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6-9-22) / 已閱14576次
國企業領導必讀:依法合規免責指引
作者:陳召利 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隨著我國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不斷推進,為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家不斷加大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力度。一些國有企業逐漸暴露出管理不規范、內部人控制嚴重、企業領導人員權力缺乏制約、利益輸送、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法律風險不斷增加,稍有不慎,輕則罷官免職,重則鋃鐺入獄。
那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如何依法合規,避免被追究責任?結合我國國有資產監管的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筆者專門總結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依法合規免責指引如下,僅供參考。
一、 建立健全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
參考《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地方性管理規范(如《無錫市市屬國有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及其配套指引,建立健全企業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完善內控流程,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企業經營投資重大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明確提出,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內部控制執行不力,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二、 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年6月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規定討論、決定企業經營管理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起草企業章程、董事會運行規則等,應當請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法律顧問、公司律師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
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應當交由法律顧問、公司律師進行法律審核而未落實,應當采納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采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 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于2010年7月15日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0]17號),明確規定,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國有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國有企業“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包括:
(一)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國資監管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 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特殊規定
在國有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審批(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相關程序,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
五、 國有企業經營投資的注意事項
(一) 風險管理方面
1. 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到位;
2. 不得過渡負債,危及企業持續經營,不得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3. 不得瞞報、漏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不得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
(二) 改組改制方面
4. 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5. 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6. 合理設置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
7. 按規定及時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8. 不得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鑒證結果;
9. 不得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10. 不得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等改組改制過程中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股權;
(三) 投資并購方面
11. 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并進行風險分析,不得存在重大疏漏;
12. 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符合不得違反規定;
13. 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時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制定風險防范預案;
14. 合理設置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確保不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15. 全面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提前支付并購價款;
16. 投資參股后合法行使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17. 投資并購過程中不得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18. 不得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四) 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
19. 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不得超越授權范圍轉讓;
20. 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不得違反相關規定;
21. 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
22. 如實組織提供和披露有關資料和信息,不得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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