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4-8-14) / 已閱8470次
于伏海律師給金融企業講法律風險防范
第二章 金融機構要認真審核客戶信息
案例: 同名存折的騙局
原告張某某,貴港市港北區三合市場一食品店店主。2013年3月15日,一陌生人(以下簡稱A)找到張某某洽談生意,雙方談妥后,A要求張某某開一個存折并存款150000元,以顯示其資金實力,以便將來生意往來。同年3月16日,張某某在郵政儲蓄銀行貴港市江北大道鳳凰城支行(以下簡稱鳳凰城支行)存入100元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領取了存折。
同日,A持一身份證也去鳳凰城支行申請辦理銀行存折和借記卡。這個身份證除了上面的照片是A的照片外,身份證號碼和身份證姓名都與張某某的身份證相同。
辦理好銀行存折后,A要求張某某就生意上的問題與張某某再洽談一次。洽談中,A趁張某某不備,將其開立的“同名存折”與原告所開立的存折調包。調包成功后,A要求張某某立即往存折存入150000元入“同名存折”,為了能談成生意,張某某稍加考慮,便用自己另外的銀行賬戶轉入被調包的銀行賬戶150000元。
看到張某某已經把錢存入,A聲稱要回去準備這筆生意的事情必須離開。張某某回到店里耐心等待A的回復。三天過去,不見動靜,張某某感覺事情不妙,3月19日就去銀行查詢存折上的存款,一查發現“同名存折”中的150000元被他人用借記卡于3月16日、17日兩日分多次領取完畢。此時,張某某才注意到“同名存折”上的開戶地點不是自己所開立賬戶的開戶地點,知道自己被騙后,張某某馬上向貴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報案,此案至今未予偵破。
張某某認為銀行在審核用戶信息時存在瑕疵,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就將鳳凰城支行告上法院。
法院受理后,為了查明案情,6月28日,法院組織張某某和銀行在郵政儲蓄銀行金港大道鳳凰城支行進行試驗:
在銀行的聯網電腦上,打開銀行的相關電腦頁面,按照電腦命令輸入張某某身份證號碼和姓名,電腦顯示張某某的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包括張某某的公民身份號碼、姓名和張某某的身份證照片、身份證簽發機關。
法官詢問銀行職員辦理另一張跟張某某同名的存折時的具體情況,經辦人員告訴法官,當時也進行了聯網,只是因為系統問題,相關電腦頁面沒有顯示出身份證照片,他們認真核查了身份證上的其他信息,認為只是開立賬戶又不是支取存款,不可能出現違法犯罪行為。
法官又詢問銀行職員如果出現系統故障導致無法全部查驗客戶的身份信息時,有沒有相關規定對此進行規制?銀行職員告訴法官,有規定,如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規定(試行)》、《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操作規程(試行)》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切實做好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關工作的通知》,根據這些規定,客戶如果辦理開立賬戶等銀行業務時,銀行應該對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聯網查驗,經檢查,如果發現身份證號碼與姓名、身份證照片和身份證簽發機關等不一致,無法確切判別客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的真偽時,銀行機構應根據法規制度的規定及內部管理制度需要決定是否拒絕為該客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而該銀行內部規定是,如果發現客戶提供的身份證跟聯網后出現的身份證信息一致,只是沒有顯示照片的,銀行原則上應該繼續為客戶辦理業務。
2013年7月,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判決書寫明:
第一,張某某和某銀行形成合法有效的儲蓄合同法律關系,依據合同法,雙方應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張某某辦理銀行業務時出具了真實的身份證,履行了自己的相關義務。銀行告知張某某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賬戶信息,不能向任何人透漏自己的賬戶信息,否則,出現損失要自行承擔責任,銀行也履行了相關提醒義務。
第二,張某某沒有妥善保管自己的賬戶信息。張某某急于做成一筆生意,輕信他人(即擬與其合作做生意的犯罪分子)通過開立賬戶并存巨款的方式來顯示自己的資金實力這種荒誕說法,開立賬戶后,又讓該犯罪分子核實自己所開的賬戶,在核實的過程中,導致自己的存折被犯罪分子調換。這是張某某被詐騙的主要原因。
事后,張某某存入150000元時,也應該認真核實手中的存折,因為雖然這是被調了包的存折,也只是跟他原來存折的賬戶名相同,而賬號和開戶點都是不一致的,存折上的銀行的公章也是不一致的,原告因為沒有想到自己的存折被掉包,從而輕信自己所持的存折沒有任何問題,于是沒有進行任何核查就存入了150000元。這導致犯罪分子最終詐騙成功。
第三,銀行工作人員在為本案案外人即犯罪分子辦理開戶業務時,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
銀行雖然依據規定進對案外人的身份信息進行了聯網核查,但是卻因為系統問題,網絡上沒有顯示出身份證照片這一特別重要的信息,因為案外人身份證上的照片與原告身份證上的照片有巨大差別,如果網絡沒有出現問題,銀行應該能夠查驗出兩者的不一致,從而可拒絕為其繼續辦理相關業務,但是,銀行卻掉以輕心,在沒有顯示身份證照片的情況下繼續為案外人辦理銀行業務,這就為其掉包存折創造了客觀條件并最終導張某某存款被騙取,銀行為此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綜上,法院判決銀行承擔張某某損失的10%,張某某自行承擔90%。
張某某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律師點評:銀行詐騙案件高發,花樣翻新層出不窮。詐騙犯之所以屢屢得逞,就在于相關當事人存在這方面或者那方面的失誤,或者辨別不仔細,或者不依照規定辦事,總認為僥幸的事情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但到頭來卻發現是驚天騙局,從而悔不當初!
