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6-7-3) / 已閱18933次
5、現場測量及計算結果。
6、 行政執法機關以前相關的處罰決定書及事實、法律依據。
7、被毀區域已被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或承包耕地的依據(圖紙、文件)。
(五) 鑒定結論
① 農學會或農業方面專家就農用地被毀狀況所作的鑒定結論;
② 環境保護方面的專家就農用地受污染狀況所作的鑒定結論;
③ 固體廢棄物所含污染物種類、濃度的鑒定結論。
(六) 現場勘驗筆錄
(1) 就被毀農用地的方位、面積、深度進行現場勘驗所形成的筆錄。
(2) 就被毀農用地上堆積的固體污染物勘查所得的筆錄。
(3) 拍攝的影像資料。
(七) 視聽資料
1、 行政執法機關以前查處違法案件時所依法取得的視聽資料。
2、 提訊犯罪嫌疑人所依法取得的視聽資料。
3、 結合現場勘驗所取得的涉案視聽資料。
4、 舉報人、檢舉人、控告人向執法機關反映時自動生成的視聽資料。
(八) 其他材料
1、 抓獲經過,應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節;
2、 如有犯罪前科,應調取前科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
3、 如有立功情節,應當證明立功的書面材料。
4、 犯罪嫌疑人的一貫表現。
(九) 其他應當注意的問題
(1) 所有訊問、詢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2) 所有書證、物證等務必注明來源、出處、制作者并加蓋印章,并就所證明的內容作簡要說明;
(3) 簡單案件按證據類別排列證據順序;復雜案件按犯罪事實排列證據,即一起犯罪事實后附相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鑒定結論等,多起案件可以按時間為序進行排列。
三、 案例說明
以王某非法占用農用地一案為例,具體說明此罪的證明對象和證據要求。
基本案情 2001年2月初,王某承租了本組磚廠的設備及廠地用于個人經營,并于2001年3月4日同本組鑒訂了磚廠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磚廠占地、用地由王自行解決,村民組概不負責。后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占用耕地取土和堆放磚坯,且置土地行政機關下發的責令土地違法行為通知及土地行政處罰決定于不顧,繼續非法占用耕地,截止2001年7月底,王某非法占用基本農田18.8畝,一般耕地10.725畝,致使所占耕地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現部分耕地已復耕還農。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 某土地管理局2001年2月28日和3月9日給磚廠下發責令停業土地違法通知及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2001年第01號)。
(2) 某土地管理局2001年7月31日制作的違法占地示意圖,顯示坯場占用基本農田18.8畝,取土占地10.725畝。
(3) 被告人王某同村民小組簽訂的磚廠租賃設備合同(合同第三條規定:用地、占地由王自己協調解決)。
(4) 證人李某、王某等證言,證實組上對王用地情況不負責任。
(5) 證人劉、李、戴、車、梁等證言,證實王所經營磚廠分別占用其家耕地畝數,王對所占耕地進行部分補償,磚廠停業后部分土地已由王某家屬平整后復耕。
(6) 稅務登記證,證明王為磚廠法定代表廠。
(7) 承包款收據,證明王于2001年3月4日已交2001年磚廠承包費15000元。
(8) 某土地管理局證明,證實磚廠坯場占地、吃土占地都不同程度地破壞了耕地質量。坯場占地部分破壞較輕,易復耕;吃土占地部分下挖兩米多深耕作層土壤被取走,原耕地地貌遭到嚴重破壞,高低不平,難以復耕。
(9) 證人李某對復耕情況的證明。
(10) 某土地管理局2001年4月29日向某公安局移送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書。
上述證據具備了指控王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證據要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等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0元人民幣。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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