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6-9-5) / 已閱6110次
修改游戲賬戶網絡游戲銀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案情簡介:2009年3月15日至5月29日期間,楊世雄伙同楊海倫、張添、李琦、薛亮通過使用木馬等程序,進入位于本市海淀區北四環中路238號的北京金山數字娛樂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系統內,修改該公司運營的《劍俠世界》游戲數據,增加網絡游戲銀兩994.83億(根據游戲點卡數批發價折算成人民幣為596.9萬元,出售給游戲玩家,獲利共計人民幣310.31萬元,其中楊海倫及張添、李琦、薛亮負責提供游戲賬戶及銷售游戲銀兩,楊世雄負責修改游戲賬戶內的銀兩數量。后楊世雄使用贓款購買轎車1輛、筆記本電腦1臺,現已起獲并扣押在案。現楊世雄已經退賠59.58萬,張添已經退賠現金17萬元,李琦已經退賠現金人民幣20萬元,薛亮已經退賠5萬元。上述贓款已經發還北京市金山數字娛樂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贓款未起獲。
意見分歧:該案在處理時存在二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其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行為人非法獲取游戲運營商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員的用戶名與密碼,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冒用管理員的名義運行游戲銀兩生成程序生成大量游戲銀兩,并且冒用管理員的名義將游戲銀兩轉移到自己所控制的游戲賬戶中,然后出售牟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本案行為人使用木馬病毒非法獲取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員的用戶名和密碼,冒用管理員的名義進入信息系統內,操作相應的網絡游戲銀兩生成程序,從而人為地生成了大量的網絡游戲銀兩,并以管理員的名義將這些游戲銀兩轉移到自己掌握的游戲賬號中,然后通過這些游戲賬號出售給其他人牟利。本案中只有游戲運營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員才能有權運行相關程序制造游戲銀兩,也只有管理員才具有將游戲銀兩分配給各游戲賬戶的操作權限。本案行為人獲取游戲銀兩這種虛擬財產的關鍵步驟,不是運行游戲銀兩的生成程序,因為制造出來的游戲銀兩仍然屬于游戲運營商。只有當行為人以管理員的名義對游戲銀兩轉移到行為人自己所控制的游戲賬號時,行為人才最終取得游戲銀兩的控制權,才有可能將游戲銀兩轉讓出售牟利。其中,游戲銀兩的取得,關鍵是冒用了管理員的名義進行了游戲銀兩的轉移操作。因此,本案決定性質的關鍵行為,就是行為人冒充管理員將游戲銀兩轉移到行為人自己控制的游戲賬號中。這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網絡游戲運營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員進行游戲銀兩的轉移操作,最終獲得運營商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即游戲銀兩,這種行為的實質就是騙取游戲運營商的游戲銀兩。故本案定性應當認定為詐騙罪。
第一種意見之所以錯誤,原因在于不符合客觀事實。因為本案行為人的所有行為,對于游戲運營商的網絡游戲運行而言,不會產生任何影響。換言之,行為人的行為根本不會影響網絡游戲運營商計算機信息系統(本案就是網絡游戲《劍俠世界》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這款游戲的所有玩家,仍然能夠正常上線進行玩游戲的,不受本案行為人的影響。行為人的行為不具備破壞計算信息系統罪必不可少的“后果嚴重”之構成要件。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行為,根本就不是什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因為游戲運營商的管理員,也是按照同樣的方式進行游戲銀兩轉移操作的。一些游戲玩家向網絡游戲運營商支付費用購買游戲銀兩后,游戲運營商的管理員使用同樣的方式生成游戲銀兩,并把游戲銀兩轉移到付費游戲玩家的賬號中的。總不能說,行為人冒充管理員操作就是破壞行為,管理員本身操作就職務行為,不是破壞行為。本案行為人改動的數據的確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儲存數據,只是這種儲存數據的改動,是不可能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更不可能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產生“后果嚴重”的結果,故第一種意見不符合客觀事實,因而是不妥當的。
需要強調的是,本案行為人的行為也不是盜竊行為。因為游戲銀兩這種虛擬財產根本不能離開游戲運營商提供的網絡游戲環境。即使行為人冒充網絡游戲管理員將游戲銀兩轉移到行為人自己控制的賬戶中,行為人所控制的游戲賬戶同樣處在游戲運營商的管理控制之下的。網絡游戲運營商只要了解事實真相,隨時可以把轉移的游戲銀兩收回來的。對此,許多人并不了解這一點,不知道所有的游戲注冊賬戶仍然都是處在網絡游戲運營商控制之下的。因此,所謂盜竊游戲銀兩(虛擬財產)的觀點,都是不了解網絡游戲環境的屬性而主觀臆測出來的產物,都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