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暕逸 ]——(2017-3-23) / 已閱19651次
第12條 債權人對物保部分向法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申請的,可同時對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提起民事訴訟,兩個程序的裁判及執行應依法做好銜接。主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的情形下,由于保證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僅是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額,故對保證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應待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終結后,繼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江西高院
關于審理金融債權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9 條 債權人對物的擔保向法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申請的,可以同時對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后應注意做好兩個程序的銜接。根據《物權法》第176條規定,在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人放棄保證順位的,主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情形下,對保證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應待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終結后繼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10條 擔保財產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對債務人和保證人仍有求償權,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債權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是其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達,視為同時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主債務訴訟時效發生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隨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
[1]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986頁。
[2]上引書,沈德詠主編,第973頁。
[3]前引[1],沈德詠主編,第972頁。
[4]張衛平:“重復訴訟規制研究:兼論一事不再理”,載《中國法學》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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