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詠東律師 ]——(2015-5-7) / 已閱17511次
一、引言
知識產權作為新經濟時代一種重要的資產,不僅用來創造利潤,還可能被用來作為競爭的武器,一封停止侵權的函件,就可以使相關企業無所適從,對該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困惑,對商譽造成損害。為了防止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在法律制度上出現了確認不侵權之訴。相對于保護知識產權的侵權之訴,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出現,為防止知識產權濫用,明確受指控方是否侵權,保護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根據相關定義,確認不侵權之訴,就是指在權利人指控侵權,卻又不及時起訴時,被控方可以主動行使訴權,以權利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其不侵犯權利人知識產權的一種訴訟。
二、我國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司法實踐發展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公司與蘇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批復》(2001)民三他字第4號(該批復已被相關司法解釋所替代)中,答復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由于被告朗力福公司向銷售原告龍寶公司產品的商家發函稱原告的產品涉嫌侵權,導致經銷商停止銷售原告的產品,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原告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原告在起訴中,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人民法院對本案應當予以受理。本案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目的,只是針對被告發函指控其侵權的行為而請求法院確認自己不侵權,并不主張被告的行為侵權并追究其侵權責任。以“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作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當事人爭議的本質,體現當事人的請求與法院裁判事項的核心內容。” 最高法院的這一批復,在我國確立了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創立了司法審查確認不侵犯知識產權的先河,在知識產權保護和民事訴訟法上具有標志意義。
2003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就費德里克•沃恩(英國)有限公司投訴該社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圖書”侵犯沃恩公司商標權,而以沃恩公司為被告,提起的“請求確認不侵犯商標權”之訴。這是我國法院受理的首例請求確認不侵犯知識產權(商標權)案件。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管轄發生了爭議。沃恩公司于2004年2月4日提出管轄異議申請,北京一中院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駁回的民事裁定;沃恩公司又于2004年4月14日向北京高院提起管轄爭議上訴,北京高院于2004年7月6日作出維持一審裁定的終審裁決。北京高院在管轄權異議民事裁定書中認為:“確認不侵權的訴訟請求,就其內容實質上是對其實施的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對他人依法享有的某項權利的侵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種確認請求。人民法院審理此種糾紛所適用的相關法律與審理民事侵權糾紛是一致的。因此,確認不侵權之訴屬于民事侵權糾紛,此種案件的管轄問題,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隨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確認原告不侵犯被告的商標權。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根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6356號判決書,北京市一中院認為被控侵權人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應當具備如下三個條件:(1)知識產權權利人已向其發出了侵權警告,而被控侵權人不承認自己的行為構成侵權;(2)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正當理由延遲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有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3)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此種延遲行為可能對被控侵權人的權益造成損害。同時認為,對于已被行政機關處理和進入行政訴訟程序的侵權糾紛不能再行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
2008年4月1日,最高法院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確認不侵權糾紛”納入民事案由規定。在三級案由“確認不侵權糾紛”下設三個四級案由(1)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2)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3)確認不侵犯著作權糾紛。由此,解決了確認不侵權之訴的案由依據問題。
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0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1月1日實施),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該司法解釋,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為:1.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權知識產權的警告,2.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3.權利人自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這時,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知識產權的之訴。
至此,關于確認不侵權之訴的法院受理條件,有了明確的依據。雖然,該司法解釋針對的是專利權,但在實踐中,商標權、版權的確認不侵權之訴也以此為受理依據。
三、最新進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2014年中國法院10大創新性案例。其中,懷化正好制藥有限公司與湖南方盛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上訴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三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書〕對于確認不侵權之訴的條件進行了最新詮釋。
(一) 案情簡介
懷化正好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好公司)于2005年7月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一種藥物金剛藤微丸及其制備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并于2009年6月17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510080293.X。湖南方盛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盛公司)就藥品名稱為“金剛藤分散片”的片劑藥品向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湖南省藥監局)提出新藥申請,湖南省藥監局于2005年10月19日對該申請予以受理。2008年12月2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審評中心)向方盛公司致函稱,在該公司的“金剛藤分散片”注冊過程中,正好公司向審評中心反映該申報藥品涉及專利問題。審評中心通知方盛公司對此出具答復意見。2009年1月9日,方盛公司向審評中心出具了對上述問題的答復意見,認為“金剛藤分散片”的藥品注冊申請未與正好公司的專利權形成沖突。方盛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正好公司致函,督促其行使訴權或者向國家藥監局撤回異議。后正好制藥公司既未提起訴訟,亦未撤回異議。方盛公司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方盛公司的“金剛藤分散片”不侵犯正好公司的專利權。正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院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成立不侵權之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權利人發出侵犯其專利權的警告;(二)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三)權利人在收到書面催告一個月內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亦不起訴。
因此,被告正好制藥公司雖未直接向原告方盛制藥公司發出侵權警告函,但被告以相關專利權人的身份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對原告申請注冊的“金剛藤咀嚼片”提出異議,雙方已經形成爭議的事實,相對于該事實,原告屬于利害關系人。且原告方盛制藥公司早在2011年9月就向被告正好制藥公司發送了函件督促被告行使訴權或者撤回異議,被告正好制藥公司既未提起訴訟,亦未撤回異議。符合確認不侵權之訴受理條件。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正好制藥公司并未直接向方盛制藥公司發出侵權警告函,但是通過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提出異議,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向方盛制藥公司轉達了正好制藥公司的異議,應視為是專利人正好制藥公司向方盛制藥公司發出了侵犯專利權的警告。方盛制藥公司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出具了答復意見,向正好制藥公司出具催告《函》,后又寄出催告郵件,且該郵件已由正好制藥公司簽收。正好制藥公司對方盛制藥公司要求其撤回警告或依法行使訴權的請求不予理睬超過二個月,方盛制藥公司可以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
(三) 創新意義
最高法院認為,該案的創新意義在于,權利人發出侵權警告函是確認不侵權之訴成立的行為要件之一。司法實踐中,以律師函等形式體現的警告函的發送對象通常是涉嫌侵權的生產經營者本人。本案的意義在于擴展了侵權警告函的形式和對象的范圍,即本案中的侵權警告是以正好公司針對方盛公司的新藥申請而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的權利異議的方式體現。雖然它有別于權利人與涉嫌侵權人之間直接建立的侵權警告關系,但由于正好公司提出的該種異議已經直接影響到了方盛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從而在實質上起到了直接向方盛公司發送警告函相同的作用和后果,考慮到市場經營活動中已經越來越多地出現了這種當事人借助合法形式,拖延或干擾他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從盡快穩定法律關系和恢復市場秩序的角度出發,法院在本案中對侵權警告函的形式和對象作出的靈活處理和解釋,符合法律設置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立法本義。
四、結論
根據最高法院發布的上述案例來看,最高法院放寬了“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權知識產權的警告”的形式和范圍。司法解釋當初設定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目的是解決被控侵權人因權利人的行為,致使其處于是否侵權的不確定狀態,從盡快穩定法律關系和恢復市場秩序的角度出發,只要權利人的行為使被控侵權人處于不安的境地,就足以啟動確認不侵權之訴。權利人雖然沒有直接向涉嫌侵權人發出警告,但向相關部門進行了投訴或反應,如果相關部門已經確認是否侵權,那么雙方之間的爭議事實上已經認定,法院無須再受理確認不侵權之訴,就已經確認的事實再次作出認定,除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如果權利人雖然向相關部門進行了投訴或反應,而相關部門并未處理,導致被控侵權人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已經影響到被控侵權人的利益,就屬于“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了侵犯其專利權的警告”,符合確認不侵權之訴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