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巍 譯 ]——(2014-11-26) / 已閱19385次
不獲準許之示范訴訟申請由初審法院以決議形式駁回。
第 2 條 訴訟登記之公告
(1) 初審法院將獲得準許之示范訴訟申請以電子版聯邦法律公報形式在“依據投資人示范訴訟法訴訟登記”欄目予以公示。
初審法院以決議形式決定此公告。
該決議不可撤消。
公告僅包括以下說明內容:
1. 被告方與其法定代表人之全面說明,
2.示范訴訟申請所涉及之證券發行人與其他資產提供者之說明,
3.初審法院之說明,
4.初審法院之卷宗編號,
5.示范訴訟申請之確證目的,和
6.訴訟登記公示之時間。
多個示范訴訟申請,其確證目的涉及同一生活內容層面(同一指向示范訴訟申請),將依公示順序為訴訟登記冊所涵攝。
當依據本法第4條第1款第1句開啟示范訴訟程序之前提條件已成立時,多個示范訴訟申請不必再在訴訟登記冊中公示。
(2) 訴訟登記冊之查閱對每個人均為免費。
(3) 初審法院對于由其在訴訟登記冊中公示之數據承擔數據保護之法律責任,尤其是對于其調查統計之合法性,公開之許可與數據之正確性。
(4) 電子版聯邦法律公報之經辦者需在聯邦安全部認可前提下在信息技術領域為訴訟登記冊之公示制定安全計劃,其內容尤其應當包括依據聯邦信息保護法第9條所要求之技術與組織措施。
此類措施之有效性應定期結合當時技術發展進行測試。
(5) 訴訟登記冊所保存之數據應在依據本法第4條第4款示范訴訟申請被駁回后,或者在示范訴訟程序具有法律效力的終結之后予以銷毀。
(6) 聯邦司法部獲得授權,可通過法律規定細化訴訟登記冊之內容與結構,尤其是關于登記、更改、銷毀、查閱權、數據安全與數據保護之內容。在此,銷毀期限將被預先設定,規章將確保公示
1.保持完好性、完整性與應時性,
2.任何時候均能依其來源被有序編列。
第 3 條 訴訟程序中斷
示范訴訟申請在訴訟登記冊之公示將導致訴訟程序中斷。
第 4 條 呈送州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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