上述三者意志的集中體現。
(四)檢察官宣誓的儀式
檢察官進行宣誓,除了右手握拳狀舉起外,左手應該怎么辦,是自然下垂?還是捧任命狀或憲法?筆者認為,應該手捧憲法文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自由之保障、權利之源泉,是其他一切法律和法規的本源,也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一國對憲法的態度,一定程度上就是該國對法制的態度。檢察官作為法律監督者,是社會公益的代表者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者,應該以捍衛憲法和法律的貫徹實施和尊嚴為己任,在任命為檢察官或檢察官進行職務重要晉升的時候,手捧憲法,以示對憲法的重要性和尊重,同時,也有助于升華檢察官的憲法情感,提高憲法意識,培育憲法信仰,從而達到其認同憲法、依賴憲法、信仰憲法、奉行憲法、捍衛憲法實施的目的。
筆者認為:助理檢察員宣誓,應在本院進行,由本院檢察長或委托的副檢察長作為領誓人,紀檢組長作為監誓人,面對國徽,手捧憲法。本院全體檢察人員應當作為觀眾。
檢察員和檢察長任職宣誓,應在人大進行,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作為領誓人,出席會議的全體代表或委員作為監誓人,面對國徽,手捧憲法。
高級檢察官宣誓,地市級以下檢察院的高級檢察官任職宣誓,應在地市一級檢察院進行;省級以上檢察院檢察官任職宣誓,在本院進行。將基層院高級檢察官任職宣誓的地點變為地市級院,主要是為了突現宣誓的重要性。宣誓時,地市級以下檢察院的,由地市一級檢察院的檢察長或委托的副檢察長作為領誓人,地市級院紀檢組長作為監誓人,面對國徽,手捧憲法,該地市級院全體檢察人員應當作為觀眾。省級以上檢察院的,由本院檢察長或委托的副檢察長作為領誓人,紀檢組長作為監誓人,面對國徽,手捧憲法。本院全體檢察人員應當作為觀眾。
宣誓完畢后,宣誓人應當在印有宣誓詞的宣誓書上簽字,確認宣誓行為,并將該宣誓書存入宣誓人的檔案。
(五)檢察官宣誓的立法
要使檢察官宣誓活動依法有據地充分開展起來,對檢察官宣誓必須進行立法。
在我國,檢察官同時還具有公務員的身份,也有學者呼吁要建立我國的公務員宣誓制度,如果建立,檢察官是否還要參加公務員宣誓?筆者認為,檢察官只進行檢察官宣誓即可,沒有必要參加公務員宣誓。首先,《公務員法》第三條規定,對法官、檢察官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此立法慣例,如果建立公務員宣誓制度,也應該對檢察官宣誓制度作出另外規定。其次,檢察官屬于“司法官”,其本身所具有的“司法性”與行政機關公務員所具有的“行政性”是有本質區別的,分別宣誓更切近各自的職業特性,也可避免宣誓過多過濫之嫌。
檢察員宣誓和檢察長宣誓均涉及到人大及其常委會,這需要和人大常務委員進行溝通協調,以爭取它們的理解和支持。在此基礎上,可在檢察官法中進行概括性規定:檢察官在任職時應當進行宣誓。然后,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管理辦法》,對檢察官宣誓的主體、對象、誓言、時間地點等做出詳細的規定。
四、對檢察官宣誓可能批評的回應
同任何宣誓遇到的問題一樣,檢察官宣誓也會面臨形式主義的質疑。筆者認為,宣誓只是檢察官任職時的一種司法儀式,不能把宣誓看成是萬能的,檢察官宣了誓就一切問題都解決了,我們的檢察官隊伍就不會出問題了。只能把檢察官宣誓看成是一種司法文化和司法理念,是對新任命和新提拔的檢察官一場特殊的職業倫理教育,以強化檢察官的法治意識和職業認同感,增強他們的使命感、神圣感,更加客觀公正地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注釋:
參見嚴仁群、張 珉:《宣誓的歷史及其現代遺存》,載《江南大學學報》2004年第1期。
參見潘麗華:《論宣誓制度》,載《法律科學》1999年第4期。
同注1。
參見《新接受任命的檢察官集體就職宣誓(圖)》,載鄭州市人大常委會網站:http://www.zzrd.gov.cn/rdzt/13rdh-disp.asp?newsid=67 2009年5月6日訪問。
參見《宿州市首次舉行法官和檢察官就職宣誓》,載安徽人大網站:http://www.ahrd.gov.cn/DocHtml/old/1605.html 2009年5月6日訪問。
參見《初任檢察官宣誓》,載《貴州都市報》2008年08月13日。
參見《檢察視窗》,載《檢察日報》20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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