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5-8-17) / 已閱37247次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屬于“國家一級法律錯誤”
王禮仁
【內容摘要】適用于全國性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的錯誤,其性質屬于“國家級法律錯誤”。根據其錯誤的具體性質、程度和危害大小,可以劃分為一、二、三級錯誤。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屬于“一級錯誤”之列。第24條的適用效果可以概括為:助生虛假債務、坑害無辜良民、樹立檢察院威信、毀損法院形象。適用第24條判決的案件 “三多”現象突出,即申訴上訪的多、檢察院抗訴的多、再審改判的多。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機械適用第24條,應當結合婚姻法和家事代理制度理解和適用。為了減少司法判案錯誤,建議盡快廢除或修改第24條。
【關鍵詞】第24條;國家一級法律錯誤;夫妻債務判斷規則;廢除第24條建議
對于適用于全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的錯誤,應當定性為“國家級法律錯誤”,并可根據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危害大小,分別劃分為一、二、三級錯誤。其中造成人民群眾權利無法救濟、或者導致司法嚴重不公或引起司法混亂等災難性后果的法律,屬于“一級錯誤”。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屬于“一級錯誤”范圍之列。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有“三大錯誤”。盡管從表面看,這“三大錯誤”直接傷害的是一些無辜婚姻當事人,使他們莫名其妙背上巨額債務。但實際上第24條的傷害遠非如此,它還傷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傷害了法律的權威。第24條的傷害者,不僅對法院喪失信任,對法律失去信仰,有的甚至公開謾罵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和法官,謾罵涉案法院的法官,謾罵法律不正義。因而,第24條實際上所造成的是“三大傷害”:傷害當事人;傷害法院的公信力,傷害法律的權威,以致人民對法律失去信仰。
在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法制環境里,人民群眾不僅不能充分享受法制保障帶來的幸福,反而深受法律之害,值得每個法律人和法律工作者深刻反思!
第24條的錯誤是非常明顯的,但卻遲遲得不到糾正。究其原因,主要是高層對適用24條的社會危害、24條自身內容的錯誤等缺乏認識所致。因而,不斷揭露和闡釋24條的危害與錯誤,推動早日廢除24條,還法律于正義,為人民謀法律之福、免法律之害,乃我們應盡之責任。
本文擬對適用24條的社會危害、24條文內容錯誤以及理解24條的理論錯誤等予以列舉式披露,以便大家了解第24條錯誤之所在。本文分六個方面介紹和闡述:一、問題溯源——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及其主要觀點;二、第24條適用危害舉要;三、第24條內容錯誤舉要;四、理解第24條理論錯誤舉要;五、修改第24條的“兒童思維”應當緩行;六、債權人主張夫妻債務規則之重構。
一、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及其主要觀點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目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吳曉芳法官、江蘇省高院有關婚姻案件審判意見以及夏正芳等法官和學者認為,該條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就是看債務是否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凡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要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并由此衍生出了所謂的“內外有別論”。“內外有別論”主張,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時,只要債權人證明該借款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沒有兩種例外情形,就應當直接按照第24條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在夫妻內部之間確認夫妻債務時,則要區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舉債方必須證明其舉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內外有別論”認為,這樣處理,即使非舉債一方對外償還了不當債務,也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實踐證明,姻法解釋二第24條存在嚴重錯誤,上述“內外有別論”更是謬論。
二、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適用危害舉要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出發點或目的在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債權人。但從實踐情況看,并沒有達到所期待的效果或目的,或者說恰恰相反。
第24條適用情況或效果,可以概括四句話:助生虛假債務、坑害無辜良民、樹立檢察院威信、毀損法院形象。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和“內外有別論”判決的案件,“三多”現象突出:即申訴上訪的多、檢察院抗訴的多、再審改判的多。
(一)“三多”現象典型案件舉要
