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青鋒 ]——(2015-6-26) / 已閱14697次
以差別化的審判質效評估構建基層法院內部績效考核體系
——以城固縣法院審判管理實踐為藍本
陜西省城固縣法院 袁青鋒
【內容摘要】
科學的審判質效評估以其評價、導向、激勵、規范和監督等功能對構建法院績效考核體系起著重要作用,F行的審判質效評估體系對評估、考核一個法院的整體工作是較為合適的,但用來評估、考核法院內部各個業務部門則不盡合理。如果在對法院內部質效評估、質效考核中,因質效評估指標、權重、考核基數設置不合理,就會影響一個法院內部質效評估的準確性、合理性和目的性,挫傷各業務部門和廣大審判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最終損害該體系作用的發揮。有鑒于此,本文提出以差別化的審判質效評估構建基層法院內部績效考核體系,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法院內部 差別化 質效評估 績效考核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法院關于案件質量考核體系的不斷修正和完善,省級法院審判質效評估已進入科學化軌道。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作為肩負全國審判工作任務的80%以上的大多數基層法院,在內部管理上并沒有一個科學的質效評估及績效考核體系。許多基層法院完全是套用最高人民法院評估體系或所屬省法院的評估體系進行評估,存在很多不合理、不科學因素,亟待改善和提高。而城固縣法院則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案件質效評估體系,在理解其基本原理的基礎上,緊密結合本縣實際,充分考慮各個業務部門的“差異性”,推出了一套簡便易行的審判執行質效評估及績效考核辦法,通過幾年的司法實踐收效良好。2013年度,城固縣法院榮獲漢中市法院系統審判績效考核第一名,2014年3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該院“審判質效先進單位”稱號。
一、當前基層法院內部質效評估及績效考核體系存在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案件質效評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目的、功能、特點,設計若干反映審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況的評估指標,利用各種司法統計資料,運用多指標綜合評價技術,建立案件質量評估的量化模型,計算案件質量綜合指數,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進行整體評判與分析?梢姡嗣穹ㄔ旱陌讣|量評估體系應該是作為一個整體、宏觀的標準和評價體系,它與審判績效考核緊密相關,但又完全不同。評估在于發現問題,考核在于解決問題。評估和考核對指標內涵和指標構成有著不同的要求。由于評估指標體系偏重于評估工作,將其直接適用于內部考核就會忽略了各業務部門的“差異性”,造成考核重點不突出、個別指標導向性不強、部分指標缺乏針對性,不能真實反映法院內部業務部門之間的業績優劣。當前基層法院對內部業務部門的質效評估及績效考核存在以下問題:
(一)沒有處理好質效評估與績效考核的關系。對一個法院整體的案件質效評估指標體系可以照搬最高人民法院或省法院評估體系。但在用于對內部各業務部門的績效考核時則應有所變化,而目前大多數基層法院均未建立起符合自身特點的質效評估和績效考核體系。用評估、考核一個法院整體狀況的質效指標來考核職能、特點各不相同的內部部門則明顯不妥。
(二)內部業務部門考核指標設置不科學。在審判質效評估中,許多評估指標用來考核一個法院整體狀況是科學適用的,但用來評估、考核業務職能各不相同的業務部門就不盡科學合理。若采用統一指標硬性考核,則不能準確地評估其業績,甚至會導致各業務部門為了指標辦案,造成審判職能偏移,這就與開展審判質效評估工作的初衷相背離。
