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學爭 博士 ]——(2016-9-1) / 已閱20124次
(3)法官有權對法律作出不同的解釋
法律解釋對于法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為一名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最離不開的就是解釋法律了。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就是對法律進行解釋的過程。可以說解釋法律是法院判決的基礎。
法官的學歷越來越高,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又為應用法學提供了指導,實務界的法學學術氛圍越來越濃,專家型的法官越來越多。因此,法官解釋法律的水平、技巧于趨于完美,觀點百花齊放,爭奇斗艷,出現(xiàn)了對同一法條,有多種解讀的版本,這完全正確。不能說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的專業(yè)知識、辦案能力就比基層法院法官高,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說的才對。事實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立二庭裁定提審的大部分案件都被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jiān)庭維持,這說明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立二庭的部分法官的業(yè)務能力不強,對法律的理解是錯誤的,對再審標準把握的不好,比如自由裁量有問題的案件,能否進入再審?爭議頗大。但是應當禁止利用審監(jiān)權搞“一言堂”,用提審的方式來“統(tǒng)治”“僵化”下級法官的思想,抹殺下級法官異常活躍、甚至是突發(fā)奇想的思維,要允許存在差異化的判決。
因此,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同,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不能裁定再審,要維持原判決的穩(wěn)定性,不能認為我是省法院,想提審什么就提審什么,提審大權不能任性,這實際上是濫用再審權,屬嚴重違法行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裁定本案再審,屬錯誤裁定。
2、按日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與訴訟時效的關系、區(qū)別
(1)兩者的起算時間。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時計算訴訟時效。而違約金是違約之日開始計算。對于而言,兩者的起算時間是相同。
(2)終點時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滿二年止。而辦證違約金從違約之日開始計算到申請辦證遞交給政府部門止(在此之后的時間為行政機關辦證時間,非開發(fā)商和購房人所能控制)。
(3)訴訟時效對違約金的影響。如果在屆滿之前主張了權利,違約金之債就會受法律保護。如果在屆滿之前未主張了權利,違約金無能計算長達10年,還是100年,都是自然債權。
3、“訴訟時效從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時計算”中的“權利”是指什么權利,其內(nèi)涵是什么?
逾期辦證與違約金之間的關系。購房人的“辦證請求權”是主權利,只有當開發(fā)商違約逾期辦證的情況下,購房人才享有違約金;如果開發(fā)商沒有逾期辦證,購房人不享有違約金。因此,逾期辦證與違約金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主從關系。
問題在于訴訟時效是以“主權利”來計算訴訟時?還是以“從權利”計算訴訟時?
從債權法理論上講,從權利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從權利存在并生效為前提,主權利消滅,從權利消滅。因此,合同效力、訴訟時效等應以主權利作為判斷標準。
比如,按日付息的借款合同糾紛。訴訟時效以“本金”來判斷整個合同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 即本金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判決駁回本息。沒有一家法院說,利息是按日計算,利息未超過了訴訟時效,反過來倒推本金也未超過了訴訟時效。
需要說明的是:主從權利或者主從債權,不屬于分期履行的債權,故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之規(guī)定。
綜上,辦證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應以主權利“辦證請求權”作為對象,以此判斷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而不是以從權利“違約金”為判斷的對象,判計算訴訟時效。
七、結(jié)論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劉德勇的再審申請,維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攀民終字第165號民事判決,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原一二審法院根據(jù)現(xiàn)有法律對“按日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訴訟時效的計算”有不同理解而作出不同的判決,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當然就不符合再審的條件;已裁定進入再審的,應當駁回,維持原判;二是訴訟時效從“辦房產(chǎn)證”的請求權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而不是從“從權利”“違約金”開始起算訴訟時效。
作者:四川大學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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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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