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4-10-10) / 已閱4892次
蘭泉—人力資源咨詢(12)
蘭泉點評《最高法院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規定》(九)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涉及的問題比較多,與以往不同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庭同步發布了對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就筆者而言對該規定點評的要求更高,因此對該規定的點評將分期進行。同時筆者也希望更多對工傷保險有興趣的朋友參與其中,提建議談想法為最高法院再次出臺此類規定作參考:
原文:
第九條 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蘭泉點評:
本條主要解決在工傷認定存在錯誤的情況下,社保行政部門予以更正后在判決(裁決)中如何認定其效力。
工傷認定調查中社保行政部門主要的職責是對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如果雙方的意見不一致,社保部門有權要求一方提出反駁意見的證據或者自行決定進行調查,如果異議一方不能提出反駁意見的證據,社保部門在相關證據仍不明確的情況下有權進行調查予以核實。
由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不能在作出決定后取證,因此對社保行政部門而言必須在下達工傷認定書前,對涉及決定書的相關證據必須全面取證,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將可能承擔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存在主觀過錯的風險。事實上社保行政部門要做到這一點也不容易,關鍵看負責工傷認定工作人員的經驗以及對每一工傷的發生所存在的特定因素判斷尺度。
在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后,不論原告是否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社保行政部門作為被告均有義務提供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合法性的證據,經過法庭調查工傷認定因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保行政部門可以依法撤銷原工傷認定作出新的工傷認定決定。
在新的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后如果原告不同意撤訴,可能面臨兩種情況:
一是社保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主觀存在過錯的,人民法院將判決確認原工傷認定決定違法;
二是社保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主觀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將根據社保行政部門新的工傷認定決定裁定駁回原告要求撤銷原工傷認定決定的訴訟請求。
當然人民法院的這一裁定并沒有剝奪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新的工傷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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