(三)內部業務部門考核指標取值基數不合理。法院內部業務部門職能不同,質效評估指標的取值不應全部一致。如指標中的調解率、撤訴率、簡易程序適用率等就不宜一刀切,應根據不同的業務部門實行差別化評估,分別設定不同的考核基數進行考核。同時,每年應根據上級要求、形勢變化、上年度各個部門績效提升狀況,及時對評估指標、權重及取值基數進行修訂。
(四)沒有建立起基層法院內部考核量化模型。目前大多數基層法院均是按照各自理解來開展內部業務部門的審判質效評估和績效考核,計算方法大多采用手工計算,費時費力。由于沒有現成的審判質效評估、考核軟件,法院自身要取得第一手的質效數據就很困難,這就更談不上對內部業務部門開展科學的質效評估和績效考核。目前省、市法院均沒有足夠人力對所轄法院內部業務部門的審判質效進行評估量化,也無法為其建立一套量化模型。
二、基層法院內部實行差別化的質效評估及績效考核的必要性
城固縣法院位于陜西省南部漢中盆地,轄域面積2265平方公里,人口54萬。2009年12月,該院成立審判管理辦公室,與審監庭合署辦公。2011年3月,該院用審判執行績效考核體系取代了原來的審判執行崗位目標考核體系。2012年5月,該院設立了獨立建制的審判管理辦公室。從一開始,該院就嚴格按照最高法院、省高院確定的審判質效評估體系和要求,全面、客觀、公正地去評價審判、執行工作,同時根據基層法院特點和本院實際,不斷完善和改進了一些質效評估、績效考核的計算方法,使得對內部各業務部門的評估考核更加科學、直觀,考核結果更加準確,實用。
在審判質效評估中,該院發現許多評估指標并不針對績效考核工作,更不針對法院內部不同業務部門的績效考核,將評估一個法院質效整體狀況的指標,用來評估、考核業務職能各不相同的業務部門存在嚴重的不合理性。如發改率、調撤率指標對審判部門是適用的,對執行部門又不適用;上訴率指標對民商事部門是適用的,對刑事審判、執行部門又不適用;執行標的到位率、實際執行率對執行部門是適用的,對審判部門又不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率、案件陪審率、立案變更率等指標以法院為整體評估是準確的,但用統一的考核基數考核時就因考慮不到各個業務部門的“差異性”,會無法客觀準確的作出合理評價。機關業務部門與基層業務部門由于業務內容不同、特點不同,就是同屬基層法庭的縣政府駐地法庭就與鄉鎮政府駐地法庭的案件難易程度明顯不同,這種“差異性”的存在,使得統一的評估考核基數便無法設定,故有必要實行差別化的質效評估和績效考核,于是該院在分析調研、圍繞全院各項評估指標整體向好的基礎上,針對“差異性”設定不同的考核基數,實行差別化質效評估、差別化績效考核,建立起了具有基層法院特色的審判執行質效評估及績效考核體系,使每個部門都能得到準確評價,使每個部門都能有針對性地發揚成績,彌補不足,改進工作,從而使質效評估、績效考核工作真正起到引導、激勵大家多辦案、快辦案、辦好案的作用。
科學的審判質效評估是衡量審判執行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據,是推進審判管理的關鍵。審判質效評估為審判執行工作提供了“體檢表”,同比看進步,橫比找差距,認真抓整改,就能夠實現對審判、執行工作的動態管理。而差別化的審判質效評估的提出,是在考慮到評估考核指標體系除應具有通用性和相對性外,還應考慮個性差異。在基層法院來說,就是不同業務部門之間的職能差異和受理案件類型差異,機關業務部門與基層法庭的地域特點差異。在基層法院內部實行差別化的質效評估及績效考核,由于較好的兼顧了“差異性”,從而能更好地為基層法院評估指標整體向好服務。
三、基層法院差別化的質效評估確定原則及績效考核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指出:“要著力完善審判質效評估指標體系,科學合理設定評估指標及指標權重,充分發揮評估指標體系在審判質量管理、審判效率管理和審判效果管理中的作用,實現審判管理的科學化!背枪炭h法院在以差別化的審判質效評估構建基層法院內部績效考核體系中,沒有照搬照抄上級評估辦法,而是在上級法院審判質效評估的大框架內,根據本院實際,對最高法院提出的31項指標有針對性地進行了刪減、添加。同時,每年根據省高院、市中院質效評估整改意見,進行質效評估及考核指標權重和取值基數的修訂,對當前需要重點提升或整改的指標設計了若干激勵措施,并通過適當限制加、減分防止了指標的異化。2013年度確定的考核指標有26項,將司法公正指標的權重設定為45%,涵蓋10項指標;司法效率指標設定為30%,涵蓋7項指標;司法效果指標設定為25%,涵蓋9項指標。各項指標直接規定了相應權重和分值,不再進行三級指標的換算。審判管理實踐中,該院提出了以下原則:
