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7-3-26) / 已閱17382次
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2、夫妻一方債務的請求權基礎(夫妻共同債務抗辯權基礎):
夫妻雙方或一方可按下列條款主張該債務為夫妻一方債務。
①《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②《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注: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也能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
④《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糾紛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五、其他相關的請求權基礎
除了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共同財產與債務三大問題之外,離婚糾紛還可能涉及到經濟補償、損害賠償等訴訟請求。
1、返還彩禮的的請求權基礎。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離婚時另一方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一條第二款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分別財產制承擔較多家務勞動一方離婚時要求補償的請求權基礎
《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4、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要求幫助的請求權基礎
①《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②《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5、離婚后無過錯一方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①《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②《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④《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文獻
[0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0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0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0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0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法(民)發[1989]38號,1989年12月13日頒布);
[06]《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0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03次會議討論通過,1993年11月3日頒布);
[0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2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03次會議討論通過,1993年11月3日頒布);
[08]王澤鑒著:《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09][德] 迪特爾•梅迪庫斯著[陳衛佐等譯]:《請求權基礎》,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第一版;
[10]金國平:《論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中國法院網,
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2497。
總共6頁 [1] [2] [3] [4] 5 [6]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