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鋒 ]——(2004-3-13) / 已閱42759次
論反傾銷與中國企業
徐鋒
近年來,中國的經濟以每年7%的速度穩定增長,國內市場的消費增長也相應提高,消費需求旺盛,13億人的巨大消費市場,對世界各國的生產企業無疑具有極大的市場吸引力,在客觀上造成國外產品傾銷的動機。同時隨著中國正式成為WTO正式成員,在享有WTO賦予我們權利的同時,也承擔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降低的義務。與此同時,我們還要履行入世前的所有承諾,進一步開放國內市場,使越來越多的國外產品進入中國市場,這必使國內企業不可避免的遭到外國產品沖擊。在這些產品中,有些確實是通過正常貿易方式和適當價格出現在國內市場,但也會有些外國公司出于占領中國市場的目的,對中國進行低價傾銷,損害中國的民族產業,這時就需要中國企業拿起反傾銷的法律武器,對付這些不正當的國際貿易競爭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貿易。
一. 傾銷的概念及認定
傾銷,英文為dumping,根據詞典解釋為:將國內不需要的貨物向國外[1]
根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GATT1994)第6條的規定:各締約國認為:用傾銷的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擠入另一國貿易內,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的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者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這種傾銷應該受到譴責。[2]
傾銷的定義第一次在我國法律中出現是在對《外貿易法》中,《外貿易法》第30條規定: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進口,并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
根據上述條文分析:只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才構成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傾銷:
(1) 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
(2) 對國內已建立或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或實質障礙;
(3) 傾銷與損害存在因果關系。
(一)傾銷事實的確定
根據《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以下簡稱《WTO反傾銷協定》)第2條的規定:“就本協定而言,如一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2]
可以分為三個步驟:(1)確定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
(2)確定出口產品的出口價格;
(3)合理比較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
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
2.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
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按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確定正常價值;但是,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3]
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進口產品有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價格的,以該價格為出口價格;
2.進口產品沒有出口價格或者其價格不可靠的,以根據該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但是,該進口產品未轉售給獨立購買人或者未按進口時的狀態轉售的,可以以外經貿部根據合理基礎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3]
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
(二)損害的確定:
根據《WTO反傾銷協定》第3條的規定:就GATT 1994第6條而言,對損害的確定應依據肯定性證據,并應包括對下述內容的客觀審查:(a)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及(b)這些進口產品隨之對此類產品國內生產者產生的影響。[2]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7條的規定: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3]
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1.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包括傾銷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或者相對于國內同類產品生產或者消費的數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傾銷進口產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2.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包括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削減或者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大幅度抑制、壓低等影響;
3.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
4.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
5.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
對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應當依據事實,不得僅依據指控、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
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依據肯定性證據,不得將造成損害的非傾銷因素歸因于傾銷。
(三)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按照《反傾銷協定》的規定,進口產品被征收反傾銷稅,不僅要證明該產品存在著傾銷以及進口國國內產業存在著損害,而且還要證明上述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即證明進口國國內相同或類似產品,產業的損害是由于進口產品的傾銷造成的。
《反傾銷協議》第3條規定:傾銷進口產品引起的本協議所指的損害必須得到事實證明。可能同時會有損害進口國產業的其他因素,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損害不能歸咎于傾銷進口產品。
進口國有關當局在考慮該國相同或類似產品國內產業是否受到損害時,除了考慮進口產品傾銷因素外,還應考慮許多其他因素,如未以傾銷價格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需求和消費模式的變化,勞資糾紛爭議,國內產業的出口實績和生產率,限制性貿易做法,技術的發展以及公平價格的進口產品的數量等[4]。但是,有關當局在決定損害與傾銷的因素關系時,并不一定企圖傾銷的進口產品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而是只要證明傾銷的進口產品是造成損害的一個原因,即可以認為它們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二.中國企業在應對反傾銷時的問題
(一)需要增強反傾銷意識
外國產品在華傾銷由來已久,但沒有引起我們應有的重視,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們對傾銷和反傾銷在思想認識上存在錯誤,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是對傾銷及其危害性認識不足。沒有認識到國外產品對中國大規模低價銷售的目的不是為了給中國老百姓帶來實惠,而是為了擠垮中國同類產品的生產企業,消滅與其競爭的中國民族工業,占領中國市場,已圖獲取最終超額利潤。
2.內對反傾銷存在著一些錯誤認識,主要是表現在以下方面:
(1). 國內遭受外國商品傾銷危害的企業認為反傾銷雖然能夠保護自己的利益,但同時也保護了國內同行的企業,而反傾銷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卻要本企業單獨承擔,對反傾銷消極等待,指望別的企業反傾銷,自己搭便車
(2).國內消費者認為,一旦采取反傾銷措施,自己便買不到廉價的洋貨,對反傾銷持反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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