1、簡明性原則。在審判管理中,審判人員、庭長、院長等都是審判管理的主體,但許多法官、許多庭長讓他講法律,他頭頭是道,讓他抓審判管理,他要么是意見一堆,要么是連評估指標的基本概念和內涵都不知,許多法官甚至連什么是正向指標,什么是負向指標也搞不清。這就有必要規定一些簡單易行的方法讓大家理解和掌握,在法院內部業務部門考核時完全沒必要將基礎數據進行無量綱化后再得出一個大家不知所云的結果,這樣的結果反而不直觀。因此,考核內容可以具體一點,而無需換算成xx率、xx值進行考核。該院規定“ 考核各審判業務部門的指標按照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范圍執行?己瞬捎煤喕椒ㄓ嬎悖磫雾椫笜朔种倒潭ǎ怨潭ǚ种悼鄢郎p分為單項得分,該分項減完為止,因業務部門業務特點差異,部分考核項目不考核時此項按全分計!比缭谝恍┐蠹叶记宄靼椎目己隧椖可现苯右幎ǎ骸吧О讣徊枚ㄔ賹彽拿恳患䴗p1分。再審被實質性改判的減2分,非實質性改判的減1分,調解的減0.5分”,“生效案件每發回重審一起減2分”,“ 立案部門每出現一起當立不立,不當立立了的案件減0.1分”,“ 每出現一起違法審判執行賠償案件減2分”,“當事人向中級法院和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的,每件減0.2分”,“ 院長、院領導信訪接待每件減0.1分,出現上級信訪交辦案件的每件減原辦案庭0.5分”,“出現一起違法違紀投訴減0.2分,違法違紀投訴查實的一起減1分。給予黨政紀處分的減2分”,“每出現一起執行程序不合格結案或案件評查被確定為不合格、缺陷案件的減0.2分”,“要求執行案件到位率在80%以上,每差3%減0.3分;實際執行率在85%以上,每差3%減0.3分!焙喢餍栽瓌t就是要抓住要點,簡單明了,讓大家一看就懂,知道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
2、務實性原則。審判管理工作不是為了粉飾業績,而是為了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工作中必須講究實際、實事求是。在設定考核指標時,要認識到過高的指標設置并不一定能起到科學引導作用,相反會起反作用,大家會認為目標遙不可及,進而放任不管。 該院為提升結案均衡度原來設想如業務部門單月超出月均結案的正負20%就扣分,經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后討論確定了一個較低目標,“結案均衡度:執行局、民一庭、民二庭、基層法庭,每月報結案數低于月均任務60%的每次減0.4分”,這樣看似標準較低,且不設上限似乎不合理,但由于法院內部業務部門十余個,只要每月結案沒有過少的,就能實現全院的整體結案均衡。務實性原則還體現在績效考核要與審判管理的真實狀態要結合,有些法院從司法統計來看數據很好,但準確性甚至真實性值得懷疑,不能反映一個法院的真實狀況。故在績效考核上的操作上應力求便利,與日常審判管理實際相結合,從每個法院司法報表來看,很少有延長審限案件、超審限案件,但審判管理中,這種情況每月、每周甚至每天都在頻繁出現,原因在于司法統計是事后統計,反映的是案件審結后的狀態,有些審限違規因結案時領導已補簽手續而不再統計了,這樣統計結果是失真的,也達不到法律設立審限制度的真正目的,而審判流程管理是動態統計,要想真正提高審判效率,那只有動靜結合,并不斷進行完善和改進。該院在審限方面沒有采用比率考核,而是簡單明了地規定:“ 法定審(執)限內結案率、依法延長審限內結案率7.5分:延長審限案件每件減0.1分。出現18個月以上長期未結案的每件減0.5分,出現三年以上長期未結案的每件減1分; 超審(執)限未結案率7分:超過6個月未結案,被立案部門審限提醒的每件次減0.2分,超審限的每件減2分。案件被院長督辦的每件減1分!