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7-4-3) / 已閱9242次
1.順序優先原則。對于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不同文件,嚴格按照下列排序確定優先解釋順序:(1)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條款;(6)技術標準和要求;(7)圖紙;(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9)其他合同文件。
2.最新簽署原則。對于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及其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3.性質確定原則。對于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三、實務分析
(一)合同當事人約定中標通知書及投標書優先解釋于合同專用條款,雖合同專用條款對工程造價另有約定,但招投標文件中已明確工程計價方式為固定價合同時,已完工程造價應按照招投標文件約定的固定價進行計算
在安陽建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力公司)與鶴壁市鹿樓鄉故縣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1]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山城區故縣新村整體搬遷一期B標工程涉及故縣村村民的集體利益,在經過兩次招投標后,由建力公司中標進行承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招投標文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按照合同專用條款2及通用條款2.1關于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的約定,中標通知書及投標書優先解釋于合同專用條款,雖合同專用條款23.2約定了“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合同,調整方法為變更設計、材料差價根據政策性文件執行。”但招投標文件中已明確寫明材料價格在中標后不作調整,工程計價方式為固定價合同。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違反了我國招投標法的規定。因此,建力公司已完工的工程應按照招投標文件約定的固定價進行計算,同時按照投標文件中的讓利比例進行讓利,經鑒定,已完工的工程造價為27107785元。
(二)工程項目經招投標后,合同當事人約定工程施工補充協議書確定為優先解釋順序,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認定雙方簽訂了“陰陽合同”
在黃風森與石家莊市乾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乾園房地產公司和江蘇建工集團在2009年6月9日案涉工程項目公開開標前已進行私下協商并簽訂用于實際履行但未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注明“依據備案合同為基礎的補充合同”;2009年6月17日在案涉項目招投標后簽訂并用于備案的《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亦特別注明“本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如下:首先遵照工程施工補充協議書”。二審判決據此認定雙方簽訂的上述兩份施工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均屬無效并無不當。在兩份施工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本案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故二審判決未支持黃風森要求按照備案合同結算工程價款的主張,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作者簡介】
法學博士,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合伙人、執業律師。
【注釋】
[1](2014)豫法民二終字第1號。
[2](2015)民申字第35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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