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會展 ]——(2015-4-24) / 已閱9286次
五、當事人有權申請技術調查官回避。技術調查官的回避,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審判人員回避的規定。
六、技術調查官根據法官的要求,就案件有關技術問題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查閱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明確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
(二)對技術事實的調查范圍、順序、方法提出建議;
(三)參與調查取證、勘驗、保全,并對其方法、步驟等提出建議;
(四)參與詢問、聽證、庭審活動;
(五)提出技術審查意見,列席合議庭評議;
(六)必要時,協助法官組織鑒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鑒定意見、咨詢意見;
(七)完成法官指派的其他相關工作。
七、技術調查官參與詢問、聽證、庭審活動時,經法官許可,可以就案件有關技術問題向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發問。
技術調查官的座位設在法官助理的左側,書記員的座位設在法官助理的右側。
八、技術調查官列席案件評議時,應當針對案件有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接受法官對技術問題的詢問。
技術調查官對案件裁判結果不具有表決權。
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并由其簽名。
九、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技術審查意見可以作為法官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十、其他人民法院審理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的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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