边@些年講求和諧穩定,導致各地調撤率一再攀升,一些法院為了提升這一指標,把一些當事人已在司法部門、交警部門、人民調解部門調解結案的案件再調一遍,做了很多無用功,浪費了司法資源。實踐證明,調解率并不是越高越好,過高的調解率勢必損害法律權威、有害于審判效率,助長弄虛作假。該院根據當地案件特點和民風習俗,將全院調撤率的總體目標控制在60%-70%之間,并針對不同業務部門的案件特點規定,“調撤率5分:刑庭刑附民案件85%,民一庭40%,民二庭55%,行政庭(民事案件)、基層法庭民事案件65%(其中縣政府駐地博望法庭55%)以上,每差2%減0.5分。”這些指標設定因切合實際,得到了各個業務部門認同,審判質效運轉良好。
3、循序漸進原則。審判管理中,有些指標很容易提升,有些指標提升就需要有一個循序漸進過程,必須按照一定的步驟逐漸深入或提高,可每年動態調整指標值的高低,逐步提高單項值的設定。即基本體系不變,個別指標與時俱進。四年來,該院根據每年的工作重點以及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對考核辦法和評估基數進行了四次修改和完善,對一些重點的指標加重分值,對一些過時的、不便考核的指標進行刪除,使考核制度更加科學化、規范化。前幾年,該院在簡易程序適用率上是弱項,審判人員普遍效率意識不強,案件習慣于采用普通程序審理,簡易程序適用率長期徘徊在30%以下。為了提升這一弱勢指標,該院搞案件繁簡分流,促進全體審判人員效率意識的大轉變。經過調研,該院2013年在考核簡易程序適用率時規定了一個大家努力后能完成的考核基數,“民一庭30%、民二庭、行政庭(民事案件)50%、基層法庭60%以上,每差2%減0.2分!蓖ㄟ^努力,絕大部分業務部門都達到或超過了規定基數。2014年在考核簡易程序適用率時則規定:“簡易程序適用率(含小額訴訟案件)3分:刑庭35%、民一庭40%、民二庭、行政庭(民事案件)60%、基層法庭70%以上,每差2%減0.2分!2014年上半年該院該項考核值已提升至75.8%。今年8月該院再次提出要求:除一方下落不明的缺席案件和少量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外,其余案件一律按照簡易程序立案審理,并擬再次調高簡易程序適用率考核基數。實踐證明,考核項目和考核指標不應一成不變,在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下,必須根據工作部署每年適時進行調整,這樣才能保持質效評估、考核的生命力。
4、可操作原則?紤]到法院目前的發展狀況,該院在績效考核體系的建立上沒有盲目模仿其他法院的做法,而是立足本院實際,設計出能夠反映出本院審判工作狀態的評估方法。有些指標根據審判工作季度與年度的區別,還做了單項規定。如案件評查、裁判文書評查得分,從評查后的整體分數上看分值差異并不大,由于主觀性很強,科學的量化打分一直是難題,故該院規定:“案件評查得分11分:沒按規定每月自查案件的,每發現一次減0.5分;季度評查排名最后一名的每次減0.5分,季度評查瑕疵率排名最后一名的每次減0.5分;年度評查排名后三名且案均得分低于90分的,依次減2分、1.5分、1分,年度評查瑕疵率排名后三名且案均得分低于90分的,依次減2分、1.5分、1分;對于在當年自查、互查中沒有查出的瑕疵,而被本院在次年組織的年度評查和上級法院評查中發現的瑕疵,每發現一處減0.1分,減分以5分為限,對自查、抽查、重點評查中發現的能夠彌補的瑕疵未在三日內糾正的每發現一處減0.1分,減分以5分為限”,“裁判文書評比得分3分:沒按規定每月選送優秀法律文書的,每發現一次減0.2分。法律文書評查得分要求在90分以上,每差2分減1分!庇捎诓僮餍詮,審判管理的各項措施才能得到較好落實。再如上級法院近年不再強調結案率了,導致許多審判人員錯誤認為只要審限內結案就萬事大吉,導致一度時期積案如山,審判效率大幅下滑,實踐證明結案率不是不重要,而是要控制在一個適當的范圍才合理,該院為此規定“結案率3分:刑庭90%、行政庭和基層法庭85%、民一庭、民二庭、執行局80%以上,年度考核時每差1%減0.1分,季度考核時每差3%減0.1分。”長期以來,個人結案任務、業務部門結案任務是法院內部考核的一個最重要指標,而在人民法院質效評估體系中并沒有這一指標,相關指標是法院年均結案數、法官年均結案數,這兩個指標評價一個法院是合適的,但用來評估業務部門就不合適了,因此該院規定“各業務部門應完成院里每年(季度)下達的結案數任務,每差2%減0.3分!边@樣的變通規定便于操作,收效良好。