就本案而言,銀行因為計算機系統問題,導致其未能審查A的身份證照片,從而就難以發現其所持身份證是假證。如果銀行不忙著拉客戶的話,那就應該等著系統修復之后再辦理,可是銀行卻不想放過任何一個客戶,匆匆招來了一個騙子。
法院認定銀行應該承擔張某某損失的百分之十,不多不少,畢竟張某某自己輕信他人,做生意用得著通過新開銀行賬戶驗證自己的財力?誰聽說過?張某某居然相信,不但相信,還要按照騙子的要求存入巨款。張某某不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卻還要拿出來給陌生人查看,這不更是自找麻煩?張某某之所以犯下這么大的低級錯誤,不也是因為想做成一筆大買賣?想象著大生意光臨面前,幾乎失去了所有的判斷力,張某某理所當然要為自己的貪心買單!
風險提示:銀行,最要緊的是資金安全,賬戶安全,一切安全!要想做到這些,工作中的任何一個環節都必須認真而仔細,發現疑點,必須詳細查證,不要抱任何僥幸心理。如果系統出故障,那就暫停工作!發現重名賬戶,必須加十二分的小心!給重名賬戶的人存款時,一定要提醒客戶查驗清楚自己的存折是不是有問題,最好讓客戶書面確認銀行存折或者銀行卡,這樣即使將來客戶存錯了賬戶,那銀行的提醒義務也盡到了,這樣就不用承擔客戶的損失!
法條鏈接:
1,中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3,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4,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具備聯網核查條件的銀行機構在辦理下述業務時,如相關個人出具的證明文件為居民身份證,則應當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一)人民幣銀行賬戶業務,具體包括開立、變更個人儲蓄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個人信用卡賬戶)和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業務。
(二)人民幣信貸業務,具體包括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個人住房信貸業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其他銀行業務。
第五條具備聯網核查條件的銀行機構需當場辦理人民幣銀行賬產業務的,應當場聯網核查相關個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具備聯網核查條件的銀行機構不必當場辦理銀行賬戶業務的,應在辦理業務前聯網核查相關個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條具備聯網核查條件的銀行機構在辦理人民幣銀行賬產業務時,聯網核查結果的處理方法如下:
(一)當個人姓名和公民身份號碼核對一致且系統反饋的照片與居民身份證記載的照片核對相符時,銀行機構可認為待核查的個人居民身份證信息是真實的。中國人民銀行在進行銀行賬戶實名制檢查時,視同該銀行機構在核對個人身份證件信息方面已履行盡職調查職責。
(二)當個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照片核對不一致且無法確切判別客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的真偽時,銀行機構應根據法規制度的規定及內部管理制度需要決定是否拒絕為該客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銀行機構應制定明確、合規的操作規程,指導柜面人員正確辦理銀行賬戶業務。
銀行機構如果決定為客戶辦理銀行賬產業務,應詳細登記客戶準確的聯系方式(如通訊地址、電話等),并在辦理業務后及時采取其他措施對該相關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真偽進一步核實。如其居民身份證經核實確屬虛假證件,銀行機構應立即停辦相關賬戶的支付結算業務。對于開戶業務,銀行機構還應及時通知該客戶撤銷賬戶,并將有關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對于變更賬戶業務,銀行機構還應及時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第七條具備聯網核查條件的銀行機構在辦理個人信貸業務時,應在辦理業務前聯網核查相關個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一)當個人姓名和公民身份號碼核對一致且系統反饋的照片與居民身份證記載的照片核對一致時,銀行機構可以認為待核查的身份證信息是真實的,可按照審批程序和條件進一步核實該客戶其他方面的情況。
(二)當個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照片核對不一致且無法確切判別客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的真偽時,銀行機構應在辦理業務前及時采取其他措施進一步核實。如其居民身份證經進一步核實確屬虛假證件,銀行機構不得為該客戶辦理個人信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