【典型案例1】山東省濰坊市丈夫林某與鄭某虛構借款140萬元,法院判決生效后,妻子殷某不服向檢察院申訴,此間因鄭某竟假戲真做,要求林某償還“欠款”,林某被迫到檢察院吐出虛假債務真情,該虛假債務真相才得以澄清。2013年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法院再審改判。
【典型案例2】福建德化縣徐某與陳某2013年3月中旬在法院進行虛假訴訟,確認陳某欠徐某債務40萬。2013年4月鄭某、陳某離婚訴訟時,陳某據此主張40萬債務,法院認定債務40萬。鄭某到檢察院反映,經檢察院移送公安查明系虛假債務,法院再審改判。
【典型案例3】丈夫袁某為了轉移財產,讓妻子凈身出戶,便和他三個姐姐制造虛假債務,羅女士離婚時被判凈身出戶。羅女士申訴后,江岸區檢察院向武漢市檢察院提請抗訴,案件再審改判,羅女士掙回400萬財產。2013年春節,羅女士專程來到江岸區檢察院,給辦案檢察官送錦旗。
【典型案例4】離婚前夕,劉某、李某被陳某告上法庭,索要百萬元債務,陳某出具借條及抵押的房產證。一審判決認為,劉某借款100萬元,李某不能證明此筆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判決兩人還債。李某稱不知曉此借款,借款系劉某個人債務,遂上訴。此案幾經訴訟,2013年10月,武漢中院發回洪山法院重審。洪山法院再審認定,100萬元借款系賭場放的碼錢,不予保護,駁回債主訴求。
【典型案例5】
朱女士因其前夫詹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原告黃先生人民幣560萬元,一審寶安區人民法院判決朱女士與詹先生連帶承擔此筆債務。判決生效后,朱女士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深圳中院發回寶安區人民法院重審,經寶安區人民法院重審,駁回了原告黃先生要求朱女士對560萬元所謂夫妻債務承擔連帶償還的請求。
【典型案例6】
長沙陳姓女子在2011年離婚前,密集陷入8起前夫借貸案,借款數額達330余萬元,借款時間集中在半年多時間里,法院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判決陳姓女子連帶清償前夫300余萬元債務。陳女申訴后,2013年8件案件全部再審。
這樣的案例還有:
福建省連城縣離婚時意外冒出35萬共同債務 檢察院抗訴糾錯案;
2012秦淮區夫妻鬧離婚 小三冒出來討債 檢察官幫妻子成功抗訴;
2012江蘇淮安市檢察院成功抗訴讓隱形債務人現身;
2013年淮陰區90后單身女孩蹊蹺被結婚 還被判替“夫”還貸款,淮陰區檢察院就此提請淮安市檢察院抗訴;
2014年武漢檢察院抗訴改判四起夫妻債務案件; …….等等;等等。
可以說,這類案件舉不勝舉,僅我收集的案例即有一百多件。毫不夸張地說,凡是直接適用第24條和“內外有別論”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幾乎都是錯案。上述被抗訴、再審、改判的案件,其共同特點也都是直接適用24條的結果。
毋庸置疑,第24條之解釋錯誤所造成的群體性錯案,應該是顯而易見的。
(二)第24條可以將嫖娼、賭博等違法債務輕易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陳某因嫖娼被抓獲,陳某代口信要其好友張某幫助交罰款五千元以換取人身自由。陳某與其妻劉某離婚之后,張某根據陳某出具的四萬元借據起訴要求陳某與其妻劉某共同償還。其理由是四萬元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妻劉某抗辯自己不知道借款,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無法證實,也沒有兩種免責條件。按照24條和“內外有別論”,這四萬元違法債務和其中的虛假債務,都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又如:江蘇常州市某企業會計胡某(已婚)因為在澳門等地賭博,先后以單位名義借款500萬元、以個人名義借款300萬元、挪用單位資金156萬元。后因挪用單位資金156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而胡某以單位名義借款500萬元,其借款沒有匯到單位賬戶,其中90多萬元由胡某個人收取,另有400萬元分別匯給澳門李某200萬元,常州的吳某200萬元。一審法院認定500萬屬于單位借貸,判決由單位承擔責任。而胡某以個人名義借款300萬元用于賭博,但因為沒有第24條的兩種免責情形,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第24條可以使“債務人”與“債權人”角色轉換
由于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則使舉債一方的舉證責任形同虛設,舉債方可以輕易逃避舉證責任。比如舉債方對自己的賭博等違法舉債,無法證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時,則完全可以不參加訴訟或不主張,由“債權人”起訴。而債權人也不對債務性質承擔舉證責任,其違法舉債或者虛假舉債,就可以輕易推定為夫妻債務。
更為嚴重的是,夫妻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的虛假債務,也因“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債務人”與“債權人”可以通過角色轉換,由“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債務人”就可以輕易通過“債權人”之手,把虛假債務推定為夫妻債務,實現詐騙夫妻另一方財產的目的。
(四)第24條可以被無限惡意利用
夫妻一方除了可以利用第24條虛構債務,詐取對方財產,或者將違法舉債和惡意舉債變成夫妻債務外,第24條還可以用作威脅離婚或不離婚的武器;用于干擾婦女生活的工具;等等。
比如,有一個女子反映,丈夫在外面有“小三”,即提出要求與該女子離婚,該女子不同意離婚,丈夫則威脅說,“不離婚可以,那就要承擔巨額債務”。果然,隨之而來是數百萬的債務訴訟,該女子陷入無邊訴訟,被迫離婚,并背負巨額債務,該女子由此走上了漫長的申訴之路。
與之相反的是,還有的女子想離婚,男方則以巨額債務威脅:“離婚就得承擔巨額債務”,以此限制女方離婚。湖南長沙雨花區還出現“六年情傷換來9億元債務,想離婚?先還4億元債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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