5、區別對待原則。在審判質效評估過程中,應根據各個部門的業務特點,來確定各項指標是否適用,確定基數多少及考核方法。審判管理部門不僅要深入了解業務部門的實際,注意收集以往數據資料,還要征求他們對指標取值的意見,指標值的設定既要考慮最優指標值、全國平均值、全省平均值,也要考慮到各個不同的業務部門在目前情形下的承受能力。如該院規定“一審服判息訴率4分:民一庭91%、民二庭93%、行政庭和基層法庭96%以上,每差1%,減0.3分”,這項指標其實質主要考核上訴案件數,而各個部門上訴案件特點是有差異的,如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很少上訴,反而說明刑事案件審理中存在量刑偏輕的現象,故對刑庭則不考核該項。而機關庭室案件較復雜,上訴率較基層法庭高也是正常的,所以服判息訴率考核時基數設定的相對低一點。另如在考核案件陪審率時規定“案件陪審率2.5分:刑庭和基層法庭普通程序審理案件陪審率要求達到80%、民一庭30%、民二庭、行政庭(民事案件)40%以上,每差3%減0.5分”,這樣針對不同業務部門的不同特點和審判現狀,設定其考核目標就是相對合理的。區別對待的優點在于設定的考核指標,能夠讓各個業務部門經過努力而達到,從而不會脫離實際。
6、銜接原則。關于審判管理的頭緒很多,很多審判管理方面的要求散見于法律、法規,散見于法院的各項制度、辦法、規定,如果績效考核時不納入,可能這項工作就做的不好或得不到落實,因此有必要與有關專項活動、相關制度的規定做好銜接,并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如將“兩評查”開展情況、得分情況,裁判文書上網情況,網上辦案情況,司法公開情況,發改案件評析及責任界定、追究情況等囊括其中。該院規定“業務部門未完成庭審評查的每人次減0.5分”,“ 裁判文書上網應達90%以上,每差2%減0.1分(單季減分1分為限)”,“網上辦案出現系統提示的超審限案件,每件次減0.2分,被上級法院統計確認為超審限案件的,每件次減1分!痹撛涸凇栋l改案件評析與責任追究辦法》中,將錯誤程度分為一般差錯、差錯、不合格、錯案四種情形,相對應的在績效評估時就做出了對應的罰則。該院規定“上訴案件每改判一件減0.2分。被定為一般差錯案件的再減0.5分,被定為差錯案件的再減1分”,“上訴發回重審每件減1分(新證據發回除外),被定為差錯案件的再減1分,被定為不合格案件的再減2分,被定為錯案的再減3分。”由于審判管理的相關規定在考核時得到了銜接,近年來,該院各項審判管理工作走在了漢中市前列。
7、激勵原則。審判一線的人員承擔著具體、繁重的審理執行工作,90%以上的審判工作要靠一線人員來完成,因此,充分發揮績效考核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最大限度的發揮審判一線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能動性,激勵審判一線人員不斷保持和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才能達到以績效考核提升審判工作績效的目的。該院規定:“所在業務部門當年無發回重審案件的加1分”,“庭審或案件被評定為本院或縣級政法部門優秀案件的,每件加0.5分,被上級政法部門評定為優秀案件的,每件加1分,加分以3分為限”,“年度案件質量評查排名第一名的年度目標考核加2分,第二名的加1.5分,第三名的加1分”,“裁判文書被評定為本院或縣級政法部門優秀文書的,每件加0.5分,被上級政法部門評定優秀文書的,每件加1分,加分以3分為限”,“結案率排名前三名的依次加2分、1分、0.5分”,“ 年度超辦案件每增加2%加0.3分,加分2分為限”,“化解上級交辦信訪案件的每件給現辦案庭加1分”,“調撤率每增加2%加0.5分,加分以3分為限!蓖ㄟ^上述激勵措施,該院審判質效逐年提升。
