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林樹律師 ]——(2015-1-9) / 已閱8072次
【勞動業務】辦理辭職手續紅寶書
作者:谷林樹律師
單位: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
■提前搜集證據:
勞動者在主動辭職前,最好能未雨綢繆,主動搜集能證明其和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這類證據可以是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條、考勤記錄、單位向勞動者工資卡轉賬記錄、或者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證明,等等。
■依法通知單位:
勞動者主動辭職,應依法向用人單位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按現行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應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外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違法或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者可依照該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建議勞動者采用EMS、快遞或掛號信等方式,將上述通知郵寄給用人單位,保存好相關郵寄憑證,如能取得送達回執更佳。
■辦理交接結算:
(一)幾項交接:
勞動者在離職時,通常要辦理相關交接手續,主要包括:
1、業務交接。勞動者最好就其在職期間經辦過的業務工作,向單位作一個總結,交代清楚已完成的工作、尚未完成的工作、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需緊急處理的業務等。
2、物品交接:勞動者應及時將從單位領用的計算機及其他物品歸還給單位,并將借給、押給單位或交單位保管的個人物品取回。
3、資料交接:勞動者應將歸屬于單位的文件、資料等歸還給單位,并將借給、押給單位或交單位保管的個人文件資料取回。
4、其他交接:勞動者應將其保管的單位鑰匙、公章、人名章、營業執照、許可證及其他重要證照交還單位,同時將借給、押給單位或交單位保管的個人證照取回。
(二)財務結算:
勞動者在離職時,應及時結清與單位之間的債權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勞動者對單位的借款,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等等)。
(三)開具證明:
在辦理交接和結算后,勞動者記得找單位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開具該證明,是單位應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如果單位拒不開具該證明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部門投訴,并有權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四)領取補償: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通常情況下是拿不到經濟補償的。不過,依現行規定,如果勞動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并有權要求單位在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前述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離職后的維權:
如果單位存在克扣或拖欠工資、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繳費金額不足、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未依法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未依法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未依法給付工傷待遇,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或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并且,此類問題在勞動者離職時未能得到妥善解決,那么,勞動者有權在離職后,依照相關規定,通過向勞動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起訴等方式維權。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該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在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