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 ]——(2017-1-9) / 已閱11825次
原告首先應當提供其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款項往來憑證等相關證據,同時,原告所主張的客戶一般應與其存在相對穩定的交易關系,而不能是一次性、偶然性交易的客戶。
例外的情形是:原告通過市場調查等手段建立起來的潛在客戶信息,由于該信息可能給原告帶來一定的競爭優勢,因此不宜以未發生實際交易關系而否定其商業秘密屬性,而應根據客戶名單認定的總體規則綜合認定。如一家清潔公司通過大量走訪和市場調查,積累了一批需要清潔服務的顧客,盡管雙方尚未真正發生服務關系,也不宜以此為由認定該客戶名單不成立。
3.原告應當證明其為客戶名單形成所付出的勞動、金錢和努力。
英國格瑞額勛爵曾經指出“從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資料中經過勞動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完全可以作為一種秘密文件。文件的制造者業以動過腦筋,才取得了該成果。而他人只有經過同樣過程才能取得該成果”。因此,原告是否為客戶信息的形成支付了大量的成本代價,應當作為客戶名單認定的重要標準之一。
4.原告應當證明客戶信息的特有性,即與公共領域信息的區別。
如客戶公司負責人構成情況、溝通渠道、交流模式、進貨渠道等一般不宜認定為商業秘密。理由是:盡管不熟悉情況的人可能不會快捷地獲得上述信息,但仍然可以通過正常渠道獲得這些信息。與此對應,產品出廠價格、年訂購的數量底線、利潤空間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在運友公司訴可瑞斯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中,原告稱被告未經其許可,擅自利用原告向特定群體發布的貨運配載信息,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
法院認為,運友公司所主張的涉案信息并非單個貨運配載信息,而是經運友公司匯集、整理并發布于運友網的包括客戶貨運、車輛運輸配載信息、客戶 具體聯系方式等內容在內的完整信息,該信息僅限于運友網的入網客戶知曉,且其入網客戶獲取該信息需要支付一定的對價,即交納會費成為人網會員并購買帶有運友公司網地址碼的接收機。在本案中可瑞斯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除單個信息外,非運友網的入網客戶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得運友公司發布的完整貨運配載信息。
因此,涉案信息是屬于運友公司所有且區別于一般貨運配載公知信息的特有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在中國青年旅行社訴中國旅行總社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原告擁有的客戶檔案并不僅僅是國外旅行社的地址、電話等一般資料的記載,同時還包括雙方對旅游團的來華時間、旅游景點、住宿標準、價格等具體事項的協商和確認,為其獨占和正在進行的旅游業務,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要件。
5.侵權手段愈特殊,客戶信息具備秘密性的可能性愈大。
如采用竊聽電話、入室盜竊等手段獲得客戶信息的,該信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的機率則會大大增加。在無線電專用設備廠向工商局投訴新型焊接設備廠侵犯商業秘密一案中,被投訴人在投訴人廠房旁租用房屋,安裝自動竊聽設備,對投訴人電話內容進行竊聽以獲取客戶信息。本案中,違法行為人的作案手段極其特殊,這也表明了對方客戶名單的不易取得,從而使涉案客戶名單的商業秘密屬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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