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6-3-9) / 已閱5765次
關于《刑事審判參考》第1047號案例的商榷意見
案情:2013年12月7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花榮見上海市永興路649弄53號82歲獨居老人陳雅香家中二樓窗戶未關,即踩凳翻窗進入陳雅香家中。陳雅香的鄰居尹家耕碰巧看見,遂馬上打電話報警,并與另一名鄰居郭云風一起守候在53號門口。當日14時40分左右,花榮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377元和價值172元的中華牌香煙3包放于口袋內,從53號房門走出來后被尹家耕和郭云風抓獲。尹郭兩人從花榮的上衣口袋內搜出一把匕首。隨后,民警趕到現(xiàn)場,從花榮身上查獲上述竊得的財物,并將花榮帶至派出所;s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分歧意見:該案在處理過程中,對花榮盜竊行為是既遂還是未遂,產生了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花榮進入他人家中竊得形狀、體積較小的現(xiàn)金和香煙放于口袋內,走出房門后就已經(jīng)取得對被竊財物的控制,而被害人則失去了對被竊財物的控制,財產所有權已受到實質侵害。雖然花榮在實施盜竊的過程中被群眾發(fā)現(xiàn),之后處于群眾的監(jiān)視之下,但是群眾在戶外的監(jiān)視不能等同于被害人對財物的控制;雖然最終花榮被人贓俱獲,但是并不影響之前他已經(jīng)取得對被竊財物的控制。故應當認定盜竊既遂。
第二種意見認為,花榮在實施入戶盜竊時被他人發(fā)現(xiàn),并處在他人的監(jiān)控過程中,雖然之后他完成盜竊行為,但是被害人對于被竊取的財物沒有失去控制,且最終花榮被人贓俱獲。故應認定為盜竊未遂。
評析: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本案應當認定為未遂而不是既遂。理由如下:
第一種意見認為,花榮進入他人家中竊得形狀、體積較小的現(xiàn)金和香煙放于口袋中,走出房門后就已經(jīng)取得對被竊財物的控制,而被害人則失去了對被竊財物的控制,財產所有權已經(jīng)受到實質的侵害。這一觀點忽視了花榮的盜竊行為從一開始著手,就處在鄰居的監(jiān)控之下這一事實。如果花榮著手實施盜竊行為時,沒有被人發(fā)現(xiàn)和監(jiān)控,而是花榮盜竊得手后走出53號房門才被發(fā)現(xiàn),那么花榮的盜竊行為應當成立盜竊既遂。這種情形下所竊財物已經(jīng)為花榮所控制,被害人喪失了對被盜財物的控制,財產所有權受到實質的侵害。然而,本案則不然,花榮從翻窗入室時就已經(jīng)被鄰居發(fā)現(xiàn)并處于監(jiān)控之中,此種情形下被害人陳雅香家的財物實際處在鄰居的輔助控制之下,被害人不會喪失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因此,無論花榮所盜財物體積大小,都注定了花榮不可能真正取得財物,被害人不可能真正失去財物,財物所有權不會受到實質的侵害。其實,從另一個角度可以看得更為清楚。假如本案不是鄰居發(fā)現(xiàn),而是陳雅香本人,然后陳雅香本人與鄰居一起將出口全部守住,花榮從房門出來就被抓獲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顯然花榮的盜竊行為是不可能得逞的。因此,本案花榮的盜竊行為僅表面上控制了財物,根本沒有實際控制財物,只能成立盜竊未遂,而不是盜竊既遂。本案在處理過程中,一審法院認定盜竊未遂是正確的。然而該案一審判決后,檢察院提起抗訴,二審法院支持抗訴,對一審結論進行改判,認定為盜竊既遂,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缎淌聦徟袇⒖肌穼⒋税缸鳛閰⒖及咐档蒙倘。
值得一提的是,入戶盜竊仍然是結果犯,并不是行為犯。無論何種情形的盜竊罪,作為侵犯財產的犯罪,依然要求應以財產所有權實際受到侵害,才能談得上成立盜竊既遂。有觀點認為只要實施了入戶盜竊的行為,就成立盜竊既遂的觀點,是形式化地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結果,這種理解其實是誤解。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