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海波律師 ]——(2015-2-2) / 已閱6336次
從合同法看中方應將野牛氣墊船余款支付給哪方
作者:胡海波律師
一、案情
由于克里米亞脫烏入俄,烏克蘭、中國、俄羅斯三方就烏克蘭向中國出口的4艘野牛氣墊船的結算問題產生了摩擦,烏克蘭國家進出口公司(UKRSPECEXPORT)希望將仍未支付的1400萬美元合同款轉交給他們,而俄羅斯與克里米亞造船廠則稱余款應支付給克里米亞的工廠。該交易的法律關系是合同由烏克蘭國家進出口公司(UKRSPECEXPORT)(甲方)與中方(乙方)簽訂,合同約定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在扣除3-5%的傭金之后,余款應該通過甲方轉交給各自的工廠。本文直接從合同原理出發,排除政治考慮等非法律因素,分析中方的付款策略。
二、法理分析
(一)甲方與工廠之間是代理關系還是分包關系決定支付對象
甲方與工廠之間具有承包關系的特征。合同標的大部分由克里米亞的多家工廠制造,然后組裝。但是部分部件卻是在烏克蘭境內生產,這些在烏克蘭境內生產的部件涉及分包合同120份,且全都是由甲方及其子公司簽訂。由此甲方的作用是拿到乙方的訂單后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工廠來做,其法律地位是發包人。中方作為買家,其交易對手是甲方,因此合同標的的余款應該支付給甲方,而不是克里米亞的工廠。
與此同時,甲方與乙方還具有代理關系的特征。合同中約定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在扣除3-5%的傭金之后,余款應該通過甲方轉交給各自的工廠。由此甲方的作用是受托處理委托人事務并收取傭金,其法律地位是總代理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來分析,“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也即在克里米亞脫烏入俄后,委托人可以終止代理關系,作為實際賣家的克里米亞工廠可以繞開代理人,要求買家直接與自己進行交易。如此,中方應基于俄方的要求將余款支付給克里米亞的工廠。
一份合同的性質,究竟是以標的價金的性質還是以標的生產方式來決定呢?本來,發包方式下是絕不會采用收取傭金的方式賺取報酬;同理,代理模式下代理人是不會用轉包或分包的方式來進行生產。但是合同標的野牛氣墊船的生產是一套大規模的系統集成制造,又涉及到一個國家武器出口的相關制度,才衍生出本案中既發包又代理的綜合法律關系。對于綜合性的法律關系,其本身并不是一種新型的合同類型,而是合同法上或交易習慣中存在的幾種有名或無名合同的綜合而已,也即該綜合法律關系并未衍生合同法規制外的新型法律關系,對其處理仍可對應其綜合法律關系內容各項分別進行。結合到本案,涉及到分包關系的,其價款應支付給烏克蘭國家進出口公司(也即甲方),其他關系的,各工廠有權利提出直接和乙方進行交易,中方應重視和考慮將余款直接支付它們。
(二)乙方是否承認甲方與克里米亞工廠之間的代理關系終止決定其付款義務
隨著克里米亞的最終命運發生重大轉變,甲乙之間的合同并非如同某些權威雜志所說的“形同一張廢紙”。法律上看,合同永遠不會是一張廢紙,只要它還沒有實現其目的或被終止,即使事實性的廢止了。根據上述分析,在烏克蘭境內工廠的余款應當繼續支付。而對于克里米亞工廠要求與中方直接交易,其付款請求權成立前提是甲方與克里米亞工廠之間的代理關系已經終止。烏克蘭不承認克里米亞“脫烏入俄”,所以代理關系并未終止,雖然事實上已經廢止。事實上,中方對于付款對象具有選擇權,而這與中方對于克里米亞“脫烏入俄”的態度聯系在一起。如中國承認克里米亞“脫烏入俄”,則無疑承認甲方與克里米亞工廠之間的代理關系終止,便沒有理由拒絕克里米亞工廠的直接付款請求權;反之,中國未表態或明確表示不承認克里米亞“脫烏入俄”,則等于承認甲方與克里米亞工廠之間的代理關系并未終止,便有理由拒絕克里米亞的直接付款請求權。
(三)乙方付款義務與不安抗辯權
克里米亞變革對合同后期履行影響甚巨。表現在:對于甲方而言,烏克蘭永遠失去了制造、維護合同標的物的技術和能力,合同約定的技術轉讓、后期維護成為泡影。對于克里米亞的工廠而言,其利益由俄羅斯承繼,俄羅斯是怎么看待該甲乙之間合同的,俄羅斯會履行烏克蘭簽署的原始合同的條款嗎,或者中國需要再次與克里米亞造船廠直接進行協商嗎?根據俄聯邦法律的規定,這種直接協商被視為不合法,與野牛氣墊船的建造以及相關技術轉讓有關的所有問題必須由俄羅斯國防產品出口公司(ROSOBORONEXPORT)直接處理。由此觀之,雖然都在主張付款請求權,但是卻實實在在的構成乙方的不安履行狀況,中國(乙方)無論向哪方付款,都面臨后期不確定因素。因此,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9條之規定,需暫停付款以中止履行,在確定支付對象之后,再通知對方重新商定解決辦法。
結語
以國家為主體的國際間貿易,應該適用國際法(包括國際經濟法)的相關規則尋求解決。其與國內的一般交易、國際上一般主體之間進行的貿易相比,從性質上看,只是區域和主體的差別。商事法律是國際化程度最高的一項法律,其適用性在不同區域和主體間也是最具有普遍性的。從歷史和功能的角度考察,國內私法是國際法的源泉,商事法律為其濫觴。本文雖以國內合同法為基礎進行分析,但對國際問題的解決仍可提供有益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