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5-7-18) / 已閱22740次
5、行政訴訟難以處理“被結婚”案件
6、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撤訴等規定難以適用婚姻效力
7、在行政訴訟中進行實質審查偏離行政訴訟的性質和宗旨
8、不涉及登記行為的違法與否的婚姻效力糾紛難以納入行政訴訟管轄范圍
(三)婚姻登記機關不應成為民事婚姻效力糾紛的被告
(四)行政訴訟程序不具有審理婚姻效力的“合法資格”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程序瑕疵婚姻被強行通過行政訴訟撤銷了,有人便據此認為行政訴訟可以解決瑕疵婚姻。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是“一案障目”。且不說其受理和撤銷的婚姻是否正確或符合法律,假設所受理和撤銷的某一婚姻沒有法律障礙,那也僅僅是一種巧合,屬于“歪打正著”。因為所謂行政訴訟可以解決婚姻效力糾紛,往往具有偶然性,即只有在某些特定條件才有可能。這些特殊條件至少有:
1、婚姻登記機關必須存在過錯。如果婚姻登記機關不存在過錯,顯然不具有行政訴訟的價值和意義。
2、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時效。如果超過行政訴訟期限,行政訴訟則無法受理。
3、婚姻登記違法行為足以否認其婚姻效力。如果違法行為不足以否認其婚姻效力,行政訴訟既要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又要確認婚姻有效,其判決功能難以實現。
4、不存在與之相關的其他婚姻形態需要同時確認的情形。如果在同一婚姻中存在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兩種交叉形態,或者登記離婚后一方再婚,行政訴訟則不具有應對這種復雜現象的功能,根本無法承載此類訴訟案件。
5、不存在民政機關拒不舉證、拒不到庭等情形。否則,按照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則將直接推定婚姻登記缺乏根據而撤銷登記。這將會導致不應當撤銷的婚姻被撤銷。
然而,在婚姻登記瑕疵案件中,同時具備上述幾種情形的案件并不多。從整個案件看,有90%以上登記機關盡到了法定注意義務,并不存在過錯或違法行為;有95%以上超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限;有80%以上的登記瑕疵,不影響婚姻效力;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交叉并存、登記離婚后再婚以及民政機關拒不舉證、拒不到庭的情形也時有發生。這些情形實際上都無法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作為解決某一具體糾紛的訴訟機制,不僅要與其性質相符,而且必須適用于某類糾紛的全部情形,具有普遍適用價值或指導意義。婚姻效力行政訴訟不僅與其性質不合,而且只能勉強適用少數情形,這樣的訴訟機制或制度,顯然無法承載或完成其應有的訴訟使命,不具有擔當某一具體糾紛訴訟制度的“合法資格”,不符合一項訴訟制度存在的價值,不能成為解決婚姻效力糾紛的選擇機制。
(五)行政程序解決婚姻登記效力只能造成“一卡二亂三慢”
婚姻登記引起的糾紛,有單純的行政侵權與婚姻效力兩類。而行政訴訟受理的主要是婚姻效力;橐鲂Я儆诘湫偷拿袷掳讣,而且婚姻有效與無效、成立或不成立,只有一個判斷標準,即民事標準。行政程序審理婚姻效力,明顯存在程序與實體“兩張皮”。而且學者和法官的學科和專業也因此混淆。更為重要的是,行政訴訟的審理對象、判斷標準、證據規則、訴訟期限等,均不適用婚姻效力。由于婚姻效力所涉及的諸多問題,行政程序根本無法承載,行政法官也無法擔當,“有婚離不了,無婚擺不脫”等“一卡二亂三慢”現象,已成為婚姻效力行政訴訟的常態。[ ]
(六)民事程序完全可以解決婚姻登記效力糾紛,行政程序沒有存在的價值
婚姻效力行政訴訟的弊端如前所述,保留婚姻效力行政訴訟不僅與其性質不符,而且由于行政訴訟規則不適用婚姻效力,則需要建立兩套行政訴訟機制、兩班研究人員和審判法官,即在行政訴訟法中分別建立一般訴訟機制和婚姻訴訟機制兩套體制和兩班人馬。更為重要的,即使兩套行政訴訟機制,也不能完全解決婚姻效力問題。與此同時,由于在民事訴訟也存在家事訴訟程序、家事審判機構和家事法官,婚姻效力行政訴訟不僅導致其內部出現兩套體制和兩班人馬,也會導致與民事訴訟中的家事程序、機構、人員重疊。這種機制不僅立法和司法成本高,而且還會造成適用法律不統一等諸多弊端。從婚姻效力案件的基本性質以及家事案件的特點看,應當走集中化、專業化道路,將婚姻效力案件統一納入民事家事程序體制內解決,才是正確的選擇。對此,我在《反婚姻訴訟分裂法 》一文[ ]中有詳細論述,此不贅述。
注釋:
王禮仁《使用虛假身份登記結婚的三大問題》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3718.shtml
王春暉 王禮仁《婚姻效力糾紛管轄權再分配》《人民司法》(應用)2015年第3期。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w3fu.html
王禮仁《反婚姻訴訟分裂法》
(上)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6.shtml
(中)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7.shtml
(下)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8.shtml]
作者: 王禮仁,宜昌市中級法院家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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