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賢華 ]——(2014-4-29) / 已閱15211次
1999年,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簡稱WIPO)第34屆成員國大會上,中國與阿爾及利亞共同提出將每年4月26日設立為世界知識產權日的提案,受到普遍歡迎。在2000年的第35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大會上,正式決定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
漫長的歷史探索
早在1883年,以法國為首的十多個國家為了解決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問題達成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開創了專利法國際協調的先河。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而設立的國際局和根據1886年簽訂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設立的國際局,均由瑞士聯邦政府管理。1893年,瑞士聯邦政府將兩個國際局合并,組成聯合國際局。
1960年,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局長雅克賽·凱坦提出改組行政機構建議。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瑞典議會大廈召開了旨在“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外交會議。會后簽訂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該公約于1970年4月26日起生效。至此,WIPO取代了聯合國際局,成為聯合國第十六個專門國際組織,總部設在日內瓦。我國于1980年正式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下設三個主要領導機構:大會、代表大會和協調委員會。WIPO的所有成員都是大會的代表。代表大會的成員必須既是WIPO的成員又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成員,或兩公約之一的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享有總干事的選舉權,有權決定WIPO的財務預算。協調委員會的成員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或《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當然執委會委員。協調委員會負責推薦總干事的候選人。
持續的立法修法
WIPO在制定條約的長期實踐中形成了主導國際知識產權立法的機制。主要包括三個階段的程序:WIPO大會通過修訂或制定條約的決議;專家委員會或常設委員會研究起草條約草案或修訂條約的草案;外交會議通過條約并開放給各國簽署。WIPO在召開外交會議之前一般要開一個預備會議,確定外交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參加會議的國家等程序性問題。如果外交會議順利通過有關的條約,那么在外交會議閉幕后條約即開放供各國簽署。簽署的時間一般為一年。到目前為止,共締結了22個國際知識產權條約。其中包括《制止商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891)、《專利合作條約》(1970)等。這22個國際知識產權條約中,有15個是在WIPO成立后締結的。WIPO注重對制定法的修改。WIPO修訂已締結的條約共達40次之多。其中,對《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修訂了8次、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修訂了7次。如今,WIPO制定法適用于國際社會的空間越來越廣泛。據統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已有180余個成員國,占世界國家總數的90%;《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有175個成員國;《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有167個成員國;《世界貿易組織及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有135個成員國。
科學的兩制并存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發展中與世界貿易組織結下不解之緣。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是關貿總協定。關貿總協定自1947年締結以來,共進行了八個回合的談判。在前七個回合的談判中,都是以減免關稅為談判的主要內容,從來沒有涉及過知識產權。直到1993年的烏拉圭回合才把知識產權保護納入談判的內容, 并就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形成了一份《世界貿易組織及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因此,當今的國際貿易也就有了三大內容,即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
TRIPS協議所說的知識產權,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TRIPS協議在從貿易的角度定義或強調知識產權的同時,還明確了它與部分世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關系。根據協議,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必須遵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實體性條款,但不包括協議明確排除在外的條款,也不包括兩個公約的程序性條款。可以這樣認為:關于工業產權的保護標準是TRIPS協議加《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于版權保護的標準是TRIPS協議加《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而且,TRIPS協議關于工業產權和版權的保護標準高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或《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標準。TRIPS協議明確規定,當成員之間就本協議的執行發生爭端時,應當按照世界貿易組織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進行協商和解決。TRIPS在國際上第一次把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國際貿易掛鉤,使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帶有強制性,打破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其所轄國際條約單打獨斗的局面,形成了兩制并存,兩法同施的新格局。
明亮的科技航標
WIPO緊盯科技發展的最新態勢,像一盞明亮的航標燈為科技進步指明方向。科學技術商品化、社會化趨勢的增強形成了通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科技成果的迫切需要。為此,WIPO制定了解決微生物發明專利國際承認問題的《布達佩斯條約》(1977),專門保護集成電路的《華盛頓條約》(1989)。在1996年12月2日舉行的關于著作權與鄰接權若干問題的外交會議上通過了《版權條約》和《表演和唱片條約》。這兩個條約主要是解決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與鄰接權問題,故被稱為“互聯網條約”。
WIPO在立法活動中還試圖探索一些新的立法方式,以應對科技迅速發展帶來的挑戰。制定軟法就是一種成功的嘗試。所謂軟法是指在嚴格意義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國際文件。WIPO所制定的國際知識產權軟法就有1999年的《關于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的聯合建議》、2000年的《關于商標使用許可的聯合建議》和2001年的《關于在因特網上保護商標權以及各種標志的其他工業產權的規定的聯合建議》。這些文件都是同時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大會、WIPO大會和成員國會議上通過的,而且被WIPO定性為是“對國際知識產權法的漸進發展”。與制定條約相比,軟法對成員國施加的壓力要小得多。一般情況下成員國也愿意采納和遵守軟法中確立的具體規則。
公平的調解組織
1993年9月,WIPO大會通過決議,成立“仲裁與調解中心”。“仲裁與調解中心”作為WIPO的主要執行機構,管理著WIPO所有爭議解決程序。此外,還有由來自各國政府和一些民間組織的代表組成的“仲裁與調解理事會”和“仲裁咨詢委員會”。“仲裁與調解理事會”的主要職能是就WIPO的仲裁規則、調解規則、簡易規則向中心提供一些具有計劃性和政策性的意見和建議。
由于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很難達成將爭議提交調解或仲裁的合意,中心精心設計了一個斡旋方案。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中心提出斡旋申請,中心將把該意見轉達給對方當事人。在雙方當事人的認可下,中心將首先以中間人身份做一些信息交流工作,幫助當事人了解對方的立場和利益,為爭議解決打下基礎。中心還針對互聯網知識產權爭議不斷增多的新形勢,推出了“在線爭議解決程序”。即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向中心提出申請,在中心的主持下,除了一些原始的書面證據外,各種信息資料均采取在線方式進行交流。當事人可以利用互聯網輔以多媒體設備,在世界不同角落展開面對面的會談。“在線爭議解決程序”已在實踐中逐步發揮作用。
WIPO不斷地走向健全和成熟,完全能夠應對科技變革對知識產權立法帶來的挑戰,不辱發展國際知識產權法的重大使命。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