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6-4-20) / 已閱7276次
買賣合同中貨物檢驗風險與操作指南
作者:陳召利 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買賣合同是企業最基本、最常見、也最重要的交易形式,實踐中發生的爭議也最多的,尤其是貨物質量問題。那么,在貨物交易過程中,如何認定貨物驗收合格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7號)的相關規定,應當區分不同情形,分別對待:
1. 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例外情形】
(1)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2)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2.未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應當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對于檢驗的“合理期間”,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
3.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怠于通知,或者在合理期間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該“視為”屬于法律擬制,不能以相反證據予以推翻。(與法律擬制相對應的,是法律上的事實推定,允許當事人以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
【例外情形】
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不得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
【概念辨析】檢驗期間與質量保證期間
檢驗期間是對標的物在交付時存在的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該瑕疵包括與合同約定不符的任何情況,包括數量、質量、包裝等;
質量保證期間是對標的物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予以處理的期限,只能針對產品的質量瑕疵問題,至于該質量瑕疵是否在交付時就存在,還是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則在所不問。
【注意事項】
1. 在當事人對檢驗期間有約定的情況下,買受人檢驗行為和通知行為都必須在檢驗期間內完成。
2.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不能因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視為買受人放棄異議,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操作指南】
1. 檢驗的前提在于雙方明確約定產品的質量標準,否則,檢驗無從談起。
2. 明確約定合理的檢驗期間,根據產品性質視情況約定質量保證期間。
3. 出賣人制作的送貨單、確認單等交貨單據必須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等,交貨時由買受人簽收并保留簽收憑證。
4. 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檢驗并通過EMS向出賣人寄送異議通知。注意:在EMS的郵寄單上的文件名稱處注明:“質量異議通知”,并保留通知原件和郵寄憑證原件。未約定檢驗期間的,未經檢驗,尤其在數量和外觀瑕疵檢驗前,買受人不要簽收送貨單、確認單等收貨單據。
5. 從出賣人的角度考慮,建議通過合同約定: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或者使用標的物的,視為買受人驗收合格或者放棄異議。
6. 為了盡可能減少爭議,建議在合同中約定質量爭議的解決途徑,如約定:買受人對產品質量提出書面異議的,出賣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日內予以書面回復,逾期未回復的,視為認可買受人的異議。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應當自收到出賣人的書面回復之日起5日內委托【鑒定機構名稱】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鑒定費用由買受人預付,最終由與鑒定結論不一致的主張方承擔。如買受人自收到出賣人的書面回復之日起5日內未委托鑒定機構鑒定的,視為買受人放棄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