8、服務大局原則。審判質效評估及績效考核的最終目標就是通過對法院、法院內部部門及法官審判活動的考評,營造出爭先創優的意識和氛圍,從而服務于審判工作大局。差別化的審判質效評估及績效考核,只有通過加強結果運用,與崗位目標考核緊密聯系起來,與隊伍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實現最佳管理效果。該院為了實現績效管理與崗位目標的結合,在《審判、執行績效綜合考核辦法》中規定:“審判、執行績效綜合考核結果納入本院對各審判業務部門的綜合考核評價之中,按綜合考核結果進行運用或者作為單項評比表彰的主要依據”,“ 考核得分排在本院首位的的審判業務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重點推薦參加本院以及其他上級機關的綜合性評比表彰,并予以考核單項獎勵?己说梅峙旁诒驹耗┪坏膶徟袠I務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參加本院以及其他上級機關的綜合性評比表彰。”實踐中,該院按照最高法院、省法院質效評估指標體系設置內容,增加案件質量、效率、效果在業務部門年度目標考核中的考核比重,使其達到了總成績的70%。通過將績效考核與崗位目標年度考核密切結合,加大案件評查結果和績效考核結果的運用力度,堅持有功必獎、有錯必罰、有責必究,通過這些措施,該院審判質效實現了較快提升。
四、以差別化的質效評估及績效考核來提升人民法院審判質效的幾點建議
(一)最高法院、省法院應對法院內部質效評估及績效考核展開調研并出臺指導意見。各級法院應針對法院內部業務部門的不同特點,建立起科學合理的績效評估和績效考核體系,最高法院、省法院應加強調研和指導。
(二)應嘗試建立不同法院分類評估、分類績效考核的新模式。法院內部業務部門有差異性,法院之間也有差異性。全國每一個地區的每一個區縣都有不同的區情、縣情,轄區大小、人口多少不一,因此應嘗試將法院適當分類,然后進行分類評估、分類績效考核。比如人口在25萬人以上的縣可以設置成一個類別、人口在25萬人以下的縣可以設置成一個類別、而城市中設區的法院另設一類,這樣才能更好地反映和體現某一類中每一個法院的整體審判質效狀況。中級法院可對轄區法院按轄區人口多少分成兩類進行考核,審判質效評估也可參照基層法院內部設置差別化考核基數的方法進行質效評估和績效考核。
(三)最高法院或省高院應開發統一的績效評估軟件。績效評估軟件應提供可以適當修改評估值等個性化功能,以方便基層法院建立具有本院特色的績效評估體系。基層法院由于財力和技術的局限無法開發績效評估和考核軟件,這就必須依托上級法院開發。上級法院可以用自己的方法考核基層法院,基層法院也完全可以依據本院的的具體情況,在上級法院的總體框架內制定一套自己的評估、考核體系。從而能自主的進行審判質效評估,適時監控、預警和整改。通過在軟件上修改最優值、最差值及取值的上下限,增加符合自身特點的指標,刪減不適應的指標,重新設定權重。
(四)不同地區法院可嘗試建立適合本院院情的特色指標;鶎臃ㄔ嚎筛鶕陨砬闆r,增加符合其特色的指標,刪減不適用的指標,通過對評估指標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校,建立適合各業務部門的科學化質效評估體系。如增加審判管理執行力指標,將日常審判管理具體要求落實情況,量化打分納入指標內容考核。陜西省高院在2014年8月新修訂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中,新增加了司法公開指標、網上辦案指標,就很有特色。這些作法看似與評估體系無關,實際作用很大。審判管理的要求很多,上級法院也不斷提出關于提升整體案件質效的要求,這些都需要盡快落實,只要把這些要求落到實處,審判質效就一定會得到提升,所以說,這是一個宏觀和微觀管理結合的手段和方法。
科學合理的法院審判質效評估及績效考核體系,是規范法官行為的有效保障,是法官職業化管理的客觀需要,是人民法院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本質要求。因此,基層法院在構建內部審判質效評估及績效考核體系上,應重視“差異性”,實行“差別化”,這樣才能建立起符合內部業務部門特點和審判工作規律、富有激勵效能和促進法官素質全面提高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