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6-12-19) / 已閱15565次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修改建議】依據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其可歸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的情形之一,不必單獨列明,建議刪除第(三)項中“不違背公序良俗”。同時,為了避免歧義,應當將“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修改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一百三十八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但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修改建議】追認是同意的一種表現方式,將二者并列欠妥,建議將“同意或者追認”一律修改為“同意”。
第一百四十一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修改建議】第一百四十一條與第一百四十二條均涉及欺詐事實,建議將第一百四十二條調整為第一百四十一條的第二款較為適當。
第一百四十七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修改建議】依據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可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條沒有必要重復規定,建議本條修改為: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被代理人同意、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被代理的雙方同意、追認的除外。
【修改建議】追認是同意的一種表現方式,將二者并列欠妥,建議將“同意、追認”一律修改為“同意”。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修改建議】追認是同意的一種表現方式,將二者并列欠妥,建議將“同意或者追認”一律修改為“同意”。
第一百六十七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行為人偽造他人的公章、合同書或者授權委托書等,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
(二)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書或者授權委托書等遺失、被盜,或者與行為人特定的職務關系已經終止,并且已經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對人應當知悉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建議】本法未規定假冒他人(包括虛構的民事主體)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建議予以明確。建議增加一條:行為人假冒他人名義實施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該行為有效時所能獲得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一條 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
民事主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修改建議】1、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不限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也有的一些情形,即使民事主體不承擔民事義務,也可能基于法律的明文規定而承擔民事責任,如基于公平原則承擔民事責任。建議增加一款: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2、建議在立法理由中明確,民事責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義務,而非與民事義務相互獨立,一旦將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相互獨立并排斥,無疑將摧毀債的發生體系、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概念體系。
第一百七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修改建議】1、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并完全不相同,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缺少公因式,簡單列舉毫無意義,建議刪除本條。
2、本條所列的各種方式相互包含,不應同時并列,其中(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是(一)停止侵害的一種表現形式;(六)修理、重作、更換是(七)繼續履行的一種表現形式;(九)支付違約金是(八)賠償損失的一種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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