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4-4-4) / 已閱14357次
被告暴力強搶行為和解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原告已經籌備了租金并愿意一次結清,被告在接受租金的同時,應當將市場經營權交給原告。
綜上,在市場經濟下,司法應鼓勵和引導當事人注重雙方的經濟效益,重視社會整體利益,不應當鼓勵被告以暴力手段滿足自己的利益,以致于損害原告的利益,被告的搶占行為只會帶來利益沖突,引發新的矛盾,從這個角度出發,原告將案件訴至法院,懇望審判法庭對待這起特別的案件給予高度重視,用高超的審判藝術和司法智慧,架起兩地之間的溝通平臺,共同認清這是一個特別而不特殊的案件,切實考驗法律面前“外地人”和“本地人”是否能夠人人平等,“廣東人”和“山西人”能否通過法庭的審理達到“冰釋前嫌”,不再對峙,互諒互讓、共創和諧,最終促成雙方握手言和,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讓社會公眾看到共贏結局。
律師張生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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