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7-30) / 已閱12517次
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
案情介紹
2012年7月,王雯一紙訴狀將李剛告上法院,要求判決李剛支付自己一人撫養兒子吳念14年來墊付的撫養費150000元。
王雯說,早在1997年,她經人介紹與李剛相識。雖然當時雙方均已婚,但認識幾個月后兩人就發生了性關系。后來,王雯發現懷孕了,李剛要求打掉孩子,但自己還是堅持生下了兒子吳念。雖然兒子的出生證上父親一欄中登記的是丈夫吳力華,但吳念實際上是李剛的親生兒子。
一晃幾年過去了,王雯與丈夫吳力華離了婚。后來幾經周折找到李剛。開始李剛還常來看孩子,可一段時間過去,李剛卻突然玩起了“失蹤”。好不容易又聯系上,此時的李剛卻矢口否認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
王雯稱,“早就預料到他要賴,幸虧我把他抽剩的煙頭取走,拿去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論為“不排除李剛為吳念的生物學父親”。
李剛則稱,“出生證上寫的很清楚,吳念的父親是吳力華,怎么可能是我呢?王雯提交的鑒定報告有問題,我不認可!”。
王雯提出對李剛與吳念之間有無親生血緣關系進行重新鑒定,但李剛堅決不同意鑒定。
(案例來源:2014年6月15日《人民法院報》)
律師分析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觀念的改變,再加上流動人口數量巨增,使得國家對生育的調控能力減弱,我國婚前性行為、婚外情、一夜情、同居、包二奶等現象與日俱增,不僅沖擊人們的傳統倫理道德,也使得非婚生子女越來越多,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自從一夫一妻制確立后,人類社會為了維護婚姻的神圣性,將父母的自然血親子女分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是與婚生子女相對稱的一個概念。如,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同居男女所生的子女,或重婚、通奸所生的子女,女性被強奸后所生的子女,代孕所生的子女,包二奶所生子女,等等。隨著醫學技術的進步,非婚生子女有了新的類型,如,未婚女性通過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的子女,事先未經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認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當然這類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與道德無關,但由于不是在婚姻關系內出生的,仍應歸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無婚姻關系時間是在受胎時還是子女出生時各國法律規定有別。但在我國,未婚男女先懷孕后登記結婚,或子女出生后補行結婚登記的,其子女不屬于非婚生子女。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一般也不稱為非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從生育的自然屬性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沒有區別。但從社會屬性看,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對稱,是男女婚外所生的子女。
由于傳統習俗對婚姻關系以外的性行為的排斥,以往非婚生子女倍受歧視,其法律地位十分低下。如,英國普通法最初稱非婚生子女為“無親之子”,與其生父、生母不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系。1804年《法國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請求其父認領,只許其母認領。到了二十世紀初,人們對非婚生子女的態度轉為寬容,從人道主義,保護人權理念等出發,各國開始采取措施以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在我國,非婚生子女歷來地位低下,封建時代的法律,對“奸生子”、“婢生子”備加歧視。直至清末,《大清現行刑律》仍然規定,奸生子不得繼承宗祧,繼承遺產時其應繼份為婚生子女的一半。
新中國成立后,1950《婚姻法》第15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其生父者,其生父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歲為止。”。1980年《婚姻法》第19條重申了這一規定精神。現行《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應當注意的是,法律對非婚生子女作了特殊規定,只是強調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別保護,而無歧視之意。
由于立法基本精神已經由原來的家長本位、家本位,漸漸演進到子女本位,以保護子女為優先價值,因此有人主張應該停止區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但也有人認為,如果對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一視同仁,不加以區分,會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導致計劃生育政策變為空文;另外,還會導致社會道德淪喪,變相鼓勵婚外情、重婚、非法同居等不負責任的行為。
三、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制度
綜觀各國法律,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直接保護,即以法律條文具體規定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另一種是間接保護,即通過非婚生子女獲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來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
我國尚無非婚生子女準正和認領的規定,婚姻法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了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屬于直接保護范疇。間接保護的方式就是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準正和認領制度,通過準正和認領,使非婚生子女獲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再按照婚生子女權益的保護方式進行保護。
基于尊重婚姻制度與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相結合的理念,為了確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外國法中多有準正和認領制度。
(一)非婚生子女的準正。
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是指非婚子女生父母結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資格的法律制度。準正制度始于羅馬法,為了保護非婚生子女和利益,現代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都有準正制度。
準正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資格。但效力發生的時間,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規定從父母結婚或法院宣告之日起發生婚生的效力;有的規定從子女出生之日起發生婚生的效力。
(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認領是通過法律程序確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資格的法律制度。它是由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所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出于生父主動的認領,稱為任意認領。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請求,經訴訟程序責令生父認領,稱為強制認領。自愿認領和強制認領的效力相同。
各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因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資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認領一般具有溯及的效力。
四、我國非婚生子女父母確認的實踐
(一)婚姻外的男女雙方均認可子女是他們親生,可以認定該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但申報戶籍時公安機關會要求提交親子鑒定證明。
(二)不能輕易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為非男方親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法律推定為婚生子女,否定子女為非婚生須十分慎重。子女是否男方所生不僅是夫妻雙方的事,更是關系到子女利益,即使夫妻雙方都認可子女不是男方親生,仍不能直接否定該子女與男方的親子關系,此時仍有必要通過親子鑒定來確定男方與該子女有無生物學父親子女關系。
(三)親子鑒定
隨著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DNA親子鑒定否定親子關系的準確率幾近100%,肯定親子關系的準確率也達到99.99%。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于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親子鑒定。
親子關系認定主要包括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通過親子鑒定能夠直接確定“父、母”與“子、女”是否存在生物學上的父母子女關系。
(四)親子關系的推定
DNA鑒定檢材主要是人的血液,另外,毛發,唾液,口腔細胞及骨頭等都可以用于親子鑒定。由于親子鑒定在采集檢材時需要當事人配合,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拒絕,法院能否強制對當事人采集檢材進行鑒定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提供檢材做鑒定對于當事人來說是一種選擇而不是必須,當事人不會面臨被強制提供檢材進行鑒定。但不能強制當事人提供檢材,不等于其無需承擔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這里的必要證據,對于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般是指對方(女方)與他人通奸、子女血型與己不符等證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般是指男女雙方有過同居生活、性關系或對方認可子女是其所生的書信、短信息、電話錄音、視頻,等等。一方當事人提交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咨詢意見則應當認為是必要證據。
五、非婚生子女戶籍登記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非婚生子女屬計劃外生育子女,須先繳納社會撫養費,然后憑《征收社會撫養費收據》,并提供《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鑒定證明》,攜帶母親或父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資料,到公安機關登記戶口。我國戶籍制度的嚴格程度在全世界都比較罕見。更主要的是戶籍將社會福利,甚至是上學掛鉤。這對非婚生子女法律權利的實現造成了很大的障礙。非婚生子女戶籍登記亟待完善。
六、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在我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關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規定,適用于生父母與非婚生子女。法律還特別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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