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冬梅 ]——(2014-6-23) / 已閱4418次
民事權利的類型
(1)財產權、人身權。這是依民事權利的客體所體現的利益為標準而作的劃分。
人身權是以人身之要素為客體的權利。人身權所體現的利益與人的尊嚴和人際的血緣聯系有關,故人身權與其主體不可分離。人身權可以進一步劃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
財產權是以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為客體的權利。財產權與人身權不同,財產權可以予以經濟評價,并可轉讓。以權利的效力和內容為標準,財產權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物權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財產權;債權是得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的財產權。知識產權是以受保護的智慧成果為客體的權利;繼承權是按遺囑或法律的直接規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這是依民事權利的效力特點為標準而作的劃分。
支配權是對權利客體進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亭受其利益的權利。支配權的行使無需其他人積極義務的配合,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樣的支配行為即可。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等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人對權利客體不能直接支配,其權利的實現有賴于義務人的協助,沒有排他效力。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雖為支配權,但在受侵害時,需以清求權作為救濟,故請求權在民事權利中的地他殊為重要。
形成權是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形成權的獨特性在于只耍有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權利發生法律效力。撤銷權、解除權、追認權、抵銷權等都屬形成權。
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抗辯權主要是針對請求權的,通過行使抗辯權,一方面可以阻止請求權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權利人能夠拒絕向相對人履行義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皆屬于抗辯權。
(3)絕對權與相對權。這是依民事權利的效力所及相對人的范圍為標準而劃分的。
絕對權是權利效力所及相對人為不特定人的權利。絕對權的義務人是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稱“對世權”。物權、人身權等均屬絕對權。
相對權是權利效力所及相對人僅為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的效力僅僅及于特定的義務人,故又稱“對人權”。債權就是典型的相對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原權利與救濟權。這是在相互關聯的民事權利中,依各權利的地位劃分的。
主權利是不依賴其他權利為條件而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則是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權利。在擔保中,被擔保的債權為主權利,而擔保權則是從權利。
在基礎權利受到侵害時,援助基礎權利的權利為救濟權,而基礎權利則為原權。民法上有所謂“無救濟則無權利”之說,救濟權是原權的保障,否則權利就難以實現。
(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這是按民事權利與權利人的聯系而劃分的。
專屬權是指專屬于特定的民事主體的權利,人格權、身份權等均屬于專屬權,該權利與主體不能分離,不得轉讓、繼承。非專屬權指可以轉讓、繼承的權利,物權、債權等財產權均屬于非專屬權。
(6)既得權與期待權。這是按權利是否現實取得而劃分的。
既得權是指已經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權利,期待權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備而尚未取得的權利。如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人的繼承權就屬于期待權。
作者: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