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4-7) / 已閱28160次
2008年6月20日、9月5日、9月7日,因登錯身份證號,四川省樂山一公司總經理出差期間先后被無辜關押20多個小時,其身份證號碼與犯罪嫌疑人的號碼根本不一樣(2008年9月17日,《成都商報》);
2008年12月1日晚至2日上午13小時內,河南省商水縣的沈華中被公安誤抓兩次,還莫名其妙挨了民警兩耳光,只因為他的身份證號與某犯罪嫌疑人相同(2008年12月5日,《大河報》);
2009年7月7日,浙江省溫嶺市李雨到廣東省廣州市出差剛住進酒店,不知道自己是第幾次被公安現場抓捕,因身份證與犯罪嫌疑人同號,6年被公安誤當色狼上網(2009年7月23日,《錢江晚報》);
2009年7月27日,因與強奸犯身份證號碼相同,廣東省深圳市陳志林被龍崗同樂公安以“有強奸罪前科”為由傳喚(2009年7月28日,《晶報》);
2009年7月30日,重慶市渝北區張洪因身份證、駕駛證號碼與逃犯身份證一致,兩月內3次被“抓”,最后一次被交警當場“逮住”(2009年7月31日,《重慶商報》);
2009年8月4日,湖南長沙航空職業技術學院畢業生吳建偉,在長沙網吧遭到公安拘捕。被拘5天之后,廣東公安宣布:別人冒用他的身份證,他被錯抓了(2009年8月17日,《南國都市報》)
2009年8月24日,家住河南省鄭州市東風路附近的陜西省三原縣人吳詔華,因身份證號與逃犯相同,一周內第二次被抓(2009年8月26日,《大河報》);
2009年10月20日,陜西省乾縣的劉鑫隆由于身份證號碼與網上逃犯的身份證號相同,被新疆公安當成網上逃犯、連續審查兩天(2009年10月21日,《華商報》);
2009年11月3日,吉林省琿春商人丁慶東的身份證號與逃犯相同被公安錯抓,兩年時間里被4地公安錯抓4次(2009年11月4日,《新文化報》);
2010年3月29日,24歲的大學生陳琳身份證信息與罪犯相同,半年被審查十多次,從未踏足廣東省東莞市的他,卻留下了2002年在東莞因搶奪而被捕的案底(2010年3月30日,《廣州日報》);
2010年6月,四川省安岳縣張平因身份證與其同鄉女友毀容疑犯同號,三次被公安當作“疑犯”抓獲(2010年6月12日,四川在線);
2010年6月初,從未見過毒品是啥樣的陜西人崔先生,只因跟毒販的身份證號碼重號,到河南省洛陽市出差剛住進酒店就被公安帶走(2010年6月20日,華商網);
2010年7月16日,在廣州打工的19歲陸豐女孩林貝欣突然被拘關進越秀區看守所,被浙江省義烏公安帶到了義烏。整整失去自由12天后,公安查實抓錯(2010年7月29日,《南方日報》);
2010年7月27日,在中山打工的22歲貴州女孩王成嬌,因身份證遭竊,成了“通緝犯”被公安扣押。8月2日,安徽固鎮縣公安排除其犯罪嫌疑,將其釋放(2010年8月3日《新快報》);
2010年7月26日,武漢江岸公安根據網上追逃信息,在網吧內將小陳抓獲,隨后被溫州公安帶走。8月1日,溫州公安調查后發現,小陳系被錯誤通緝,將其釋放(2010年12月15日,《武漢晚報》)。
四、網上追逃不夠完善
網上追逃雖然實施多年,依據卻仍然停留在公安部規范性文件,具體的網上追逃誤認雖然與承辦民警的素質有關,但與網上追逃的制度設計不無關系。
1、無證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非立案地公安機關抓捕網上追逃犯罪嫌疑人時,由于立案地與抓獲地分離,拘捕法律文書在立案地公安機關,抓獲地公安機關只能從公安內網下載掃描文書或者使用立案地公安機關的電傳文書,嚴格的說掃描文書、電傳文書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有效文書,據此拘捕關押犯罪嫌疑人應屬無證羈押。
2、無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第83條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84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91條規定,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網上追逃立案地與抓獲地公安機關一般是分離的,由于職責不清,二地公安機關都不去執行《刑事訴訟法》而無法追責。實踐中不是所有的抓獲地公安機關都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即使訊問也不可能去訊問案情,而立案地公安機關也往往是將嫌疑人帶回當地訊問。如林貝欣案,林貝欣一再申辯,她從未到過義烏,也沒參與過盜竊,可廣州民警根本不聽其申辯。林母及家人到派出所下跪求情,廣州民警稱抓捕通知是浙江義烏公安機關發出的,如果事后證明抓錯了,你們可以投訴他們。而浙江義烏公安機關也不安排在廣州訊問,直接將林貝欣帶回浙江審查。至于通知不通知家屬要看具體辦案民警的想法做法,告知有權委托辯護人則根本不在考慮范圍。還有,犯罪嫌疑人在抓獲地羈押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也比較普遍。
五、網上追逃誤認的后果
(一)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形象
現代媒體的發達使公安機關網上追逃誤認事件接二連三的暴光在廣大民眾面前,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公信力,會使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漸漸失去群眾基礎。案件細節的披露,進而使網上追逃的合法性受到質疑。
(二)嚴重損害無辜公民的合法權益
網上追逃誤認嚴重侵犯了無辜公民的自由權、名譽權、健康權等一系列人身權利,給無辜的公民造成難以彌補的創傷,同時也給其家人、親朋造成了嚴重影響。如林貝欣案,林貝欣被抓后民警將其雙手銬在背后,送到看守所。她說,“進監房前,衣服上所有金屬的物件,都要被剪下,我的牛仔褲第二天才剪好還給我。我進監房時,只穿著上衣。房間里二三十個人,眼睛都直直地盯著我,真怕她們會傷害我”“在看守所里每天要洗三次廁所。一個監房二十多人共用一個廁所,又臟又臭,每次洗完都覺得整個人像虛脫了一樣”。林貝欣被義烏公安從廣州帶走,“路上連吃飯上廁所,他們都不給我解開手銬,更不幫我遮掩,好多人都看到了,我覺得很丟臉。”,褲子始終沒有拉鏈和紐扣。
