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玉萍 ]——(2014-5-19) / 已閱5954次
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重視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發布典型案例的做法也早已有之,此次確立的人民法院案例月度發布制度既是對之前相關做法的發展和完善,也是最高司法機關為回應司法時代發展需求而推出的一項重要舉措。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宣布,從今年4月份起,正式建立人民法院案例月度發布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庭室從最高人民法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審結生效的案例中篩選出典型案例,每月月末以新聞通氣會的形式統一對外發布,每次發布的案例一般不少于5個。
該項制度作為人民法院進一步促進司法公開的一項新舉措,旨在加強案例宣傳報道,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做到以案釋法、以案說法。這一方面彰顯了人民法院不斷推進司法公開和以公開促公正,樹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決心和信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及時向社會大眾傳遞司法信息,傳播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使社會公眾通過案例更加了解司法和法律,進而提高全社會的法治素養,形成全民懂法、守法、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民眾的權利意識快速覺醒,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和速度出現并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進入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及時總結審判經驗,發現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并通過權威途徑公之于眾,不僅是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法辦案,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的需要,也是幫助社會大眾了解司法、監督司法的需要。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重視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發布典型案例的做法也早已有之,此次確立的人民法院案例月度發布制度既是對之前相關做法的發展和完善,也是最高司法機關為回應司法時代發展需求而推出的一項重要舉措。
今年年初以來,基于對案例宣傳報道工作重要性的深刻認識,最高人民法院明顯加大了典型案例的發布力度,加快了案例發布的節奏:繼1月份公布五起食品藥品糾紛典型案例(1月9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份發布了七起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2月17日)和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2月27日),3月份發布了十起維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3月15日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和十一起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3月19日)。到了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典型案例的力度進一步加大,其中在4月21日發布了七十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包括2013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十大創新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在4月24日發布了四起涉醫犯罪典型案例。4月30日,在宣告建立人民法院案例月度發布制度的同時發布了五起典型案例,成為人民法院案例月度發布制度確立后正式發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
縱觀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發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發現,這些案例具有以下鮮明特點:其一,從內容上看,這些案例多是回應社會關切,反映和解決社會熱點問題。例如,為凈化食品藥品安全環境,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繼1月9日公布五起食品藥品糾紛典型案例后,又于2月17日和3月19日集中發布了兩批共計18個涉及民生的典型案例。又如,為回應社會各界對環境問題的關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多起此類典型案例,如4月30日發布的樊愛東、王圣華等污染環境案和3月19日發布的王永平污染環境案、中華環保聯合會訴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環境侵權案等。其二,從發布時機的選擇來看,具有及時性和針對性。例如,今年的3月15日既是消費者權益日,同時還是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的時間,為配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宣傳實施,彰顯人民法院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功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當天發布了十起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例。又如,一段時期以來,一些地方相繼發生暴力殺醫、傷醫、打砸醫院、聚眾鬧事等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為有效遏制、預防此類犯罪活動的發生,切實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并于同日公布了“涉醫犯罪四大典型案例”,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即對于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暴力傷醫行為人,人民法院會依法從嚴懲處。此外,這些案例的表述方式更容易為社會大眾所理解和接受,其發布的形式也較為靈活,即案例可以集中反映同一類案件的問題(如4月24日發布的四起涉醫犯罪典型案例),也可以反映不同種類的案件(如4月30日發布的五起典型案例就分屬不同類型)。
需要指出的是,在人民法院案例月度發布制度確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建立了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制度。該項制度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6日正式印發《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為標志,其主要目的和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與人民法院案例月度發布制度中的案例相比,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更強調的是其在法律適用方面的指導性作用,即對于指導性案例中確立的“裁判要點”,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并可以作為裁判文書的說理依據加以引用。統計顯示,截至2014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一共發布了六批共二十六個指導性案例。這些指導性案例的發布對于彌補立法和司法解釋的不足,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辦案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指導性案例的選編程序復雜、過程漫長,因而此類案例數量少且周期長,在當前形勢下,僅靠發布此類案例已經很難滿足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實際辦案需求,也難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通過權威途徑了解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了解人民司法的需求。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人民法院案例月度發布制度應時而立。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人民法院案例月度發布制度是對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制度的有益補充和發展,月度發布的一些典型案例也有可能最終成為指導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