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楚新 ]——(2018-11-19) / 已閱10278次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有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而合同抗辯權的行使是基于雙務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條件,即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所訂立的一方享有權利另一方承擔義務的雙務合同。先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于延期的抗辯權,不具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只是暫時阻止先履行一方請求權的行使;而不安抗辯權則屬于中止合同的抗辯權,合同當事人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合同相對方如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與此同時,合同一方當事人中止合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此時,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所謂先履行抗辯權,也稱為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履行中,后履行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在應當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時,享有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是延期履行的抗辯權,即當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則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享有請求當事人應當履行而未履行的權利,此即系先履行抗辯權,當然,如果合同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則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成立先履行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有對價關系的兩項債務。即前提是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具有關聯性,且互為對價;而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債務之間,則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基于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債務之間如沒有對價關系的,也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此即系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
第二,須具有先后履行順序。具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先履行的一方應當先為履行,如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則不能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第三,須有應當先履行的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如有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已經履行或已經適當履行的,則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案情介紹〗
2000年3月1日,某廣告公司與某電腦公司簽訂廣告代理合同,約定由某廣告公司代理某電腦公司在報紙上發布廣告三次,廣告發布費用總計14250元。2000年3月16日,某廣告公司與某電腦公司具體簽訂了關于為某電腦公司生產的某品牌電腦進行宣傳的“整體宣傳策劃方案”,約定:由某廣告公司選擇當地10余家報紙,為某電腦公司的產品——某品牌電腦發布新聞;在某電腦公司的產品實現出口之際,在數家報紙進行宣傳;運作資金共計6萬元,付款時間為2000年3月16日;某廣告公司若有違約,退還總價款的50%。該方案簽訂前一日,某電腦公司即向某廣告公司支付了合同總價款6萬元。2000年4月23日,某廣告公司與某電腦公司又簽訂了關于為某電腦公司生產的某品牌電腦進行宣傳的“整體宣傳策劃方案的補充方案”,確認由某廣告公司在某周刊刊登廣告,并約定:某廣告公司為某電腦公司發布新聞熱點在4月底開始實施,如在發布時修改方案,必須經雙方同意方能生效;第二次新聞熱點安排在6月份(某電腦公司必須有新聞點)。后某廣告公司依約履行了為某電腦公司發布第一次新聞熱點和廣告的義務。2000年5月,某電腦公司原定發布的第二次新聞熱點——產品出口未能實現,于是某廣告公司將第二次新聞熱點更改為“多媒體電子教室”,并自行在報刊上發布了此項新聞熱點。為此,某電腦公司認為某廣告公司違約,應承擔返還50%總價款的違約責任。某廣告公司以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新聞熱點為抗辯理由,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對抗原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
〖觀點評析〗
有一種觀點認為,被告某廣告公司擅自將新聞熱點改為“多媒體電子教室”,違約在先,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由于原告某電腦公司產品出口未能實現,被告廣告公司無法以原定新聞熱點——產品出口作為新聞熱點,因此,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以對抗原告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
〖案情分析〗
本案爭議的關鍵在于認定被告某廣告公司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以對抗原告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
依據先履行抗辯權的相關概念,所謂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約定了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當事人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同時,我國《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一條款就是我國《合同法》關于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后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貫徹公平原則。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因在于應當先履行義務的對方已經違約,導致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已無法履約或者為避免履約后遭受損失而不得不違約。先履行抗辯權也可以稱為違約救濟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適用于雙方對債務的履行約定了先后順序的情況;而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對債務的履行沒有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情況;不安抗辯權雖然和先履行抗辯權一樣都是在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債務履行的先后順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但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權利,而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債務的一方行使的權利,兩者行使權利的主體順序不同。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該具備如下三個條件:
第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先履行抗辯權只有在雙務合同中存在,單務合同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
第二,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先后履行的順序。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但并非同時履行,而是一方履行在先,另一方履行在后。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是由合同明確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確定的,而且這種先后履行順序是合法的和無爭議的。
第三,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先履行抗辯權只能由合同當事人中后履行債務一方來行使,因此,行使該項權利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未履行債務”包括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喪失了履行義務的能力或拒絕履行義務等情況;“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則包括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況,即不適當履行。
本案中,根據某電腦公司與某廣告公司雙方約定的“整體宣傳策劃方案”和補充方案的內容可知,某電腦公司與某廣告公司的債務糾紛發生于同一雙務合同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某電腦公司向某廣告公司提供第二次新聞熱點,再由某廣告公司對外發布,即雙方約定了履行債務的先后順序。由于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某電腦公司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某廣告公司提供第二次新聞熱點,致使某廣告公司無法為其發布第二次新聞熱點。
綜上所述,某廣告公司具備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其行為不構成違約。
通過上述案情的分析與相關理論可以得知合同履行過程中,如不當行使抗辯權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權利行使,即行使抗辯權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可以行使。
說明:本案例載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合同法》第二版教學課件,李永軍著。
參考書目:
屈茂輝:《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