六、嚴格追究瀆職者的法律責任
沒有嚴格追究瀆職者的法律責任是誤認時有發生的重要原因。個別公安機關或民警存在著明顯的懶政傾向,存在著抓了再說的錯誤觀念。誤認后各公安機關都聲稱自己“按正常程序辦事”,言下之意是,雖然抓錯了人,但自己并無過錯。一些誤認事件與執法過錯成本太低有很大關系——抓錯了不要緊,放回去就是,由公安機關賠一點錢道一下歉就行,而民警個人根本無需擔責。從媒體報道的情況看,這方面只有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有態度,對責任民警張軍治作出停止執行職務30天的決定。
在法制社會,任何人都必須為自己的過錯付出代價。有些誤認完全是承辦人違背程序,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的,對這些重大過錯,不能僅僅由公安機關賠償、道歉了事,更應追究個人的責任。對承辦民警重大過錯導致誤認、錯捕,因重大過錯未及時釋放錯誤羈押的公民,使公民人身權利受到侵害的行為,要追究相應的紀律、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而故意使公民誤認、錯捕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網上追逃的立法完善
網上追逃在刑事偵查中被廣泛運用,網上追逃必然伴隨著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措施,但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地位缺失。公安部規范性文件立法層級低下,法律效力不高,與《立法法》不相吻合,長期使用讓人懷疑其合法性。公安部文件對于如何保障網上追逃對象的合法權利缺乏規范,網上追逃誤認時有發生與此不無關系。必須加快網上追逃的立法步伐。
(一)盡快將網上追逃納入《刑事訴訟法》
網上追逃對打擊犯罪的確發揮了極大的作用,是追逃的必然趨勢。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技術的革命必將引起上層建筑的變動,包括法律的修改。建議把網上追逃納入《刑事訴訟法》,確認其法律效力。行文可以考慮:應當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犯罪嫌疑人、罪犯從看守所、監獄脫逃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身份信息和基本案情輸入公安內網,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二)由《刑事訴訟法》規范網上追逃程序
建議《刑事訴訟法》規定網上追逃相應程序,既要充分發揮網上追逃的作用,又要全面保護犯罪嫌疑人、無辜公民的合法權利。
1、確保上網追逃對象無誤
網上追逃誤認案件有二個共同點,第一,被誤認的人身份信息曾經泄露。第二,立案地公安機關上網追逃前沒有對追逃對象進行調查了解,有時根本不掌握追逃對象的真實情況,僅憑被害人指控或“同案犯”供述就草率上網。
網上追逃作為公安機關的一種偵查措施,實際上是一種被動性手段,不是立案地公安機關自己抓獲犯罪嫌疑人,而是依靠全國公安機關幫忙抓捕犯罪嫌疑人,但抓獲地公安既不了解案情也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從這一特點看,網上追逃誤認的幾率相對較大。因此,立案地公安機關上網追逃更應認真負責,對追逃對象的信息應進行充分了解,可以隱蔽辨認,或確切了解追逃對象行蹤、生活規律,以判斷上網對象是否正確,確保不誤認。本文列舉被誤認的人都有固定住宿或正當職業,都沒有外逃,而最典型的是宋東民案,宋東民是恒山區人民政府稅費督察室主任,明明在單位上班,根本沒有在逃,只要認真核對一下就不至于發生誤認。
對此,《刑事訴訟法》可以規定上網追逃的條件,如從對象本身看,而不是僅僅從信息看,需要抓捕的對象與上網追逃對象必須一致,上網追逃對象必須在逃,等等。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在人民網“部委領導留言板”回復:居民身份證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證件。一些不法分子能夠冒用他人丟失的居民身份證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其主要原因是有些用證部門在辦理具體事務時,沒有認真履行核查職責,對持證人用證行為審核不嚴,給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證留下了可乘之機。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后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丟失證件者無需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也給公安機關實施上網追逃加重了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說,要像防范洪水猛獸一樣來防范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這一段話對于上網追逃同樣適用,沒有把握,寧可錯放,也不可錯捕。
2、堅持有證羈押
《刑事訴訟法》可以規定,公安機關拘留、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逮捕證。抓獲地公安機關查獲犯罪嫌疑人時,只能把犯罪嫌疑人限制在留置室,等待立案地公安機關送到拘留證、逮捕證才能執行拘留、逮捕。這在現實中完全可行,郵政特快全國任何省市都能在三天內到達,京、津、蘇、滬、浙等地甚至當天可以到達。
3、立案地抓獲地公安機關均應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