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建國 ]——(2015-6-7) / 已閱128852次
3.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存款凍結期限又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二)刑事程序中關于存款凍結期限的規定
刑事程序中存款凍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特殊原因需要續凍的,每次續凍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對于重大、復雜案件凍結期限為一年,需要延長期限的,每次續凍不得超過一年。具體依據如下:
1.中國銀監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的通知第十八條規定:“凍結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作出原凍結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續凍沒有次數限制。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一年。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于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條:“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或者投資權益等其他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作出原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重大、復雜案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的期限可以為一年。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三)行政程序中關于存款凍結期限的規定
1.行政機關采取的凍結存款強制措施,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2.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僅有權臨時凍結調查對象的存款,凍結期限僅為四十八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臨時凍結措施。臨時凍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采取臨時凍結措施后四十八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3.稅務機關有權在其規定納稅期之前凍結納稅義務人的存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
4.海關有權在其規定納稅期限之前凍結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的存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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